已经依法核准注册的商标,若遇违反《商标法》第四章、第十项、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第十九条中第四款各项规定的情况,或在注册过程中存在欺骗行为,或采取非法的获利手段,则其他单位或个人均有权向商标评审委员会发起撤销该注册商标的申请。
对于来自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此类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在收到申请之后,以书面形式尽快通知相关各方面的利益相关者,同时给予一定期限让其提出辩护意见。
商标评审委员会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在九个月之内依法作出维护注册商标有效性或宣布注册商标失效的决定,并且会将书面结果通知到所有涉及方。
倘若发生特殊情况需延长这一期限,需得到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同意,方可延长至三个月。
如果双方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最终裁决有异议,可从收到通知之日算起,在三十天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请当地人民法院邀请商标裁定程序中的对方参与者作为第三方代表出席庭审。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