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一方拥有继承权,另一方没有继承权,那么有继承权的一方可以不经过配偶的同意,自行放弃,这是没有法律责任的。
2、选择继承与否是公民的自由,并不需要经过配偶的同意。
3、如果没有继承权的一方,代替有继承权的一方放弃继承,一般认为是无效的,继承权属于一项与人身权利有关的财产权利,应当由有继承权的人进行行使。
4、虽然放弃继承会造成夫妻共同财产的消极减少,但是配偶一方也不能以此否认放弃继承权的效力,这也是与公民的正常认知相匹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的接受和放弃】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
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被继承人税款、债务清偿的原则】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