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自书遗嘱具有法定效力,必须满足以下四项基本要求:
首先,遗嘱的文字必须由遗嘱人亲自执笔书写,不容他人代笔或抄袭;
其次,遗嘱的主要内容应当清晰明确地表明以何种方式来处置自身的个人财产以及其他资产;
再次,在完成整个遗嘱撰写之后,需由遗嘱人签字确认,同时注明签署日期(精确到年月日);
最后,为了更好地证明遗嘱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建议在遗嘱中附带相关证据材料,如房产证、银行存款凭证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