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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停保当月工伤,待遇到底该不该给?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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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21 · 1276人看过
社保纠纷专业律师 魏宪合律师 已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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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职工停保当月发生工伤,社保部门以“停保后发生工伤”为由拒付待遇,用人单位不服,将社保部门告上法庭。法院究竟会如何认定?
社保停保当月工伤,待遇到底该不该给?法院这样判!

案件背景

原告某某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为职工姬XX缴纳了2023年11月的工伤保险,并于当月21日申请停保(次月生效)。姬XX在11月27日发生工伤,后被认定为工伤八级伤残。然而,两被告某某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和某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停保后发生工伤”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原告认为停保当月缴费已完成,待遇应该支付,于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争议焦点及法院认定

焦点一:当月工伤保险关系是否有效

原告主张已为第三人足额缴纳2023年11月工伤保险费,停保操作次月生效,当月工伤保险关系持续有效。而两被告则以申请停保日期来认定工伤保险关系的效力。法院查明,原告确实足额缴纳了当月的工伤保险费,并且社保停保业务是“本月办理,次月生效”。所以,法院认定当月工伤保险关系是有效的,被告以申请停保日期否定当月参保效力,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焦点二:是否属于“应参保而未参保”情形

两被告认为停保后发生工伤,不应支付待遇,可视为“应参保而未参保”。原告则强调已经为职工缴纳了当月的保险费。法院经过审查,认定原告已为第三人足额缴纳2023年11月工伤保险费,不属于“应参保而未参保”的情形。

焦点三: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被告未央区人社局作出的复查答复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也是争议点。原告认为该答复对其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应当属于受案范围。法院认为,被告未央区人社局作出的复查答复确实对原告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所以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撤销两被告作出的《工伤保险待遇处理意见》及《复查答复》,并责令被告社保中心在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对原告的待遇申请重新作出处理,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社保中心负担。

法律建议

从这个案件可以看出,用人单位和社保部门在工伤保险待遇的认定上容易产生分歧。用人单位在办理社保停保业务时,一定要明确停保的生效时间,避免因为理解错误而影响职工的权益。同时,职工也要了解自己的工伤保险权益,遇到问题及时与用人单位沟通,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件启示与律师风采

在这起案件中,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的诉求,保障了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这一判决结果也提醒社保部门在处理工伤保险待遇问题时,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不能仅仅依据形式上的停保日期来否定职工的参保效力。

本案的代理律师魏宪合律师,自2010年执业至今,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累计办案超2000多件。他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拥有扎实的法学专业知识。在本案中,他围绕缴费事实、社保业务操作规则及《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目的组织证据并发表代理意见,精准地抓住了案件的关键。正是他多年的执业积累和深厚的法学功底,让他在处理这起复杂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时格外从容,成功为原告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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