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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欣律师:女子下班遇车祸索赔,双倍工资和社保补缴竟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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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20 · 1708人看过
社保纠纷专业律师 于欣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新疆陆君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6528202311672614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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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女子下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本以为能拿到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和社保补缴费用,结果却被驳回。这背后究竟隐藏着怎样的法律逻辑呢?
于欣律师:女子下班遇车祸索赔,双倍工资和社保补缴竟被驳回

案件基本事实

申请人XX于2023年3月1日与被申请人XXXX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自2023年3月1日起生效,2024年3月1日终止,其中包含2个月试用期,约定月工资3500元。2023年3月4日,被申请人派遣申请人到第三人XXXX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处从事生产线杂工工作。2023年4月2X日X:35分许,申请人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之后便离开了被申请人及第三人处。2023年4月3日、2023年5月4日,被申请人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申请人发放两笔工资合计XX55元。

双方诉求和各自理由

申请人诉求

1.请求确认与被申请人自2024年3月4日至2024年4月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4X5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按照规定补齐2023年3月4日至2024年4月的社会保险费用。

申请人理由

申请人认为自己于2023年3月4日到被申请人处上班,约定工资每月5000元,下班时因交通事故受伤且不负责任,被申请人未签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还拒绝配合办理工伤保险待遇,侵害了其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理由

1.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不是事实劳动关系,无需支付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申请人在试用期未结束就因自身原因受伤,未提供劳动,不能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2.补缴社会保险属于行政管理范畴,且申请人仅提供2个月试用期劳动,不能要求缴纳1年社保费用。

第三人理由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签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不应支付双倍劳动报酬

2.申请人并非第三人员工,工作时间不符,工资由被申请人发放。

3.社保问题应参照劳动合同和被申请人规章制度处理。

法院查明的事实细节

1.申请人提供企业信息,证明被申请人及第三人具有合法用人资质。

2.中国XX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显示,2023年3月工资4XX0元,4月工资3XX5元,由被申请人发放。

3.证明显示申请人被派遣至第三人处工作。

4.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2023年4月2X日X:35分申请人下班回家遇事故,驾驶员负主要责任

5.疾病诊断证明书证明申请人受伤治疗情况。

6.被申请人提供劳动合同书,证明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

法院的认定逻辑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4月2X日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2.由于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申请人请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不予支持。

3.补缴社会保险不属于劳动争议审理范围,属于行政管理范畴,申请人可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最终判决结果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2.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案由北京盈科(库尔勒)律师事务所的于欣律师作为第三人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参与仲裁。

法律建议

劳动纠纷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要重视劳动合同的签订。劳动者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用人单位要依法签订合同,避免因未签合同支付双倍工资。对于社保问题,双方都应清楚其属于行政管理范畴,出现问题可向相关部门反映解决。

本案中,女子虽在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但最终未获得双倍工资和社保补缴的诉求支持,这给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敲响了警钟。于欣律师自2023年执业至今,承办案件已逾400+件。他毕业于新疆大学法学本科、西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深厚的法学功底让他在处理本案复杂的劳动纠纷问题时格外从容。正是由于多年的积累,他能精准把握案件关键,在仲裁中为第三人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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