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27日,一名劳动者入职餐饮服务岗位,工作至2024年3月4日。用工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劳动者存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情况。后来,双方解除了用工关系。劳动者先以餐饮公司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但被驳回,随后起诉至法院。
这起案件的争议焦点于,实际用工主体是已注销的个体工商户,该个体工商户与餐饮公司分公司经营地址一致、人员与业务高度混同、对外使用统一品牌标识,构成混同用工,需要确定责任承担主体,以及劳动者主张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加班工资和经济补偿是否合理。
劳动者最初掌握的证据有入职材料、工服、宣传账号等,但对于混同用工关系以及加班事实的证据不够充分。律师介入后,进行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首先,通过收集入职材料、工服、宣传账号、经营地址等证据,厘清了个体工商户与餐饮公司分公司之间的混同用工关系,将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与餐饮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其次,固定了能证明事实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关键证据,如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记录等,依法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同时,依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主张用人单位拒不提供考勤记录应承担不利后果,以此来追索加班工资。另外,结合离职证据调整诉求,认定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以主张经济补偿。
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对方可能会对混同用工关系、加班事实等提出质证,比如认为不存混同用工,或者加班证据不足等。律师则通过详细的证据展示和法律分析进行回应,强调混同用工的事实依据以及加班证据的合理性。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劳动者与原个体工商户、餐饮分公司2023年8月27日至2024年3月4日期间存事实劳动关系,判令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与餐饮总公司连带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5919.54元、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共计7590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50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劳动者的核心诉求全部得到支持。
班兆然律师处理这起案件的证据问题上,有一套清晰的方法论。一是优先厘清主体关系,通过多种证据确定混同用工的责任主体;二是固定关键证据,确认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三是依据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合理主张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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