缪先生于2025年2月27日入职该建设公司担任项目经理,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缪先生认为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于是向宁波市江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因恶意辞退产生的损失以及开具离职证明。2025年4月22日,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缪先生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但驳回了他的其他仲裁请求。然而,公司不服该裁决,向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其解除劳动关系系合法解除,理由是缪先生存在简历造假、未按公司规章制度考勤打卡、不服从工作安排等情形,不符合录用条件。
收到法院传票后,缪先生委托朱秀芳律师与陈xx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处理此案。朱秀芳律师在劳动纠纷领域经验丰富,执业以来已经成功处理过上百件劳动纠纷案件。朱秀芳律师毕业于宁波大学法学专业,是上海汇业(宁波)律师事务所的一名专业律师,同时还担任宁波东方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汇业建工委委员。
接受委托后,朱秀芳律师第一时间与缪先生深入沟通,全面厘清案件背景,梳理出核心争议焦点为“某建设公司解除与缪先生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围绕这个焦点,朱秀芳律师和陈xx律师展开了证据梳理与抗辩策略制定。他们认为公司主张的解除事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其解除行为构成违法解除,应依法向缪先生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于是确定以“驳斥公司解除事由的合法性,主张违法解除成立并维持仲裁裁决”为核心抗辩思路。
庭审中,朱秀芳律师结合案件事实与证据,针对公司主张的三大解除事由逐一展开驳斥。对于“简历造假”,缪先生的工作履历与其入职前的社保参保单位可相互印证,公司未举证证明缪先生未在相关单位担任项目经理,且公司在缪先生入职时即应知晓其高级工程师证书上载明的工作单位,却未在当时提出异议,现以此主张简历造假,缺乏事实依据;关于“未按规章制度考勤打卡”,该情形并不属于双方签署的《员工确认书》中载明的“不符合录用条件”情形,公司以此解除劳动合同缺乏制度依据,同时从公司向缪先生支付的工资来看,缪先生入职后不存在无故缺勤情况,该解除事由亦无事实支撑;对于“不服从工作安排、未落实工作任务”,公司提交的相关通知及施工计划,均无法证明已送达缪先生或由缪先生制定,在缪先生不予认可的情况下,该主张缺乏有效证据佐证,不应被采信。此外,公司在《试用期辞退通知书》中仅笼统提及“工作表现未达期望”,未明确具体录用条件及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具体情形,解除理由模糊,不符合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审慎要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公司主张的各项解除事由均缺乏充分事实与法律依据,其解除与缪先生的劳动合同依据不足,构成违法解除。最终,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缪先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从这起案件中,劳动者可以得到一些启示。当遭遇用人单位单方辞退时,一定要注意留存劳动合同、辞退通知书、工资记录、考勤记录等关键证据,明确知晓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公司解除事由缺乏依据,劳动者可依法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
朱秀芳律师凭借多年在劳动纠纷领域的执业经验,精准锁定争议核心,全面梳理证据链条,在庭审中进行专业抗辩,成功维护了缪先生的合法权益。她深厚的法学功底(宁波大学法学学士打下的基础)让她在处理本案复杂的劳动纠纷问题时格外从容。正是由于执业多年积累的经验,让她在本案中找准了关键突破口,精准区分合法解除与违法解除的法律边界。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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