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工作中遭遇了极为无助的处境。作为房地产公司的员工,他为公司垫付了诉讼费、业务招待费、差旅费等多项因公费用,相关票据也已提交公司财务且经负责人审批通过。然而,乙公司却始终未支付该笔款项,甲公司也拒绝承担还款责任。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却被仲裁委以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范围为由不予受理。在这种孤立无援、信息劣势明显的情况下,当事人找到了章世铿律师。章世铿律师首次接触案件时,敏锐地意识到梳理核心事实与证据是关键,这也成为了他维权策略的起点。
章世铿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工作。他向法院提交了委托人身份证明、被告企业信息、劳动合同、人事任免决定书、费用报销相关材料、仲裁不予受理通知书等关键证据,初步主张被告拖欠因公费用224380.23元。在庭审过程中,经核对确认诉请金额调整为139715.06元。章世铿律师针对案件争议焦点做好了充分的质证与辩论准备。
案件审理中,乙公司到庭答辩并提出多项抗辩意见。乙公司主张实际欠付金额仅108981.76元,认为部分费用系代收款、委托人涉嫌虚假报销、部分费用未完成审批且已撤回报销申请,同时辩称公司账户被共管无支付自主权,不应支付逾期利息,且甲公司与本案无关无需担责。面对乙公司的这些抗辩,章世铿律师凭借丰富的执业经验和扎实的法律知识,逐一进行反驳。
对于乙公司所称代付费用部分,章世铿律师重点指出,委托人已通过公司OA系统完成报销审批,付款单位明确为乙公司,而乙公司未提交证据佐证其代付主张,所以委托人有权主张该笔费用。在处理报销审批及费用真实性问题时,章世铿律师指出委托人已提交经审批的报销材料,足以证明费用垫付的事实及金额。同时,章世铿律师就逾期付款利息的主张,结合法律规定阐述了被告拖欠款项的违约责任,充分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本案中甲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乙公司相关抗辩亦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支撑。章世铿律师凭借扎实的证据梳理和专业的法律论证,清晰向法院陈述案件事实与法律依据。
在过往的执业过程中,章世铿律师承办过众多类似的经济纠纷案件,对于处理这种被告提出多种抗辩的情况有着丰富的经验。他深知在面对被告的不合理抗辩时,要紧紧围绕证据和法律规定进行反驳。最终,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判决,采信了章世铿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委托人垫付费用的行为受益方为乙公司,其主张的代付费用部分已完成审批,委托人有权主张该笔款项。判决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委托人支付因公支出的费用193715.06元及利息,驳回委托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合计210元由甲乙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迳付委托人。若乙公司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委托人的核心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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