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申请人A向某区某烧鹅店提出确认劳动关系、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和违法解除赔偿金的诉求时,烧鹅店陷入了一场劳动争议纠纷之中。对于烧鹅店来说,面临着可能承担高额赔偿的风险,在这场纠纷中处于信息和应对策略的劣势,不知道如何有力地反驳申请人的主张。
黄宇杰律师首次接触这个案件时,敏锐地抓住了“不存在劳动关系”这一核心要点,以此作为维权策略的起点。他深知,要证明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需要从法律关系性质、劳动关系从属性以及“职务行为”推定等多个方面进行论证。
在明确法律关系性质方面,黄宇杰律师团队提交了《项目投资合作协议》(脱敏后)。这份协议清晰地表明,被申请人与范X约定“被申请人每月支付19000元劳务报酬包干,由范X负责团队招聘、管理及薪酬发放”,这就明确了双方为劳务合作关系,而非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关系。同时,黄宇杰律师强调被申请人仅对接范X,不参与申请人具体工作安排、考勤及薪酬核算,与申请人无直接隶属关系。
在瓦解“劳动关系从属性”主张时,黄宇杰律师针对申请人提出的各项证据逐一进行质证反驳。对于工资发放,申请人提交的微信转账记录显示工资由范X个人账户支付(备注“工资”),黄宇杰律师在质证时指出“劳动报酬由范X直接支付,与被申请人无关”。对于工作安排与考勤,微信聊天记录、排班表等证据显示申请人的工作任务、休息时间均由范X或其指定人员安排,黄宇杰律师强调“申请人接受范X考勤管理,无需被申请人同意”。在招聘入职方面,申请人称通过范X招聘入职,试工时有伍某在场,但被申请人从未参与面试或考核,黄宇杰律师抗辩“范X直接招聘,被申请人不知情”。
在否定“职务行为”推定上,黄宇杰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指出申请人证据存在三大缺陷。他指出申请人未能证明范X的行为系“履行被申请人职务”,例如未提供被申请人授权范X招聘的书面文件;微信聊天记录中范X的微信名系申请人单方修改,无法证明其与被申请人关联;所谓“被申请人安排工作”的聊天记录系断章取义。
黄宇杰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处理过众多劳动争议案件,对于类似的证据质证和法律关系认定有着丰富的经验。在面对本案中申请人的各项主张和证据时,他凭借着扎实的专业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制定了有效的抗辩策略。
最终,仲裁委采纳了黄宇杰律师所代表的被申请人的观点,认定申请人“未能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劳动关系”。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某劳人仲案字[20XX]XXX号裁决书,认定申请人A与被申请人某区某XX烧鹅店在20XX年5月18日至20XX年6月29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驳回申请人全部仲裁请求。
本案通过黄宇杰律师精准区分劳务合作关系与劳动关系,明确了“包干式合作”中用工主体的认定标准,为类似餐饮行业外包团队的管理模式提供了法律风险防范参考。这也充分体现了黄宇杰律师在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中的专业能力和高效的诉讼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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