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知识 > 法律顾问 > 诉讼指南 > 申请劳动仲裁与劳动争议案

申请劳动仲裁与劳动争议案

跳过文章,直接获取专业解读?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18 · 1739人看过
导读:2015年3月曹X入职XX公司,2021年8月公司对其罚款7000元,曹X沟通无果后申请仲裁。仲裁支持其请求,公司不服起诉,法院判公司支付工资差额。武汉地区李红丽律师介入指导,公司未执行判决前即支付费用。
申请劳动仲裁与劳动争议案

2015年3月,曹X入职武汉XX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自2017年起担任创意设计总监岗位。2020年8月,双方补签劳动合同,约定期限为2020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合同约定曹X的基本工资为3700元/月。2021年8月23日,XX公司以曹X作为项目负责人,在参与投标时未认真检查盖章导致公司标书成为废标为由,做出《处罚决定》,对曹X罚款7000元,并在发放8月工资时扣发。曹X不服,与公司沟通无果后,向公司发送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公司收悉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补发克扣的7000元工资,并支付离职补偿金97668元等。本案代理人为武汉地区湖北诺亚律师事务所的李红丽律师。

武汉地区李红丽律师拥有工科与法学双重教育背景,理论功底扎实。针对这个案件,武汉地区李红丽律师指导曹X咨询扣款的合法性,并指导其保留公司违法的相关证据,以及通知解除的程序,确保诉讼后诉求能得到支持。李红丽律师曾在大型国有企业从事法务工作十余年,积累了深厚的公司法务实战经验。在证据交换阶段,武汉地区李红丽律师指导曹X留下签署公司文件时的日期,并收集保留好了公司不当扣款处罚的相关证据。这些证据在后续的仲裁和诉讼中起到了关键作用。

武汉地区李红丽律师年均办案近百件,以劳动工伤为主,办案经验丰富。在庭前会议中,武汉地区李红丽律师凭借丰富的经验,抓住了案件的关键点,即公司提供的绩效扣款依据是在处罚决定之后,不能成为扣款的合法依据。

2021年12月28日,武汉市江汉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支持曹X的仲裁请求。仲裁裁决后,XX公司不服,向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起诉。法院查明相关情况后认为,XX公司提供的绩效扣款7000元的依据“项目责任制管理办法(投标项目)”等均是在对曹X作出罚款7000元的处罚决定之后,故不能成为公司对曹X扣款的处罚依据,公司应支付工资差额7000元。武汉地区李红丽律师在整个案件中,凭借扎实的理论功底、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对案件关键点的精准把握,为曹X争取到了合法权益。公司在曹X没有申请执行前即向曹X支付了判决确定的各项费用。李红丽律师秉持“敬业、精业、勤业、乐业”的职业理念,展现了优秀的专业素养和职业精神。她作为中国律师协会会员、律所党支部副书记,不仅在专业领域表现出色,还积极投身公益,多次参与“送法进社区”活动,免费解答市民法律疑难,受到广泛好评。

网站地图

更多#法律顾问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