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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解除权赔偿的损失数额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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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2.25 · 1367人看过
导读:法定解除权行使后的损失赔偿数额无固定标准,应结合个案,依《民法典》相关规定计算。《民法典》第566条、第584条规定,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同时有可预见性、减损义务等限制规则。数额确定需主张方举证,证明实际损失金额、可得利益合理性及因果关系,无法举证时法院酌情确定。建议结合案情收集证据主张赔偿。
法定解除权赔偿的损失数额是多少

一、法定解除权赔偿的损失数额是多少

法定解除权行使后的损失赔偿数额并无固定标准,需结合个案具体情况,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计算确定。

核心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566条、第584条:

1.损失范围:包括因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如已支出的成本、标的物毁损灭失的价值等)和可得利益损失(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预期利润);

2.限制规则:

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可预见性规则);

受损害方需履行减损义务(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扩大的损失不予赔偿);

需排除非违约行为导致的损失。

数额确定方式

需由主张赔偿的一方举证证明:

实际损失的具体金额(如票据、鉴定意见等);

可得利益损失的合理性(如既往交易记录、行业平均利润等);

损失与违约行为的直接因果关系。

若无法举证或损失难以量化,法院可能结合合同性质、履行情况、过错程度等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综上,法定解除后的损失赔偿需个案分析,无统一标准,建议结合具体案情收集证据后主张。

二、法定解除权五种情形赔偿方法是怎样

法定解除权五种情形指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赔偿方法遵循填平原则,旨在弥补非违约方损失。若因违约解除合同,非违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直接损失,如已支付的费用;还可主张可得利益损失,即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当预见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若因不可抗力解除,双方一般互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除外。

三、法定解除权提起诉讼时效有多久

法定解除权并非适用诉讼时效,而是适用除斥期间。根据民法典,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所以,若有规定或约定按其执行;若无,一般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

当探讨法定解除权赔偿的损失数额是多少时,除了直接的损失数额,还有一些相关问题需关注。比如损失的计算范围,除了实际遭受的经济损失,可得利益损失是否也在赔偿之列。另外,若因一方行使法定解除权给对方造成损失,对方是否有义务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未采取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部分是否能获得赔偿。这些都是法定解除权赔偿中可能会遇到的复杂情况。若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想进一步了解赔偿数额的确定方式、赔偿范围等问题,别错过获取专业解答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让专业法律人士为你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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