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单位在哪些情形下需支付经济补偿
依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以下常见情形需支付经济补偿:
1.协商解除:用人单位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2.预告解除: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仍不能胜任;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未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解除。
3.经济性裁员:企业依照破产法重整、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等原因裁员。
4.合同期满: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外,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5.单位破产或被吊销执照等: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提前解散。
二、用人单位在哪些情况下可不付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以下情形解除劳动合同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单位需有明确录用条件及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
2.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单位规章制度要合法合理且已公示告知劳动者。
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重大损害需结合单位行业特点和实际情况认定。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
5.劳动者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
6.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用人单位在哪些情形下能解除劳动合同
依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可在以下情形解除劳动合同:
1.即时解除:劳动者存在严重过错,如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因欺诈等致使劳动合同无效;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预告解除: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如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
3.经济性裁员:企业出现破产重整、经营困难等法定情形时可进行。
当探讨用人单位在哪些情形下需支付经济补偿时,除了常见的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形,还有一些关联问题值得关注。比如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通常是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另外,若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还可主张额外的赔偿金。在实际劳动纠纷中,这些细节可能会让情况变得复杂。如果你对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计算标准以及后续维权等方面存在疑问,不要错过获取专业帮助的机会。赶紧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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