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有没有三十天的冷静期
协议离婚设有三十天冷静期。夫妻自愿离婚,签好书面协议并申请登记后,从婚姻登记机关受理并发回执单起三十天内,任一方不想离了,能拿规定证件材料,到受理机关撤回申请并填好相关申请书。
冷静期届满后三十天内,双方没一起去申请离婚证,就当撤回申请。
不过,诉讼离婚没有这个冷静期限制。
二、离婚冷静期三十天内反悔咋办
根据《民法典》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联)》《离婚协议书》等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所以,冷静期内反悔,按上述程序撤回即可。
三、离婚冷静期三十天是否适用于所有情况
离婚冷静期三十天并不适用于所有离婚情况,仅适用于协议离婚。
依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反悔不愿离婚,可持相关证件和材料,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
但如果是通过诉讼离婚,即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不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法院会依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案情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当我们探讨离婚三十天的冷静期时,其实背后还有一些与之紧密相关的要点。比如,在冷静期内,如果一方反悔不想离婚了,该如何撤回离婚申请呢?根据法律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还有,冷静期届满后,如果双方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去申请发给离婚证,又会怎样呢?这种情况将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若你对离婚三十天冷静期的这些拓展问题或其他相关法律事宜存在疑惑,别迟疑,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人士会为你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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