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我国1997年
刑法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规定分析,有关的法条无论在司法实务,还是在刑法理论两个方面,都还存在着需要进一步明确和澄清的疑难争议问题,如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是否以违背被害人的意志为前提的问题,
拐卖妇女、儿童罪与借介绍婚姻、介绍
收养的机会索取财物行为的界限问题,拐卖妇女、儿童罪与
诈骗罪的界限问题,拐卖妇女、儿童罪与
绑架罪的界限问题,以及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与未遂问题和正确适用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刑事责任条款问题等。 同时,我们还必须清醒地看到,仅仅有法律
法规,而没有“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司法、执法体系,再好的法律法规也没有权威性。与此相联系,有了法律法规和严密的司法、执法体系,却没有社会公众对它们的理解、认同和支持,预防与治理拐卖人口犯罪的良好愿望最终不可能圆满实现。从现阶段我国拐卖人口犯罪的实际情况分析,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打击此类犯罪的实际效果和根本途径将取决于公安机关能否在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司法机关的通力协作下,引导社区公众经过长期的公共选择,真正理解、认同和接受相关的治安政策、法律法规、行政命令和司法行为,自觉地把它们内化为自己的观念、价值准则和态度,外化为对拐卖人口犯罪的防疫力、抵制力及其外显的社区治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