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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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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

    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刑法》(以下简称本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对自己出卖的商品进行夸张,没有超出社会容忍范围的,不是欺诈行为。欺诈行为的手段、方法没有限制,既可以是语言欺诈,也可以是动作欺诈;欺诈行为本身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有告知某种事实的义务,但不履行这种义务,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或者继续陷入错误认识,行为人利用这种认识错误取得财产的,也是欺诈行为。根据本法第300条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骗取财物的 以诈骗罪论处。

    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人对方的错误认识;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欺诈行为的对方只要求是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的人,不要求一定是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行为人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提供虚假的陈述、提出虚伪的证据,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从而获得财产的行为,称为诉讼欺诈,成立诈骗罪。

    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财产处分包括处分行为与处分意识。作出这样的要求是为了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处分财产表现为直接交付财产,或者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或者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他人放弃财物,行为人拾取该财物的,也应以诈骗罪论处。但是,向自动售货机中投入类似硬币的金属片,从而取得售货机内的商品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只能成立盗窃罪。

    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根据本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诈骗罪的数额较大,以2000元为起点。但这并不意味着诈骗未遂的,不构成犯罪。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需要研究的是,行为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财物,但同时支付了相当价值的物品时,是否成立诈骗罪?有人认为诈骗罪所造成的损害是指被害人整体财产的减少,故上述行为不成立诈骗罪;有人认为是被害人个别财产的丧失,故上述行为仍然成立诈骗罪;还有人认为诈骗罪是对信义诚实的侵害,不要求发生财产损害。我们认为,诈骗罪是对个别财产的犯罪,而不是对整体财产的犯罪。被害人因被欺诈花3万元人民币购买3万元的物品,虽然财产的整体没有受到损害,但从个别财产来看,如果没有行为人的欺诈,被害人不会花3万元购买该物品,花去3万元便是个别财产的损害。因此,使用欺诈手段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骗取财物的,即使支付了相当价值的物品,也应认定为诈骗罪。

    诈骗罪并不限于骗取有体物,还包括骗取无形物与财产性利益。根据本法第210条的有关规定,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门退税、抵扣税款的甚他发票的,成立诈骗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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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诈骗罪的认定

    1、与借贷行为的界限

    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账,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还有些打借条之后伪造还款收条的,诈称已经还款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

    2、与因亏损躲债的界限

    如果确实是集资经商办企业,但因经营不善,亏损负债,为躲债而外出,仍属财产债务纠纷。这同诈骗犯以集资办企业为名,捞到钱财就逃之夭夭,以实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有本质区别。

    3、与招摇撞骗罪界限

    两者都使用骗术,后者也可能获得财产利益,这两点相同;但是,主观目的、犯罪手段、财物数额要求和侵犯的客体,均有不同。招摇撞骗罪是以骗取各种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活动,是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它所骗取的不仅包括财物(但无数额多少的限制),还包括工作、职务、地位、荣誉等等,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当犯罪分子冒 充国家工作人员骗取公私财物时,它就侵犯了财产权利,又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属于牵连犯,应当按照行为所侵犯的主要客体和主要危害性来确定罪 名并从重惩罚。如果骗取财物数额不大,却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应按招摇撞骗罪论处;反之,则定为诈骗罪,如果严重地侵犯了两种客体,一般依从一重罪 处断的原则按诈骗罪处治;如果先后分别独立地犯了两种罪,互不牵连则应按照数罪并罚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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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诈骗罪量刑标准

    1、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诈骗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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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诈骗罪立案标准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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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诈骗罪的法条及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的需要,现就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条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三条 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四条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第五条 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二)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第六条 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第七条 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八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 案发后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诈骗财物及其孳息,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被害人;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骗款物占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但已获退赔的应予扣除。

    第十条 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

    (二)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

    (三)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

    (四)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第十一条 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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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5 08:37:04

哪些条件下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最近回复:

(一)明确自身权益是否受损,若发现身体受伤、财物损坏等损害事实,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医院诊断证明、物品受损照片等。 (二)判断致害人的行为是否违法,可对照相关法律法规,若无法自行判断,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三)确认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收集能证明损害由该违法行为导致的证据。 (四)分析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通过其行为表现等判断是故意还是过失。在特殊侵权责任中,即便无过错,只要符合法定情形,也可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026-02-05 07:35:54

我住房楼上深夜分发打包快递,到深夜,孩子哭,经常发出各种相声,搞的睡着被惊醒,家里有心脏病老人,还有失眠的人,

最近回复:

这种情况对方行为干扰了正常生活,构成相邻权侵害。可以先和楼上住户沟通,说明家里情况,让他们注意夜间安静,避免噪音。若沟通无果,可收集噪音证据,比如录音录像,通过诉讼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同时,在和对方沟通时注意保留记录,以便后续维权使用。

2026-02-05 05:38:14

怎样对经济损失赔偿责任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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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认定经济损失赔偿责任,违法行为是首要考量因素。其行为必须违反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这是责任认定的基础前提。 (2)损害事实的确定也十分重要,需有实际经济损失发生,像财物损毁、收入减少等情况都在此列。 (3)因果关系的判断是关键环节,要求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直接、必然的联系,只有这样才能建立起赔偿责任的逻辑链条。 (4)主观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多数情况下是承担赔偿责任的要件,但特殊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可不考虑行为人过错。 (5)在不同类型纠纷中,责任认定依据不同。合同纠纷按合同约定确定,侵权纠纷则依相关法律规定。 提醒:认定经济损失赔偿责任需综合多方面因素,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2-05 05:02:20

原物返还请求权受诉讼时效限制吗

最近回复:

法律分析: (1)原物返还请求权在不同物权类型下,诉讼时效的适用情况不同。对于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其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不受诉讼时效限制。这是考虑到这类财产价值大,权利变动依赖登记公示,稳定性要求高。一旦适用诉讼时效,会破坏登记的公信力,进而影响整个物权秩序。 (2)未登记的动产物权的原物返还请求权受诉讼时效限制。未登记动产以占有作为公示方法,交易频繁且流转速度快。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可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防止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 提醒:在涉及原物返还请求时,要先明确物权类型,判断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不同案情对应不同解决方案,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6-02-05 04:37:37

赔偿相应损失过程中要注意什么

最近回复:

法律分析: (1)赔偿损失需先明确范围,涵盖直接和间接损失,且要证明损失与侵权或违约行为有因果关系,这是赔偿的基础。比如商业经营中,明确损失范围才能确定合理赔偿额度。 (2)证据收集是关键环节,合同、发票、鉴定报告、视频音频资料等都可作为证据,且要保证其真实、合法、有关联。真实有效的证据能有力支撑赔偿诉求。 (3)确定赔偿方式可协商现金赔偿、恢复原状、置换等,达成一致后形成书面协议,明确各项内容,保障双方权益。 (4)协商不成可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解决,诉讼时要注意诉讼时效,避免丧失胜诉权。 (5)履行赔偿义务后,保留支付凭证等相关材料,预防后续纠纷。 提醒: 赔偿过程中注意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和关联性,诉讼时务必留意诉讼时效,不同案情解决方案有别,可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2-05 04:11:44

跨国侵权时责任究竟要如何去承担

最近回复:

(一)确定准据法:先判断是否存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若有则适用该法律;若无,一般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涉及产品责任,被侵权人可选择侵权人主营业地或损害发生地法律;网络侵权,被侵权人可选择侵权人住所地或被侵权人住所地法律。 (二)明确责任承担方式:常见的有赔偿损失、停止侵害、消除影响等。赔偿损失又分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财产损害按损失发生时市场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三)确定责任主体:依据确定的准据法来明确具体的责任承担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

2026-02-05 02:17:55

民事侵权案件追加被告的流程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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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人准备工作:原告或其他诉讼当事人撰写书面申请,详细说明追加被告的事实、理由以及该被告和案件的关联,同时写清被追加被告的基本信息,如姓名、地址等。 (二)法院审查:法院对申请进行审核,判断追加被告是否必要和符合法律规定。 (三)合理申请处理:若申请合理,法院向被追加被告送达诉讼文书,通知其参加诉讼。 (四)被追加被告行动:被追加被告按法院要求参与诉讼,提交答辩状和相关证据。 (五)不符条件处理:若申请不符合条件,法院裁定驳回,申请人不服可申请复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2026-02-04 23:29:05

该如何判定损害事实的存在

最近回复:

结论:判定损害事实存在需考量损害的客观性、确定性、可补救性以及与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综合各要素才能准确判定。 法律解析:损害事实的判定有着明确的法律标准。损害的客观性要求损害是真实发生且有客观证据,如医疗诊断证明、现场照片等,确保不是主观臆想。损害的确定性指能明确损害的程度和范围,像财产损失可评估金额,人身伤害可鉴定伤残等级。可补救性表明损害在法律上能通过赔偿等方式弥补,例如达到一定严重程度的精神损害可获赔偿。而损害与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则强调只有因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才符合判定要求。在实际生活中,准确判定损害事实至关重要。如果遇到涉及损害判定的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6-02-04 23:21:40

你好。咨询你个事

最近回复:

您好,您先把具体事情跟我说下哈,比如是合同纠纷、民事侵权,还是别的啥事儿,我来帮您分析分析,看看有啥办法能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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