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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偷越国(边)境罪

    偷越国(边)境罪,是指违反出入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出入国(边)境的管理制度。所谓国境,是指我国与邻国的交界。所谓边境,是指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等地区的分界。国(边)境是出入国家的门户,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管理秩序,我国政府采取了许多措施来加强对出入国(边)境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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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偷越国(边)境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出入国(边)境的管理制度。所谓国境,是指我国与邻国的交界。所谓边境,是指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等地区的分界。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偷越国(边)境”,是指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非法出入国(边)境的行为。其偷越国(边)境的手段和方法可以是多种多样的,一般表现为在不准通过的地点秘密出入境,有用船偷渡的,也有靠车马或步行偷越的;有的虽然是在指定的地点通过,但伪造、涂改、冒用出入境证件或用其他蒙骗手段蒙混过关的,例如有人藏在进出国(边)境的飞机、船只、汽车里,也有人藏在叫入境装货的集装箱或行李箱中。无论采取什么方法,只要是实施了非法出入境等行为的,都是偷越国(边)境行为。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仅只是涂改、伪造了出入境文件,还没有进一步实施偷越国(边)境行为的,就不能构成本罪,而可能触犯其他罪名,如伪造公文、证件、印章罪,对外国人入境后在我国非法居留、停留的,或者到不对外国人开放地区旅行的、都不能视为偷越同(边)境的行为、不能以本罪论处。根据本条的规定,偷越国(边)境的行为,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9月24日发布的《关于严厉打击偷渡犯罪活动的通知》第4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即为“情节严重”:

    (1)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

    (2)为逃避法律制裁偷越国(边)境的;

    (3)偷渡时对边防、公安人员等使用暴力相威胁的;

    (4)介绍、引诱多人一起偷渡的;

    (5)在偷越国(边)境过程中有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6)有其他严重行为的。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均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向是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即明知是国(边)境线却仍决意偷越的。如果行为人不明确或不知道是国(边)境界,而误出或误入的,不能构成本罪。实施本罪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违反了纪律,为了逃避处分;有的是犯了罪,为逃避刑事处罚;有的是为了走私贩毒等。不同的动机可以作为处罚情节考虑,但不影响犯罪的成立。但对一般居民为了探亲访友、赶集、过境耕种或出国谋生,一般不宜以犯罪论处,可按我国出入境管理法规,给予一定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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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偷越国(边)境罪认定

    (一)本罪与叛逃罪的界限

    1、犯罪主体不同。

    偷越国(边)境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而叛逃罪的犯罪主体则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仅包括在国家机关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还包括国家机关内的非从事公务的人员。

    2、犯罪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

    偷越国(边)境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明知偷越国(边)境的行为是违法行为,会给国家对国(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造成破坏,而仍然希望这一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而叛逃罪直接故意的内容是,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应叛逃,而仍然故意为之。

    3、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不同。

    偷越国(边)境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的行为;叛逃罪在客观方而则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处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4、犯罪客体不同。

    偷越国(边)境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国(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而叛逃罪侵犯的客体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

    (二)偷越国(边)境罪与军人叛逃罪的界限

    1、犯罪主体不同。

    偷越国(边)境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无论中国公民、外国人还是无国籍人均可成为偷越国(边)境罪的犯罪主体;而军人叛逃罪的犯罪主体则只能是现役军人。

    2、犯罪客观方面的具体表现形式不同。

    偷越国(边)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行为;而军人叛逃罪在客观方面则表现为,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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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偷越国(边)境罪量刑标准

    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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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偷越国(边)境罪立案标准

    1、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侦查:

    (1)偷越国(边)境3次以上、屡教不改的;

    (2)实施违法行为后偷越国(边)境的;

    (3)在偷越国(边)境时对热潮人员施以暴力、威胁手段的;

    (4)造成重大涉外事件和恶劣影响的;

    (5)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2、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

    (1)为逃避刑罚偷越国(边)境的;

    (2)以走私/贩毒等犯罪为目的偷越国(边)境的;

    (3)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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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偷越国(边)境罪法条及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在十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人数众多”;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为目的,招募、拉拢、引诱、介绍、培训偷越国(边)境人员,策划、安排偷越国(边)境行为,在他人偷越国(边)境之前或者偷越国(边)境过程中被查获的,应当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未遂)论处;具有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基础上,结合未遂犯的处罚原则量刑。

    第二条 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编造出境事由、身份信息或者相关的境外关系证明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弄虚作假”。

    刑法第三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出境证件”,包括护照或者代替护照使用的国际旅行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中国公民往来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证件,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签证、签注,出国(境)证明、名单,以及其他出境时需要查验的资料。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骗取出境证件五份以上的;

    (二)非法收取费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明知是国家规定的不准出境的人员而为其骗取出境证件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刑法第三百二十条规定的“出入境证件”,包括本解释第二条第二款所列的证件以及其他入境时需要查验的资料。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或者出售出入境证件五份以上的;

    (二)非法收取费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明知是国家规定的不准出入境的人员而为其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或者向其出售出入境证件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四条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在十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人数众多”;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第五条 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

    (二)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的;

    (三)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

    (四)勾结境外组织、人员偷越国(边)境的;

    (五)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六章第三节规定的“偷越国(边)境”行为:

    (一)没有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或者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

    (二)使用伪造、变造、无效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

    (三)使用他人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

    (四)使用以虚假的出入境事由、隐瞒真实身份、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等方式骗取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

    (五)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出入国(边)境的。

    第七条 以单位名义或者单位形式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三百二十条、第三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八条 实施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同时构成骗取出境证件罪、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出售出入境证件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 对跨地区实施的不同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符合并案处理要求,有关地方公安机关依照法律和相关规定一并立案侦查,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受理。

    第十条 本解释发布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号)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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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4 19:58:19

偷车可以取保候审吗

律图法律顾问团队

律图法律顾问团队 最近回复:

偷车涉嫌盗窃罪,能否办理取保候审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判断。若涉案人员可能被处管制、拘役等轻刑,或身患重病无法自理、怀孕哺乳且无社会危险,抑或羁押期限届满但案件未办结,均可申请取保候审。若偷车次数多、车辆价值高,社会危险性较大,则通常难以获得取保候审批准。取保候审是否获批,最终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作出决定。

2025-12-14 15:17:25

婚前财产公证中国怎么规定

本地优选咨询顾问

本地优选咨询顾问 最近回复:

法律分析:(1)婚前财产公证是对夫妻或未婚夫妻婚前个人财产及婚后共同财产界定约定的证明方式。法律允许男女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婚前财产的归属进行约定,且需采用书面形式。(2)办理婚前财产公证,双方要准备身份证明、财产证明等材料到公证机构申请。公证机构会审查材料,符合条件就予以公证。(3)婚前财产公证能明确婚前财产范围,避免婚后财产纠纷,保障双方合法权益。像婚前购买的房产,通过公证可确定为个人财产,在房产处分等问题上减少争议。提醒:婚前财产公证虽能减少纠纷,但不同情况可能有差异,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12-13 00:00:34

房东一边租房一边卖房,很多人看房怎么办

汕头法务

汕头法务 最近回复:

租赁期间房东卖房并带人看房时,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明确保护,具体处理需结合租赁合同约定与法律规定。1.优先依据租赁合同约定处理。若合同中已对房东带人看房的具体事宜作出明确约定,双方应严格依照约定执行,这是保障双方权益的首要依据。2.无约定时需遵循合理原则。房东应提前在合理时间内通知承租人,且看房行为不得干扰其正常的生活居住秩序,这是法律保障承租人居住安宁权的基本要求。3.权益受损时的解决步骤。若房东频繁带人看房严重影响生活,承租人可先与房东协商,要求减少看房次数并确定合适的看房时间。协商不成可向居委会等第三方机构申请调解。若调解仍无效,承租人可收集看房记录、沟通记录等证据,通过诉讼途径维护权益,要求房东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损失。

2025-12-12 08:08:16

公章被人偷盖了应该如何处理

惠州法务

惠州法务 最近回复:

1.发现公章被偷盖,马上阻止损失扩大,通知合作方暂停相关业务。2.尽快向公安机关报案,讲清被盗盖情况并保留回执。3.收集证据,如监控、证人证言等,证明公章被盗用。4.若引发合同纠纷,可走法律程序主张合同无效,若能证明对方恶意,合同或会被判无效。5.挂失公章并重新刻制,确保后续用章安全。

2025-12-09 04:28:06

以夫妻名义偷情多久会构成重婚罪

律图内蒙古

律图内蒙古 最近回复:

结论:重婚罪认定关键在于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而非偷情时长。法律解析:根据法律规定,重婚罪是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这里的结婚涵盖法律婚和事实婚。若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共同生活,哪怕时间短也可能构成重婚罪;若只是偶尔偷情,即便时间长,未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通常不构成此罪。判断是否构成重婚罪,核心是看有无“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像对外以夫妻相称、周围群众认为是夫妻等情况。如果对重婚罪认定等相关法律问题存在疑惑,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准确且详细的法律建议。

2025-12-09 04:02:54

夫妻离婚男方偷孩子该如何处理

律图临沧

律图临沧 最近回复:

结论:离婚期间男方偷孩子,未确定抚养权时侵犯女方监护权,已确定归女方则违反生效裁判,严重时女方可申请变更抚养权,有暴力行为还可能涉违法犯罪。法律解析:在离婚诉讼期间,抚养权归属未明确,孩子的监护权由夫妻双方共同行使,男方偷孩子的行为侵犯了女方对孩子的监护权,法院在判决抚养权时会考虑此情节。若抚养权已确定归女方,男方偷孩子违反了生效裁判,女方可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有权对男方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若男方行为严重妨碍女方监护权行使,女方可诉讼请求变更抚养权,由法院综合判断。另外,若男方偷孩子时有暴力行为,会涉及治安管理处罚甚至刑事犯罪。如果遇到此类复杂的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护自身和孩子的合法权益。

2025-12-09 01:59:38

你好 我想咨询一下 我是外包岗位,收到外包公司通知说,甲方这边要求我这周五离场,我这边可以要求的赔偿有哪些呢?

菅秀伟律师

菅秀伟律师 最近回复:

作为外包员工,你与外包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甲方仅能 “退回” 而非 “辞退”;能否获赔核心看外包公司是否解除劳动合同、解除是否合法

2025-12-09 01:08:21

派出所说涉嫌偷盗被带走调查,手上没有脏物,也没有明显证据证明偷盗行为,会如何处理。昨天晚上9点样子被带走的,到现在人也没回来,也没通知家里人

刘启明律师

刘启明律师 最近回复:

你好!可以首先委托律师会见,了解其交代的情况,再做相关的程序及实体辩护、和办案机关沟通,如有需要请立即电话联系我们。

2025-12-09 01:04:50

路边临时停车被后车追尾责任咋判

平台精选咨询顾问

平台精选咨询顾问 最近回复:

(一)在允许临时停车路段按规停车被追尾,后车负全责,停车方无需担忧责任问题,可收集现场证据如照片、视频等,以便后续处理。(二)在禁止停车路段停车被追尾,停车方可能担责,要配合交警调查,如实陈述情况,争取合理的责任划分。(三)拿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若对结果不服,要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复核,准备好相关证据和理由。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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