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
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安徽省
社保问题征缴条例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基本
养老保险费、基本
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
生育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 第三条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和监督工作。市、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地方税务机关有权对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