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刑法罪名库 > 妨害文物管理罪 > 故意损毁文物罪
  • 什么是故意损毁文物罪

    故意损毁文物罪,是指违反文物保护法规,明知是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认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而予以故意损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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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故意损毁文物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文物管理秩序,本罪的对象是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和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所谓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是指具有重大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文物。根据《文物保护法》第二条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珍贵文物包括具有重大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纪念物、艺术品、工艺美术品、革命史献资料、手稿、古旧图书资料以及代表性实物等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二、三级,是否属于珍贵文物由有关部门依法鉴定确认。

    此外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所谓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是指由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文物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核定公布并予以重点保护的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等文物。所谓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是指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出来的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并报国务院核定公布的单位以及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中,直接指定出来并报国务院核定公布的单位;所谓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并报国务院备案的文物单位。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行为。所谓损毁,是指使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的文物部分破损或者完全毁灭,损毁文物的情况比较复杂,造成的后果各有不同,破坏的程度有轻有重,社会影响也有差异。处理时要作具体分析,认真区分违法和犯罪的界限。应鉴别遭到损毁的是否是其主要的、关键的部分,对其外观的破坏程度等,从经济价值、社会影响、危害后果等各种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对某些损坏很轻、影响不大、或者被损坏后易于修复,情节显著轻微的,亦可以不认为是犯罪,但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5条第3项的规定,对故意污损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损毁公共雕塑、尚不够刑事处分的行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本罪是举动犯,只要实施故意损毁行为,均构成本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明知是文物而故意加以损毁。至于行为人实施损毁行为的动机可能不尽相同,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构成,但是,如果行为人不知是文物将其损坏,或者虽然知道,但由于过失将其损毁,不构成本罪。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多次损毁、屡教不改的;损毁国宝级文物的;损毁大量珍贵文物或致使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毁损严重的;损毁文物动机极其恶劣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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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故意损毁文物罪认定

    认定故意损毁文物罪的关键是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首先,从行为的侵害对象来看。本罪侵害的对象是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所谓文物,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是指:

    (1)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古窟寺和石刻;

    (2)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和纪念物;

    (3)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4)重要的革命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书稿、古旧图书资料等;

    (5)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此外,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的保护。根据《文物藏品定级标准》,文物分为三个等级,一、二级藏品的文物均为珍贵文物,三级文物经国家文物部门依法定程序鉴定确认为有重大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也属于珍贵文物。

    另外,我国文物保护单位分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三级。因此,不属于珍贵文物的三级文物以及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就不能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损毁它们自然不成立本罪。

    其次,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来看。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使珍贵文物或者国家、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受到损毁,希望或者放任文物被损毁的结果的发生。

    如果行为人不知所损毁的文物是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被确定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时,不成立本罪。认定行为人是否明知,可以从行为人的行为目的、行为动机和行为过程中所表现出的样态等方面综合判断,人的主观方面来看。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使珍贵文物或者国家、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受到损毁,希望或者放任文物被损毁的结果的发生。

    如果行为人不知所损毁的文物是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被确定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时,不成立本罪。认定行为人是否明知,可以从行为人的行为目的、行为动机和行为过程中所表现出的样态等方面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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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故意损毁文物罪量刑标准

    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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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故意损毁文物罪立案标准

    本罪是举动犯,只要实施故意损毁行为,均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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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故意损毁文物罪法条及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文物犯罪,保护文物,根据《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的“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的“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的范围认定。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二级文物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走私文物罪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一级文物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三级文物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无法确定文物等级,或者按照文物等级定罪量刑明显过轻或者过重的,可以按照走私的文物价值定罪量刑。走私的文物价值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走私文物罪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文物价值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文物价值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第二条 盗窃一般文物、三级文物、二级以上文物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盗窃文物,无法确定文物等级,或者按照文物等级定罪量刑明显过轻或者过重的,按照盗窃的文物价值定罪量刑。

    第三条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

    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造成五件以上三级文物损毁的;

    (二)造成二级以上文物损毁的;

    (三)致使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严重损毁或者灭失的;

    (四)多次损毁或者损毁多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拒不执行国家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停止侵害文物的行政决定或者命令的,酌情从重处罚。

    第四条 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以及未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的本体,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

    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致使名胜古迹严重损毁或者灭失的;

    (二)多次损毁或者损毁多处名胜古迹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拒不执行国家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停止侵害文物的行政决定或者命令的,酌情从重处罚。

    故意损毁风景名胜区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本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定罪量刑。

    第五条 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具有本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

    第六条 出售或者为出售而收购、运输、储存《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的“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

    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倒卖三级文物的;

    (二)交易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倒卖二级以上文物的;

    (二)倒卖三级文物五件以上的;

    (三)交易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七条 国有博物馆、图书馆以及其他国有单位,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将收藏或者管理的国家保护的文物藏品出售或者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以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包括水下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不以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为限。

    实施盗掘行为,已损害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应当认定为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既遂。

    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以外的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其他不可移动文物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明知是盗窃文物、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等犯罪所获取的三级以上文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加工、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事先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后果严重”:

    (一)导致二级以上文物或者五件以上三级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二)导致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严重损毁或者灭失的;

    (三)其他后果严重的情形。

    第十一条 单位实施走私文物、倒卖文物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盗窃文物,故意损毁文物、名胜古迹,过失损毁文物,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等行为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定罪量刑标准,追究组织者、策划者、实施者的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针对不可移动文物整体实施走私、盗窃、倒卖等行为的,根据所属不可移动文物的等级,依照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定罪量刑:

    (一)尚未被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适用一般文物的定罪量刑标准;

    (二)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适用三级文物的定罪量刑标准;

    (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适用二级以上文物的定罪量刑标准。

    针对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建筑构件、壁画、雕塑、石刻等实施走私、盗窃、倒卖等行为的,根据建筑构件、壁画、雕塑、石刻等文物本身的等级或者价值,依照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定罪量刑。建筑构件、壁画、雕塑、石刻等所属不可移动文物的等级,应当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第十三条 案件涉及不同等级的文物的,按照高级别文物的量刑幅度量刑;有多件同级文物的,五件同级文物视为一件高一级文物,但是价值明显不相当的除外。

    第十四条 依照文物价值定罪量刑的,根据涉案文物的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文物价值;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明显不合理的,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或者结合本解释第十五条规定的鉴定意见、报告认定。

    第十五条 在行为人实施有关行为前,文物行政部门已对涉案文物及其等级作出认定的,可以直接对有关案件事实作出认定。

    对案件涉及的有关文物鉴定、价值认定等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者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报告。其中,对于文物价值,也可以由有关价格认证机构作出价格认证并出具报告。

    第十六条 实施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至第九条规定的行为,虽已达到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但行为人系初犯,积极退回或者协助追回文物,未造成文物损毁,并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实施本解释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的行为,虽已达到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但行为人系初犯,积极赔偿损失,并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第十七条 走私、盗窃、损毁、倒卖、盗掘或者非法转让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依照刑法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定罪量刑。

    第十八条 本解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本解释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盗掘、非法经营和走私文物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研)发〔1987〕32号)同时废止;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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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5 09:49:29

异地开庭,被告要去原告那边开庭,被告路费可以让原告出吗

最近回复:

一般情况下,被告去原告所在地开庭,路费通常自行承担,法律未规定该费用由原告出。不过,如果案件涉及合同约定,合同里明确异地开庭路费由原告承担,那被告可要求原告支付。解决方案是先查看合同有无相关约定,若有可与原告协商,协商不成可在庭审时提出诉求,由法官根据具体情况裁判。

2026-02-05 08:48:55

进行二审再审是否得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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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据法律,在二审和再审程序里,当事人可自行进行诉讼,不一定要请律师代理。是否请律师要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来定。 2.要是案件法律关系不复杂、事实清楚,而且当事人有基本的诉讼能力和法律知识,那可以自己参与诉讼,像提交材料、参加庭审这些事都能自己做。 3.然而,对于法律关系复杂、证据多或者涉及专业法律适用问题的案件,特别是再审程序中要对原审裁判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时,委托律师代理会更可靠。律师凭借专业能力,能梳理案件争议点、收集补充证据,还能依据法律指出原审的问题,更好地维护当事人权益。 4.另外,律师还能帮当事人遵守诉讼程序规定,防止因程序问题让当事人权益受损。 5.总之,委托律师不是法律强制要求的,但请专业律师通常更有助于保证诉讼的质量和效果。

2026-02-05 08:22:41

对方恶意上诉二审法院会怎么办

最近回复:

上诉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称不上是恶不恶意,积极应诉即可

2026-02-05 06:58:45

经调解后再起诉需具备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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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调解后再起诉,要根据调解类型确定条件。非诉讼调解达成协议后,如果当事人没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或者司法确认没得到法院认可,就可以就原来的纠纷去法院起诉。不过,得符合起诉的条件,也就是原告和案件得有直接关系,被告要明确,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案件得在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内,而且受诉法院得有管辖权。 2.要是在诉讼中法院主持达成的调解书生效了,当事人就不能就同一纠纷再次起诉。但要是有证据能证明调解违背了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内容违法,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而不是直接起诉。 不同调解类型对应的维权途径不一样,当事人要根据实际情况选合适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2026-02-05 06:56:43

民事纠纷被二次起诉会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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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判断是否构成重复起诉。对照重复起诉需满足的条件,即后诉与前诉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诉讼请求相同或后诉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来确定此次起诉是否为重复起诉。 (二)若构成重复起诉,可向法院提出异议,要求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三)若不构成重复起诉,被告应积极应诉。准备好答辩状,清晰阐述自身观点和理由,并收集相关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2026-02-05 06:54:17

法院撤诉一定要开庭当天吗

最近回复:

法院撤诉并非局限于开庭当天,在案件宣判前原告均可申请,是否准许由法院裁定。只要满足撤诉条件,在诉讼其他阶段也能提出。 撤诉条件包含原告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等。若开庭当天原告申请,法院通常当场审查,符合条件就会准许;在其他时间申请,法院同样依法审查。 建议原告综合自身情况与实际需求,慎重考虑撤诉事宜。因为撤诉一旦被准许,诉讼程序即终结。若之后想再次起诉,需注意相关法律规定。同时,要严格按照撤诉条件来,确保申请合理合法,以免法院不予准许撤诉申请。

2026-02-05 04:54:06

诉讼案件一直不开庭该怎么办,想了解一直不开庭,我是否需要继续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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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好,这个情况是可以起诉的啊

2026-02-05 03:52:28

民事二审申诉得具备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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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有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新证据,应及时收集整理并在申请再审时提交。 (二)若原判决、裁定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等情况,需整理相关证据材料,证明存在证据问题或法院未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况。 (三)若发现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要准确指出错误之处及应适用的正确法律。 (四)若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或审判人员未回避,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五)若存在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等情况,要提供能证明该情况的证据。 (六)若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或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收集相关证据证明该违法行为。 (七)若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明确指出遗漏或超出的部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2026-02-05 00:57:51

法院开庭了还能撤诉吗

最近回复:

1.法院开庭后原告有撤诉可能,但需满足条件并经法院审查。在宣判前,只要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通常会准许原告撤诉申请。 2.若被告提起反诉,或案件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况,法院可能不准许撤诉。这是为了保障相关利益不受损害,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秩序。 3.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会按撤诉处理。 4.解决措施和建议:原告若想撤诉,应提前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自身案件情况,确保撤诉理由合法正当。在申请撤诉时,要向法院清晰说明情况。同时,要严格遵守庭审纪律,避免因自身不当行为导致按撤诉处理。

2026-02-04 18:34:02

被告不接电话不给传票怎么办,想了解被告一直不接电话,传票如何送达?

最近回复:

被告一直不接电话,传票送达还有其他办法。首先可尝试在其住所直接送达,由同住成年家属签收。若直接送达困难,能委托他人代为送达。还可通过邮寄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若这些方式都行不通,可进行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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