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刑法罪名库 > 妨害文物管理罪 > 故意损毁文物罪
  • 什么是故意损毁文物罪

    故意损毁文物罪,是指违反文物保护法规,明知是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认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而予以故意损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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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故意损毁文物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文物管理秩序,本罪的对象是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和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所谓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是指具有重大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文物。根据《文物保护法》第二条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珍贵文物包括具有重大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纪念物、艺术品、工艺美术品、革命史献资料、手稿、古旧图书资料以及代表性实物等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二、三级,是否属于珍贵文物由有关部门依法鉴定确认。

    此外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所谓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是指由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文物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核定公布并予以重点保护的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等文物。所谓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是指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出来的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并报国务院核定公布的单位以及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中,直接指定出来并报国务院核定公布的单位;所谓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并报国务院备案的文物单位。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行为。所谓损毁,是指使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的文物部分破损或者完全毁灭,损毁文物的情况比较复杂,造成的后果各有不同,破坏的程度有轻有重,社会影响也有差异。处理时要作具体分析,认真区分违法和犯罪的界限。应鉴别遭到损毁的是否是其主要的、关键的部分,对其外观的破坏程度等,从经济价值、社会影响、危害后果等各种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对某些损坏很轻、影响不大、或者被损坏后易于修复,情节显著轻微的,亦可以不认为是犯罪,但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5条第3项的规定,对故意污损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损毁公共雕塑、尚不够刑事处分的行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本罪是举动犯,只要实施故意损毁行为,均构成本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明知是文物而故意加以损毁。至于行为人实施损毁行为的动机可能不尽相同,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构成,但是,如果行为人不知是文物将其损坏,或者虽然知道,但由于过失将其损毁,不构成本罪。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多次损毁、屡教不改的;损毁国宝级文物的;损毁大量珍贵文物或致使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毁损严重的;损毁文物动机极其恶劣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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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故意损毁文物罪认定

    认定故意损毁文物罪的关键是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首先,从行为的侵害对象来看。本罪侵害的对象是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所谓文物,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是指:

    (1)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古窟寺和石刻;

    (2)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和纪念物;

    (3)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4)重要的革命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书稿、古旧图书资料等;

    (5)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此外,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的保护。根据《文物藏品定级标准》,文物分为三个等级,一、二级藏品的文物均为珍贵文物,三级文物经国家文物部门依法定程序鉴定确认为有重大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也属于珍贵文物。

    另外,我国文物保护单位分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三级。因此,不属于珍贵文物的三级文物以及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就不能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损毁它们自然不成立本罪。

    其次,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来看。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使珍贵文物或者国家、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受到损毁,希望或者放任文物被损毁的结果的发生。

    如果行为人不知所损毁的文物是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被确定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时,不成立本罪。认定行为人是否明知,可以从行为人的行为目的、行为动机和行为过程中所表现出的样态等方面综合判断,人的主观方面来看。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使珍贵文物或者国家、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受到损毁,希望或者放任文物被损毁的结果的发生。

    如果行为人不知所损毁的文物是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被确定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时,不成立本罪。认定行为人是否明知,可以从行为人的行为目的、行为动机和行为过程中所表现出的样态等方面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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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故意损毁文物罪量刑标准

    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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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故意损毁文物罪立案标准

    本罪是举动犯,只要实施故意损毁行为,均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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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故意损毁文物罪法条及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文物犯罪,保护文物,根据《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的“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的“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的范围认定。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二级文物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走私文物罪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一级文物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三级文物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无法确定文物等级,或者按照文物等级定罪量刑明显过轻或者过重的,可以按照走私的文物价值定罪量刑。走私的文物价值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走私文物罪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文物价值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文物价值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第二条 盗窃一般文物、三级文物、二级以上文物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盗窃文物,无法确定文物等级,或者按照文物等级定罪量刑明显过轻或者过重的,按照盗窃的文物价值定罪量刑。

    第三条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

    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造成五件以上三级文物损毁的;

    (二)造成二级以上文物损毁的;

    (三)致使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严重损毁或者灭失的;

    (四)多次损毁或者损毁多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拒不执行国家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停止侵害文物的行政决定或者命令的,酌情从重处罚。

    第四条 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以及未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的本体,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

    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致使名胜古迹严重损毁或者灭失的;

    (二)多次损毁或者损毁多处名胜古迹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拒不执行国家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停止侵害文物的行政决定或者命令的,酌情从重处罚。

    故意损毁风景名胜区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本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定罪量刑。

    第五条 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具有本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

    第六条 出售或者为出售而收购、运输、储存《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的“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

    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倒卖三级文物的;

    (二)交易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倒卖二级以上文物的;

    (二)倒卖三级文物五件以上的;

    (三)交易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七条 国有博物馆、图书馆以及其他国有单位,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将收藏或者管理的国家保护的文物藏品出售或者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以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包括水下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不以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为限。

    实施盗掘行为,已损害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应当认定为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既遂。

    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以外的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其他不可移动文物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明知是盗窃文物、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等犯罪所获取的三级以上文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加工、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事先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后果严重”:

    (一)导致二级以上文物或者五件以上三级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二)导致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严重损毁或者灭失的;

    (三)其他后果严重的情形。

    第十一条 单位实施走私文物、倒卖文物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盗窃文物,故意损毁文物、名胜古迹,过失损毁文物,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等行为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定罪量刑标准,追究组织者、策划者、实施者的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针对不可移动文物整体实施走私、盗窃、倒卖等行为的,根据所属不可移动文物的等级,依照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定罪量刑:

    (一)尚未被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适用一般文物的定罪量刑标准;

    (二)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适用三级文物的定罪量刑标准;

    (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适用二级以上文物的定罪量刑标准。

    针对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建筑构件、壁画、雕塑、石刻等实施走私、盗窃、倒卖等行为的,根据建筑构件、壁画、雕塑、石刻等文物本身的等级或者价值,依照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定罪量刑。建筑构件、壁画、雕塑、石刻等所属不可移动文物的等级,应当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第十三条 案件涉及不同等级的文物的,按照高级别文物的量刑幅度量刑;有多件同级文物的,五件同级文物视为一件高一级文物,但是价值明显不相当的除外。

    第十四条 依照文物价值定罪量刑的,根据涉案文物的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文物价值;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明显不合理的,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或者结合本解释第十五条规定的鉴定意见、报告认定。

    第十五条 在行为人实施有关行为前,文物行政部门已对涉案文物及其等级作出认定的,可以直接对有关案件事实作出认定。

    对案件涉及的有关文物鉴定、价值认定等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者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报告。其中,对于文物价值,也可以由有关价格认证机构作出价格认证并出具报告。

    第十六条 实施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至第九条规定的行为,虽已达到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但行为人系初犯,积极退回或者协助追回文物,未造成文物损毁,并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实施本解释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的行为,虽已达到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但行为人系初犯,积极赔偿损失,并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第十七条 走私、盗窃、损毁、倒卖、盗掘或者非法转让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依照刑法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定罪量刑。

    第十八条 本解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本解释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盗掘、非法经营和走私文物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研)发〔1987〕32号)同时废止;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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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4 07:14:59

高空抛物罪怎样处罚

最近回复:

1.高空抛物情节严重构成高空抛物罪,依据刑法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严重”包括多次实施高空抛物、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等情况。 2.若高空抛物同时构成其他犯罪,会根据不同情形以更合适的罪名定罪处罚。如致人重伤、死亡,可能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造成重大公私财产损失或危害公共安全,可能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 3.为避免高空抛物犯罪,居民应增强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不随意向窗外抛掷物品。物业等管理方要加强宣传和巡查,设置警示标识。对于有高空抛物风险的区域,可安装监控设备,以便在发生事故时能快速确定责任人。

2026-06-04 06:47:27

出现高空抛物,物业公司要承担什么责任

最近回复:

法律分析: (1)物业公司在高空抛物事件中的责任判定取决于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若按规定设置警示标识、开展宣传活动、定期检查维护公共区域等,通常无需担责。 (2)若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未及时检查维修可能致物品坠落的设施、未设明显警示标志等,导致他人损害,需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3)被侵权人可要求未尽义务的物业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范围涵盖医疗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 (4)若能找到具体侵权人,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物业承担补充责任后,可向侵权人追偿。 提醒:物业公司应积极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避免因疏忽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在遭遇高空抛物致损时,及时收集证据,若情况复杂,建议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2026-06-04 04:23:37

伤情鉴定的钱是哪一方出,想了解如果不支付伤情鉴定费用会怎样?

最近回复:

通常是谁先提出申请,谁先垫付。最终判决时,由法院根据过错和胜诉败诉情况决定最终由谁付或者分摊。

2026-06-03 20:42:32

想了解,我去理发店员在没告诉我价格的情况下给我烫发了可以告他吗

最近回复:

这种情况可以先和理发店协商要求告知具体价格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者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要求合理赔偿我是杭州的吴亮律师如果仍有疑问欢迎追问

2026-06-02 05:29:04

精神病高空抛物怎么处理

最近回复:

精神病患者高空抛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承担需区分其行为时的精神状态。若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高空抛物,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尽到监护职责可减轻责任,需赔偿受害人医疗费等合理费用;若精神病人有财产,先从其本人财产支付赔偿费,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若在精神正常时高空抛物,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严重的还会触犯刑事罪名,承担刑事责任。 1.对于监护人而言,要切实履行好监护职责,加强对精神病患者的监管和照顾,降低类似危险行为发生的可能性。 2.受害人遭遇此类情况,要及时收集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3.社会应加强对精神病患者及其家庭的关爱和帮扶,共筑安全的生活环境。

2026-06-02 02:13:47

我被打了,所以需要警方出警解决

最近回复:

您好,事情具体的情况是怎样v

2026-06-02 00:52:30

本村有片荒地种树二十多年,被别人私自把树给砍了,这个从法律上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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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砍伐他人树木涉嫌盗伐林木罪或故意毁坏财物罪,建议立即报警并固定证据。可同时提起民事诉讼索赔。即使未达刑事标准,也可向林业部门举报追究行政责任。

2026-05-30 12:12:25

两个小娃都不是故意的相撞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最近回复:

您好,要看孩子是怎么相撞发生,有没有跑?打闹行为。

2026-05-30 11:04:27

邻居承认嫌我地里的树木遮阳、树根吸他地里的养分,购买环嗪酮,把树毒死了,我应该怎么做?

最近回复:

你可以报警处理,这种行为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同时,你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邻居赔偿因树木死亡造成的损失。在处理过程中,注意保留证据,如购买环嗪酮的发票、树木死亡的照片等。我是济南的殷德友律师,如果仍有疑问,欢迎追问或一对一咨询。

2026-05-29 20:27:30

在小区停车场被楼板不明液体损坏,物业是否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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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作为停车场的管理者,负有保障场地安全、设施正常的基本义务。车辆在付费或指定的停车位受损,物业有责任给出合理解释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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