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临时工,通常是指那些与雇主达成非全天候用工协议的员工,他们需要与用人单位签署正式合法的劳动合同时也允许采用书面或口头两种方式进行。
而非全日制用工,则主要是以按小时来计算报酬的方式实现,这些劳动者在同一家用人单位的日常工作时间通常不会超过四个小时,并且每周的工作时间总和也不得超过二十四个小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