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行法律规定之下,若
劳动合同期满之际
劳动者选择不再续约,用人单位通常不需承担
经济补偿责任。
然而,该规则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例如当用人单位在原有或稍有提升地依循原有劳动合同之约定条件以续订新期限(新的劳动合同),但劳动者却对此表示反对拒绝续订时,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无需承担经济补偿义务;反之如果用人单位违背了原劳动合同所设定的条件,降低了劳动者福利待遇,从而导致劳动者不愿
续签新合同,那么此时用人单位则需要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补偿金。
具体的
经济补偿金额将依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实际服务的年限,每满一年即对应一个月的
工资作为标准进行支付。
若服务时间超过六个月而未满一年的部分,其补偿金额将被视为一整年的金额进行计算;对于服务时间不足六个月的劳动者,其补偿金额将按照半个月的工资标准进行支付。
这里所提到的“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前的十二个月内的平均收入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