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
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适用双倍的
经济补偿金制度。具体而言,其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式是按照
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时长进行衡量,即在劳动者每服务满一年之时,应向其支付相当于该劳动者一个月的
工资水平的经济补偿金。但是,如果劳动者在本单位的服务时间超过六个月而不足一年,将被视为仍为一整年。相反,如果劳动者在本单位的服务时间不到六个月,那么
劳动法律将会负责任地向其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值得特别指出的是,此处所称的“
月工资”实际上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最后的连续十二个月份内的平均收入情况。另外,双倍经济补偿金制度就是在上述计算得出的金额基础上再乘以二而得。举例来说,假设某名员工已经在该公司任职长达三年之久,每月总收入平均约为八千元人民币,根据传统的经济补偿金计算方法,这名员工应得到大约两万四千元人民币的补偿。然而,如果考虑到
双倍赔偿条件的话,他有权获取高达四万八千元的经济补偿金。当然,我们还需要留意以下一点,即当月工资超出了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现行公告中所公布的本辖区当年职工平均月收入的三倍之时,向这位劳动者提供的经济补偿金将以职工月平均收入三倍的额度予以支付,然而双方在此种情况下约定
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总期限不得超过十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