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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不合格能否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

若在试用期间的考核未能达到预期标准,即视为未满足录用所必须的资历要求,此时用人单位便可行使法定权利,终止与应聘者之间的雇佣关系;
然而,对于已成为正式员工的人员,若遭遇类似情况,单位并无直接终止劳动聘用合同的权力,而需将其送至特定培训项目或职位调整流程中予以教育训练或岗位安置,直至二次考察结束认定其仍然无法胜任现有工作为止,方能据法律规定,与这些人员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最新修订:2024-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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