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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合同不想做可以辞职吗

当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而签订劳动合同时,若劳动者并不愿意继续从事该工作,则可依照规定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劳动者须在正式期满前的三十日内用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提交辞呈;
如果是在试用期内,那么应在离职前的三天内向用人单位发出解除合同的函告。
值得注意的是,若用人单位出现诸如未能及时全额发放工资、未按照法律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等违法行为时,劳动者有权立即终止合同,无需事先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最新修订:2024-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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