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遭受解雇之后,享有在一年内向具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仲裁申请的法定权益,且应按被申请人人数复印仲裁申请书及相关文件作为副本备存。
仲裁申请书务必详尽载明以下各项内容: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
明确的仲裁请求以及支持该请求的事实依据和法律理由;
以及所有相关证据的详细信息。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