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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

隶属于危害公共卫生罪

  • 什么是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是指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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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的构成要件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不能构成本罪。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违反有关操作规定,或者明知自己没有资格从事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活动仍决意为之。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主要客体是国家对血液和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次要客体是公共卫生。本罪侵犯的对象是血液和血液制品。“血液”,是指全血、成分血和特殊血液成分。“血液制品”,是指各种人血浆蛋白制品。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所谓非法,不仅指违反操作规定,而且指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不具有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资格。;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主要是相对于非法采集、供应的血液和非法制作、供应的血液制品的质量而言的。本罪在客观上必须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才能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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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的认定标准

    一、本罪与非罪的区分

    区分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与非罪界限时,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行为必须系非法。

    非法包括两层含义:

    一是指违反国家的操作规程;

    二是指不具备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资格。如果系合法而为之则不构成犯罪。其次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行为必须足以危害人体健康。

    事实上,非法采集、供应的血液或者非法制作、供应的血液制品,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可以作为判断是否“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依据之一。当然,具体判断时还应综合考虑其他因素。如果行为人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行为不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一般亦不构成犯罪;但情节较重的,则可以本罪未遂处理。

    二、本罪与非法组织卖血罪的界限

    两罪均属于违反国家血液、血液制品管理的犯罪行为,主要区别表现在如下方面:

    (1)从客观要件看,本罪表现为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属于危险犯,其行为主体为实行者;而非法组织卖血罪则表现为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属于行为犯,其行为主体为组织者。

    (2)从犯罪对象而言,本罪侵犯的是血液和血液制品,而非法组织卖血罪的对象只有血液

    (3)从主观的内容而言,本罪是明知自己违反操作规程,或者不具有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资格;而非法组织卖血罪则是明知组织他人出卖血液之行为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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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的量刑标准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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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立案标准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献血者、供血浆者、受血者感染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或者其他经血液传播的病原微生物的;

    (二)造成献血者、供血浆者、受血者重度贫血、造血功能障碍或者其他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身体严重危害的;

    (三)其他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情形。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采供血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经营单位,属于“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采供血机构包括血液中心、中心血站、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和国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医学发展需要批准、设置的其他类型血库、单采血浆站。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

    (一)血站未用两个企业生产的试剂对艾滋病病毒抗体、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梅毒抗体进行两次检测的;

    (二)单采血浆站不依照规定对艾滋病病毒抗体、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梅毒抗体进行检测的;

    (三)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在投料生产前未用主管部门批准和检定合格的试剂进行复检的;

    (四)血站、单采血浆站和血液制品生产企业使用的诊断试剂没有生产单位名称、生产批准文号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

    (五)采供血机构在采集检验样本、采集血液和成分血分离时,使用没有生产单位名称、生产批准文号或者超过有效期的一次性注射器等采血器材的;

    (六)不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包装、储存、运输血液、原料血浆的;

    (七)对国家规定检测项目结果呈阳性的血液未及时按照规定予以清除的;

    (八)不具备相应资格的医务人员进行采血、检验操作的;

    (九)对献血者、供血浆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血浆的;

    (十)采供血机构采集血液、血浆前,未对献血者或者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血液、血浆的;

    (十一)血站擅自采集原料血浆,单采血浆站擅自采集临床用血或者向医疗机构供应原料血浆的;

    (十二)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器材的;

    (十三)其他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操作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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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的法条及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四十九条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或者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本条和本规定第五十条规定的“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是指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报经国务院批准公布实施的其他需要按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

    第五十条 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导致甲类和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的;

    (二)导致乙类、丙类传染病流行、暴发的;

    (三)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四)严重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第五十一条 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五十二条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卖血三人次以上的;

    (二)组织卖血非法获利二千元以上的;

    (三)组织未成年人卖血的;

    (四)被组织卖血的人的血液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的;

    (五)其他非法组织卖血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第五十三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五十四条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采集、供应的血液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的;

    (二)制作、供应的血液制品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或者将含有上述病原微生物的血液用于制作血液制品的;

    (三)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药品、诊断试剂、卫生器材,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器材采集血液,造成传染病传播危险的;

    (四)违反规定对献血者、供血浆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血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

    (五)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规定,足以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过批准的业务范围,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属于本条规定的“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

    本条和本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血液”,是指全血、成分血和特殊血液成分。

    本条和本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血液制品”,是指各种人血浆蛋白制品。

    第五十五条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献血者、供血浆者、受血者感染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或者其他经血液传播的病原微生物的;

    (二)造成献血者、供血浆者、受血者重度贫血、造血功能障碍或者其他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身体严重危害的;

    (三)其他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情形。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采供血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经营单位,属于本条规定的“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采供血机构包括血液中心、中心血站、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和国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医学发展需要批准、设置的其他类型血库、单采血浆站。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

    (一)血站未用两个企业生产的试剂对艾滋病病毒抗体、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梅毒抗体进行两次检测的;

    (二)单采血浆站不依照规定对艾滋病病毒抗体、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梅毒抗体进行检测的;

    (三)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在投料生产前未用主管部门批准和检定合格的试剂进行复检的;

    (四)血站、单采血浆站和血液制品生产企业使用的诊断试剂没有生产单位名称、生产批准文号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

    (五)采供血机构在采集检验样本、采集血液和成分血分离时,使用没有生产单位名称、生产批准文号或者超过有效期的一次性注射器等采血器材的;

    (六)不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包装、储存、运输血液、原料血浆的;

    (七)对国家规定检测项目结果呈阳性的血液未及时按照规定予以清除的;

    (八)不具备相应资格的医务人员进行采血、检验操作的;

    (九)对献血者、供血浆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血浆的;

    (十)采供血机构采集血液、血浆前,未对献血者或者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血液、血浆的;

    (十一)血站擅自采集原料血浆,单采血浆站擅自采集临床用血或者向医疗机构供应原料血浆的;

    (十二)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器材的;

    (十三)其他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操作规定的。

    第五十六条 [医疗事故案(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应予立案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严重不负责任”:

    (一)擅离职守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治疗的;

    (四)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

    (五)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

    (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

    (七)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重伤、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或者其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第五十七条 [非法行医案(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活动的。

    本条规定的“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参照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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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提问 提交

2026-06-02 21:29:49

你好,两人合伙开糖水店,现在闹矛盾一方不想合作了,没有合同,怎么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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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2026-05-30 00:23:35

劳务派遣无营业执照会有什么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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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单位无营业执照开展经营活动是违法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也损害了劳动者权益。市场监管部门会对这类单位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若违法所得超五万元,可并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若无违法所得或不足五万元,可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若此类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工资报酬、经济补偿等。 为解决此类问题,建议如下: 1.市场监管部门加强日常监管与执法力度,提高无照经营行为的发现率与惩处率。 2.劳动者要增强自身法律意识,求职时查看派遣单位资质,自身权益受损时及时维权。 3.用工单位在选择合作派遣单位时,严格审查资质,从源头防治无照派遣行为。

2026-05-27 05:58:34

我对2025年个人独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很感兴趣,请问有哪些具体的优惠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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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后面有法律问题随时沟通

2026-05-24 11:11:35

想了解,营业执照的法人征信不好是否会影响用营业执照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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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贷款时,银行通常会审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征信状况。法定代表人个人征信不良可能会影响贷款审批,因为法人信用是银行评估企业信用的重要参考因素之一。建议先修复个人征信再申请,或寻找担保人、抵押物增信。

2026-05-21 20:57:05

别人带我去办营业执照,然后认证那些,他说去工商局拿那个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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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带您办理营业执照并让您进行认证等操作的需谨慎对待以防被利用从事违法活动或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办理营业执照是正常的商事行为但需注意:确认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者或法定代表人是否为您本人若为您本人您将对企业的经营活动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不要轻易将身份证和个人信息交给他人代办以防被冒用或用于从事诈骗洗钱等违法活动;所谓的去工商局拿发票是正常流程但建议亲自前往办理了解全部情况;若他人以您的名义从事违法活动您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追诉。建议亲自到市场监管部门了解营业执照的办理流程和用途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2026-05-19 03:03:01

小区的车库可以办理营业执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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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区车库能否办理营业执照要分情况。若车库规划用途为住宅、仓储等非经营性用房,按规定,办理执照注册地需是商业用房或经批准的经营场所,所以原则上不能办理。 2.但要是当地政策允许“住改商”,小区也允许,且满足经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等法律规定的条件,申请将车库用途变更为经营性用房后,就可用于办理营业执照。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具体情况以地方政策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规定为准。 2.办理前先咨询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和业主委员会,以明确能否办理及所需条件。

2026-05-16 11:17:35

白酒企业,交哪些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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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酒企业主要涉及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增值税方面,销售白酒时按销售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具体税率根据产品类型和销售环节确定。消费税是针对特定消费品征收的,白酒属于应税消费品,税率较高,一般在生产环节缴纳。企业所得税则是对企业的利润征收,税率通常为25%,但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享受优惠税率。企业还需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附加税费,这些税费通常是基于增值税和消费税的一定比例计算。此外,企业还需关注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其他相关税费。企业应确保准确计算和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费,以避免税务风险。我是杭州的吴亮律师,如果仍有疑问,欢迎追问或一对一咨询。

2026-05-16 00:28:00

个体户没有营业执照怎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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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无营业执照经营的个体户会被责令停止违法,没收违法所得,特定经营活动财物会被查封、扣押;经营规模小且及时改正无危害后果可免罚,拒不停止则依法依规处罚或处1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规定,负责查处无证无照经营的部门有权对无营业执照经营的个体户进行管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和没收违法所得是基本的处理措施。当经营活动涉及危害人体健康等严重情况时,会对相关财物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若违法经营规模小且能及时停止,未造成危害后果,可免予处罚,体现了法律的人性化。而对于拒不停止经营活动的,有相关法律规定的按规定处罚,无规定的则处1万元以下罚款。这一系列规定旨在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如果大家在经营活动中遇到类似的法律问题,或者对自身经营行为是否合法存在疑问,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2026-05-15 10:53:02

被骗注册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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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骗,可以报警求助。如果是欺诈,可以要求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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