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刑法罪名库 > 危害公共卫生罪 >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

隶属于危害公共卫生罪

  • 什么是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是指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

    查看详细>>
  •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的构成要件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不能构成本罪。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违反有关操作规定,或者明知自己没有资格从事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活动仍决意为之。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主要客体是国家对血液和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次要客体是公共卫生。本罪侵犯的对象是血液和血液制品。“血液”,是指全血、成分血和特殊血液成分。“血液制品”,是指各种人血浆蛋白制品。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所谓非法,不仅指违反操作规定,而且指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不具有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资格。;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主要是相对于非法采集、供应的血液和非法制作、供应的血液制品的质量而言的。本罪在客观上必须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才能构成本罪。

    查看详细>>
  •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的认定标准

    一、本罪与非罪的区分

    区分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与非罪界限时,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行为必须系非法。

    非法包括两层含义:

    一是指违反国家的操作规程;

    二是指不具备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资格。如果系合法而为之则不构成犯罪。其次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行为必须足以危害人体健康。

    事实上,非法采集、供应的血液或者非法制作、供应的血液制品,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可以作为判断是否“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依据之一。当然,具体判断时还应综合考虑其他因素。如果行为人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行为不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一般亦不构成犯罪;但情节较重的,则可以本罪未遂处理。

    二、本罪与非法组织卖血罪的界限

    两罪均属于违反国家血液、血液制品管理的犯罪行为,主要区别表现在如下方面:

    (1)从客观要件看,本罪表现为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属于危险犯,其行为主体为实行者;而非法组织卖血罪则表现为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属于行为犯,其行为主体为组织者。

    (2)从犯罪对象而言,本罪侵犯的是血液和血液制品,而非法组织卖血罪的对象只有血液

    (3)从主观的内容而言,本罪是明知自己违反操作规程,或者不具有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资格;而非法组织卖血罪则是明知组织他人出卖血液之行为非法。

    查看详细>>
  •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的量刑标准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查看详细>>
  •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立案标准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献血者、供血浆者、受血者感染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或者其他经血液传播的病原微生物的;

    (二)造成献血者、供血浆者、受血者重度贫血、造血功能障碍或者其他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身体严重危害的;

    (三)其他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情形。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采供血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经营单位,属于“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采供血机构包括血液中心、中心血站、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和国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医学发展需要批准、设置的其他类型血库、单采血浆站。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

    (一)血站未用两个企业生产的试剂对艾滋病病毒抗体、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梅毒抗体进行两次检测的;

    (二)单采血浆站不依照规定对艾滋病病毒抗体、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梅毒抗体进行检测的;

    (三)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在投料生产前未用主管部门批准和检定合格的试剂进行复检的;

    (四)血站、单采血浆站和血液制品生产企业使用的诊断试剂没有生产单位名称、生产批准文号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

    (五)采供血机构在采集检验样本、采集血液和成分血分离时,使用没有生产单位名称、生产批准文号或者超过有效期的一次性注射器等采血器材的;

    (六)不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包装、储存、运输血液、原料血浆的;

    (七)对国家规定检测项目结果呈阳性的血液未及时按照规定予以清除的;

    (八)不具备相应资格的医务人员进行采血、检验操作的;

    (九)对献血者、供血浆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血浆的;

    (十)采供血机构采集血液、血浆前,未对献血者或者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血液、血浆的;

    (十一)血站擅自采集原料血浆,单采血浆站擅自采集临床用血或者向医疗机构供应原料血浆的;

    (十二)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器材的;

    (十三)其他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操作规定的。

    查看详细>>
  •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的法条及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四十九条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或者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本条和本规定第五十条规定的“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是指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报经国务院批准公布实施的其他需要按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

    第五十条 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导致甲类和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的;

    (二)导致乙类、丙类传染病流行、暴发的;

    (三)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四)严重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第五十一条 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五十二条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卖血三人次以上的;

    (二)组织卖血非法获利二千元以上的;

    (三)组织未成年人卖血的;

    (四)被组织卖血的人的血液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的;

    (五)其他非法组织卖血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第五十三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五十四条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采集、供应的血液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的;

    (二)制作、供应的血液制品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或者将含有上述病原微生物的血液用于制作血液制品的;

    (三)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药品、诊断试剂、卫生器材,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器材采集血液,造成传染病传播危险的;

    (四)违反规定对献血者、供血浆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血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

    (五)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规定,足以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过批准的业务范围,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属于本条规定的“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

    本条和本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血液”,是指全血、成分血和特殊血液成分。

    本条和本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血液制品”,是指各种人血浆蛋白制品。

    第五十五条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献血者、供血浆者、受血者感染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或者其他经血液传播的病原微生物的;

    (二)造成献血者、供血浆者、受血者重度贫血、造血功能障碍或者其他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身体严重危害的;

    (三)其他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情形。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采供血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经营单位,属于本条规定的“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采供血机构包括血液中心、中心血站、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和国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医学发展需要批准、设置的其他类型血库、单采血浆站。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

    (一)血站未用两个企业生产的试剂对艾滋病病毒抗体、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梅毒抗体进行两次检测的;

    (二)单采血浆站不依照规定对艾滋病病毒抗体、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梅毒抗体进行检测的;

    (三)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在投料生产前未用主管部门批准和检定合格的试剂进行复检的;

    (四)血站、单采血浆站和血液制品生产企业使用的诊断试剂没有生产单位名称、生产批准文号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

    (五)采供血机构在采集检验样本、采集血液和成分血分离时,使用没有生产单位名称、生产批准文号或者超过有效期的一次性注射器等采血器材的;

    (六)不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包装、储存、运输血液、原料血浆的;

    (七)对国家规定检测项目结果呈阳性的血液未及时按照规定予以清除的;

    (八)不具备相应资格的医务人员进行采血、检验操作的;

    (九)对献血者、供血浆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血浆的;

    (十)采供血机构采集血液、血浆前,未对献血者或者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血液、血浆的;

    (十一)血站擅自采集原料血浆,单采血浆站擅自采集临床用血或者向医疗机构供应原料血浆的;

    (十二)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器材的;

    (十三)其他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操作规定的。

    第五十六条 [医疗事故案(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应予立案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严重不负责任”:

    (一)擅离职守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治疗的;

    (四)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

    (五)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

    (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

    (七)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重伤、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或者其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第五十七条 [非法行医案(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活动的。

    本条规定的“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参照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认定。

    查看详细>>

我要提问 提交

2026-02-05 09:32:00

非法吸存公众存款单位内部如何定罪

最近回复:

结论: 单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会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情节定罪处罚。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单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时,处罚包括对单位判处罚金以及对相关人员定罪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犯罪中起决定、批准等关键作用的单位主管负责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具体实施犯罪且作用较大的人员。量刑根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造成损失等情节而定,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可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您遇到涉及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相关的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6-02-05 04:08:49

公司内偷窃行为从轻处理的标准是什么

最近回复:

公司内偷窃行为的处理有不同情况。治安违法层面,若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后果并获被侵害人谅解、受他人胁迫或诱骗、主动投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有立功表现,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层面,犯罪情节轻微且有从犯、自首等情节可从轻处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不认为是犯罪。公司内部规章也会规定如主动承认错误、积极赔偿损失等从轻处理情形。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公司应加强法制宣传,提高员工法律意识,减少此类行为发生。 2.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偷窃行为。 3.对于有从轻情节的员工,按规定从轻处理,同时进行教育,促其改正。

2026-02-05 01:40:44

财务盗取工人工资

最近回复:

你的具体诉求是什么 还需要进一步了解案件细节和证据情况

2026-02-04 20:50:54

男假扮女与女生性行为,违法吗

最近回复:

这种情况违法。男性违背女性意愿,通过假扮女性与其发生性行为,涉嫌强奸罪。因为违背了女性的真实意愿,侵犯了其性自主权。解决方案是,受害女性应第一时间保留相关证据,比如现场痕迹、聊天记录等,并尽快去反映情况,让加害者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2026-02-04 04:49:35

公司盗窃一万元会被判处多长刑期

最近回复:

盗窃主体一般为自然人,自然人盗窃一万元属“数额较大”,依刑法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但量刑会综合多因素判断。 1.从轻情节:若犯罪嫌疑人有自首、立功、坦白情节,或退赃退赔取得谅解,可能在法定刑幅度内从轻处罚,甚至适用缓刑。建议犯罪嫌疑人主动自首、积极退赃退赔并争取被害人谅解,以争取从轻处理。 2.从重情节:若存在从重情节,量刑可能接近三年。司法机关应严格审查各类情节,确保量刑公正合理。

2026-02-03 05:53:35

公司股东盗窃本公司财物自首怎么处理

最近回复:

1.公司股东盗窃本公司财物构成盗窃罪,量刑根据盗窃财物数额及情节而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有多次盗窃等情形,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或没收财产。 2.若股东有自首情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免除处罚。司法机关会综合盗窃财物价值、犯罪情节等确定具体量刑。 3.建议股东及时退赃退赔,积极争取公司谅解,这些行为在量刑时会被酌情考虑。

2026-02-02 11:37:12

公司若不打扫卫生应怎么惩处

最近回复:

公司不打扫卫生惩处方式多样,依不同情形而定。若违反与员工劳动协议中工作环境清洁约定,员工可要求公司担责,像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若违反当地环境卫生管理法规,政府相关部门会惩处,如依相关条例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并罚款。若卫生状况影响公共卫生安全,卫生防疫部门会采取责令整改、停业整顿等措施。 解决措施与建议如下: 1.员工发现公司不打扫卫生,先与公司友好沟通协商,表达诉求。 2.若协商无果,可向劳动监管部门、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或卫生防疫部门等相关监管部门投诉,维护自身权益和公共卫生安全。

2026-02-02 03:51:27

公司犯非法吸存罪财务人员如何判罚

最近回复:

1.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时,财务人员判罚取决于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和参与程度。若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需承担刑事责任。 2.若财务人员受领导指使,仅进行简单财务操作,未参与决策且不知行为违法,可能不构成犯罪。而积极参与非法吸存活动,如协助策划、实施吸存方案的,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罚。 3.处罚根据数额和情节而定,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可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建议财务人员增强法律意识,对可能违法的指令保持警惕,遇到可疑情况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公司应加强内部监管,确保财务活动合法合规。

2026-02-02 03:30:09

哪三种情形属于单位犯罪情况

最近回复:

(一)对于单位决策机构或负责人,应树立合法经营理念,在决策前充分评估行为的合法性,不能为了单位非法利益而实施犯罪行为。 (二)单位在业务活动中,要建立健全内部合规制度,加强对法定义务的学习和执行,定期进行合规检查,避免因不履行法定义务构成犯罪。 (三)单位要加强对成员的管理和监督,明确禁止以单位名义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一旦发现成员有此类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2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

去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