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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隶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罪

  • 什么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是指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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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信息网络的安全。

    二、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一般主体。

    四、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故意,行为人是否为营利的目的提供程序、工具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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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认定

    1、划清本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是否达到“情节严重”是区别构成犯罪与否的关键所在。

    2、划清本罪与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界限。实践中本罪的行为常常与后二罪的行为密切关联,本罪行为人常常为后二罪行为的实施提供程序、工具,帮助后二罪的顺利实施,但法律规定本罪行为为独立犯罪行为,故其因客观行为的表现不同而区分为不同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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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量刑标准

    1、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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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立案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程序、工具,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

    (一)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功能的;

    (二)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控制的功能的;

    (三)其他专门设计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程序、工具。

    提供上述程序、工具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

    情节严重,可理解为提供了大量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的;出售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数额大的;由于其提供的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被大量使用造成严重危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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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的法条及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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