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之明文规定,国家对劳动者的每日工作时间设定为不得超过八个小时,而平均每周的工作时间则不得超过四十四个小时。
此处所称“每日工作时间”在法律层面上系指法定的正常劳作时间,亦即为义务性劳动时间,超出此范畴的工作内容将被视为额外劳动,雇佣方须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
当劳动者每周累计工作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时,便应被认定为全日制用工形式。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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