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刑法罪名库 > 扰乱市场秩序罪 > 串通投标罪
  • 什么是串通投标罪

    串通投标罪,指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查看详细>>
  • 串通投标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复杂客体,既侵犯其他投标人或国家、集体的合法权益,又侵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自由贸易和公平竞争的秩序。招标投标是市场交易的一种方式,一般为大宗商品买卖或建设大型建筑工程时常常采用的一种交易方法。这是投标人根据招标人的条件提出自己要求的价格和相应条件,开列清单向招标方投函的活动,到一定时期,由事主召集所有投标人当场开标,选择其中质量最精良、价格最合算者为中标人,再由招标方与之订立合同,进行交易。投标具有要约性质。

    其要件主要有:

    (1)应指向招标人;

    (2)须依据招标人要求进行;

    (3)须包括订立合同的基本条件,以招标人承诺为目的。

    招标一般有三种形式:

    一是一般的竞争招标。只要具备一定条件都可以参加招标;

    二是指名的竞争招标。即指定两个以上的人参加招标,然后择优确定中标人;

    三是特定招标。即指定一个对象(声誉信用、技术较高者)来投标。除特定招标外,一般是招标投标。即以招标的表示,使投标人分别提出条件,由招标人选择其申最优者,并与之订立合同的一种法律形式。

    招标投标既然是市场竞争手段,必然竞争激烈。这样,就出现了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法律明令禁止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5条规定:"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串通投标的行为。

    所谓串通投标是指在招标投标过程中,违反有关程序所发生的限制竞争行为的统称,具体地说,就是指在招标投际的过程中,投标人之间私下串通,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共同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相互勾结,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

    1、投标者相互的串通投标

    参加投标的经营者彼此之间通过口头或书面协议、约定,就投标报价互相通气,以避免相互竞争,或协议轮流在类似项目中中标,共同损害招标者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的行为,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投标人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投标报价;

    (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压低投标报价;

    (3)投标人之间约定,在类似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低价位中标;所谓投标报价,是指投标者向招标者出示的愿意付出的价格。标价一般来说应当以招际者提出的工程量化表作为计算的基础,并考虑中标率、投标企业的未来、竞争人数、竞争者投标条件等因素,在投际总额预算中加入适当百分比的利润形成。

    2、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

    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是指招标者与特定投标者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以不正当手段从事私下交易,使公开招标投标流于形式,共同损害国家、集体、公民(包括其他投标者)的利益的行为。

    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行为主要表现为:

    (1)招标者故意泄露标底。即招标人有意向某一特定投标人透露其标底行为;

    (2)招标者私下启标泄露,即招标人在公开开标之前,私下开启投标人标书,并通告给尚未报送标书的投标人;

    (3)招标者故意引导促使某人中标。即招标人在要求投标人就其标书作澄清事实时,故意做引导性提问,以促成该投标人中标了;

    (4)招标实行差别对待,即招标在审查、评选标书时,对同样的标书实行差别对待,或者对不同的投标者实施差别对待;

    (5)招标者故意让不合格投标者中标。即招标者允许不符合投标资格的投标者参加投标,并让其中标;

    (6)投标者贿赂获密,即投标者通过贿赂手段,在公开开标之前,从招标者处获取投标者报价或其他投标条件的行为;

    (7)投标者给招标者标外补偿,即投标人有意与招标人商定,在公开投标时压低标价,中标后再给招标人以额外补偿;

    (8)招标者给投标者标外偿金。即招标者与某投标者商定,在公开投标时,故意抬高标价,使标价高于通常价,而致其他投标者上当吃亏。高价定标后,招标者按约定给故意抬高标价的投标者一定的偿金。

    本罪属情节犯、只有情节严重的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的行为才能构成本罪,情节不属严重,即使实施了串通投标,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的行为,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所渭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采用卑劣手段串通投标的;多次实施串通投标行为的;给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造成恶劣的影响甚至国际影响的:等等,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就招标人而言,是特殊主体,就投标人而言,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依《刑法》(以下简称本法)第231条之规定,单位也能成为本罪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本罪属于共同犯罪,构成本罪的投标人或招标人都是共同犯罪的实行犯,行为人有可能有主犯和从犯之分,但不存在教唆犯和胁从犯。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串通投标的行为会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但仍决意为之,并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后果的发生。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其动机可多种多样,有的为了自己中标,而获取不法利益;有的为了排挤、陷害其他投标人;有的出于江湖义气;有的碍于情面;有的迷恋女色;等等,但无论动机如何,都不影响本罪成立。

    查看详细>>
  • 串通投标罪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串通投标罪与串通投标违法行为的界限,关键在于该行为的情节严重与否,情节严重者构成犯罪,否则不以犯罪论,对于何为情节严重,应当由最高法院作出司法解释。在认定情节严重与否时,应当考虑犯罪手段是否恶劣、是否屡教不改、行为的结果及社会影响等因素,作出综合判断。

    (二)本罪与贿赂罪牵连行为的认定

    在行为人犯串通投标罪的同时,往往可能牵连犯有贿赂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罪名,如投标人贿赂招标人许以特定经济利益,诱使其泄露标底,或者招标人接受贿赂,泄露标底等商业秘密。由此可见,基于本罪特点,往往可能出现牵连犯罪的情况。对于此种牵连犯罪行为,因无法律的特别规定,应依法理,适用以一重罪处断为宜。

    查看详细>>
  • 串通投标罪量刑标准

    1、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3、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查看详细>>
  • 串通投标罪立案标准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四)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查看详细>>
  • 串通投标罪法条及司法解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第三十三条

    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不得实施以不正当的低价销售商品、串通投标、发布虚假广告、进行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有前款违法行为,并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禁止该经营者有关货物、技术进出口等措施消除危害。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九条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第四十一条

    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第六十七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一)以行贿谋取中标;

    (二)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

    (三)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四)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行政法规对串通投标报价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

    第八条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不得以不正当的低价承揽工程项目、串通投标,不得进行商业贿赂。

    第二十一条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禁止其在2年以上5年以下的期限内对外承包新的工程项目;造成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发生较大事故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

    (一)以不正当的低价承揽工程项目、串通投标或者进行商业贿赂的;

    (二)未与分包单位订立专门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分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或者未对分包单位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的;

    (三)将工程项目分包给不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将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部分分包给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境内建筑施工企业的;

    (四)未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分包单位不得将工程项目转包或者再分包的。

    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项目转包或者再分包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照前款规定的数额对分包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或者发生较大事故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

    查看详细>>

我要提问 提交

2026-02-05 02:18:40

如果跟网友见面互相自愿发生性关系 事后不承认有聊天记录 算证据吗

最近回复:

你好!具体遇到什么纠纷了呢

2026-02-05 00:43:36

精神病打人轻微伤能拘留吗,想了解如何处理精神病患者的打人行为?

最近回复:

对于精神病患者打人致轻微伤是否能拘留以及如何处理其打人行为,需要分不同情况来看: 关于是否能拘留 这取决于该精神病人在实施打人行为时的精神状态,具体如下: 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三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不会对其进行拘留。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如果符合拘留条件,是可以对其进行拘留的。比如,间歇性精神病人在未发病、精神状态正常时与他人发生冲突并将对方打成轻微伤,公安机关可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 处理精神病患者打人行为的一般方式 鉴定精神状态 :当发生精神病患者打人事件后,首先要对其精神状态进行专业鉴定。由具有资质的精神病鉴定机构,通过一系列专业的检查、评估和诊断,确定其在实施打人行为时是否处于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 治安处罚 : 不予处罚情形 :如前文所述,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打人致轻微伤,不予治安处罚,但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给予处罚情形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打人致轻微伤,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民事赔偿 :无论精神病人是否承担治安责任,其监护人都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赔偿的范围通常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强制医疗 :如果精神病人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这需要由人民法院决定,公安机关执行。

2026-02-04 20:00:00

因轻信别人可以帮忙上学给操作费

最近回复:

这种情况很可能遭遇了诈骗。对方承诺帮忙上学收操作费,往往是利用了家长或学生的急切心理。若发现被骗,应尽快搜集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尝试联系对方要求退款。若对方拒绝,可考虑走法律途径维护权益,不过要做好可能无法追回款项的心理准备。以后遇到类似承诺,千万别轻信,以免遭受财产损失。

2026-02-04 12:22:56

脊髓空洞证神经源性损害双手握力伸张力0级肌肉萎缩肌无力可以办保外就医吗,交申请书都具体需要什么材料,保证人都需要什么材料

最近回复:

这种情况有可能办保外就医,关键看是否符合严重疾病范围。申请时要准备诊断证明、病历等能证明病情的材料。保证人需提供身份证明、收入证明、居住证明,以证明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建议尽快收集材料提交申请,若不通过可申请复查。

2026-02-04 06:09:46

哪些情形会对死缓进行限制减刑

最近回复:

(一)对于司法机关 在审理涉及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时,需严格审查犯罪分子是否构成累犯,仔细核查其犯罪记录。对于因特定暴力犯罪被判处死缓的情况,要全面考量犯罪情节,如犯罪手段、危害后果等,准确判断是否符合限制减刑条件。 (二)对于犯罪分子及其家属 了解限制减刑的相关规定,若认为法院的决定有误,可通过合法的申诉渠道,如申请再审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2026-02-04 05:18:09

被骗600块钱报警后也没有用

最近回复:

报警是有用的。虽然600块未达诈骗罪立案标准,但仍可向警方说明情况,其会记录并调查,若还有其他类似案件,可能会一起处理。你要尽量提供详细信息,像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对方信息等,协助查明真相。警方会根据线索尽力追查,即便无法刑事立案,也可能对骗子行政处罚,同时提醒他人防骗。

2026-02-03 20:37:08

被人掐脖子窒息,怎么处理

最近回复:

广东明岑律师事务所 非常擅处理刑事案件、房产纠纷、婚姻家事纠纷、劳务纠纷、与公司有关的纠纷等,办理过上千起诉讼案件,具有资深的诉讼经验和为当事人解决实际问题的非诉经验,确保客户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的保障,稍后致电您 支持线下面面谈。

2026-02-03 03:51:45

对方先动手

最近回复:

对方先动手,应保持冷静,优先确保自身安全,及时报警并留存现场证据,如监控录像、目击证人联系方式等,后续配合警方调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注意把握正当防卫限度,避免演变成互殴。

2026-02-03 00:46:35

6岁时开玩笑将人推下河死亡成年被发现后,要判死刑吗?

最近回复:

6岁时即使犯罪,也因无民事刑事责任能力而无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2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

去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