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时,职工有权选择不再续签而离开公司。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劳动合同的有效期一旦结束,则劳动关系自动终止。
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有义务在终止劳动合同时向员工提供书面的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文件,并且必须在十五天内为员工办理档案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
作为员工,也应按照双方事先约定的程序,完成工作交接事宜。
若用人单位依照现行法律规定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那么在所有工作交接事项全部处理完毕后,方能进行支付。
对于用人单位维持或提升原有的劳动条件,但员工却决定不再续签的情形,此时用人单位无需向员工支付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然而,如果用人单位采取了降低原有劳动条件的措施,导致员工无法接受而拒绝续签,那么用人单位就必须依法向员工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具体而言,经济补偿金的金额将根据员工在该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来确定,每满一年即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标准。
对于工作年限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的员工,将按照一年的工作年限计算;
而对于工作年限低于六个月的员工,则仅需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值得注意的是,员工的月工资若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那么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将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执行,且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多不得超过十二年。
这里所提到的“月工资”,是指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