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情况下,若承揽人因自身原因导致第三方产生损失,则应由该承揽人独自承担相应责任,而非由定作人作为侵权责任人来承担此项义务。
然而,如若第三方对此次事件存在主观过错行为,那么承揽人所承受的责任压力便可因此得以缓解。
所谓“承揽”,便是指承揽人根据定作人的具体需求以及规定标准,运用其自有生产工具或技术设备开展特定任务并且尽心尽力地达成既定目标,最后将完工产品交付至定作人手中,再由定作人验收合格且支付相应报酬后,从而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建立起的一种法律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一条
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