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刑法罪名库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 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
  • 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的概念

    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或者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情节较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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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的构成要件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也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国家管制的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而具有的非法生产、买卖、运输、走私的主观心理态度。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制毒物品的管制和国家对外贸易管制的管理制度。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或者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情节较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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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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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的量刑标准

    1、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或者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生产、买卖、运输上述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3、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以上规定处罚。

    4、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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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的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达到下列数量标准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重”:

    (一)麻黄碱(麻黄素)、伪麻黄碱(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碱(消旋麻黄素)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

    (二)1-苯基-2-丙酮、1-苯基-2-溴-1-丙酮、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羟亚胺二千克以上不满十千克;

    (三)3-氧-2-苯基丁腈、邻氯苯基环戊酮、去甲麻黄碱(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碱(甲基麻黄素)四千克以上不满二十千克;

    (四)醋酸酐十千克以上不满五十千克;

    (五)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异黄樟素、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苯乙酸二十千克以上不满一百千克;

    (六)N-乙酰邻氨基苯酸、邻氨基苯甲酸、三氯甲烷、乙醚、哌啶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千克;

    (七)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一百千克以上不满五百千克;

    (八)其他制毒物品数量相当的。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量标准最低值的百分之五十,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重”:

    (一)曾因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二年内曾因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一次组织五人以上或者多次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或者在多个地点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的;

    (四)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的;

    (五)国家工作人员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的;

    (六)严重影响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

    (七)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单位或者个人未办理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确实用于合法生产、生活需要的,不以制毒物品犯罪论处。

    第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制毒物品数量在本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最高数量标准以上,不满最高数量标准五倍的;

    (二)达到本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制毒物品数量在本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最高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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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毒品犯罪,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

    (一)可卡因五十克以上;

    (二)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一百克以上;

    (三)芬太尼一百二十五克以上;

    (四)甲卡西酮二百克以上;

    (五)二氢埃托啡十毫克以上;

    (六)哌替啶(度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

    (七)氯胺酮五百克以上;

    (八)美沙酮一千克以上;

    (九)曲马多、γ-羟丁酸二千克以上;

    (十)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十一)可待因、丁丙诺啡五千克以上;

    (十二)三唑仑、安眠酮五十千克以上;

    (十三)阿普唑仑、恰特草一百千克以上;

    (十四)咖啡因、罂粟壳二百千克以上;

    (十五)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尼美西泮二百五十千克以上;

    (十六)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五百千克以上;

    (十七)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国家定点生产企业按照标准规格生产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被用于毒品犯罪的,根据药品中毒品成分的含量认定涉案毒品数量。

    第二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

    (一)可卡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

    (二)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

    (三)芬太尼二十五克以上不满一百二十五克;

    (四)甲卡西酮四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

    (五)二氢埃托啡二毫克以上不满十毫克;

    (六)哌替啶(度冷丁)五十克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克;

    (七)氯胺酮一百克以上不满五百克;

    (八)美沙酮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

    (九)曲马多、γ-羟丁酸四百克以上不满二千克;

    (十)大麻油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大麻脂二千克以上不满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三十千克以上不满一百五十千克;

    (十一)可待因、丁丙诺啡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

    (十二)三唑仑、安眠酮十千克以上不满五十千克;

    (十三)阿普唑仑、恰特草二十千克以上不满一百千克;

    (十四)咖啡因、罂粟壳四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

    (十五)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尼美西泮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千克;

    (十六)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一百千克以上不满五百千克;

    (十七)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第三条 在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的过程中,携带枪支、弹药或者爆炸物用于掩护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枪支、弹药、爆炸物种类的认定,依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

    在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的过程中,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造成执法人员死亡、重伤、多人轻伤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的“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

    第四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向多人贩卖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二)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

    (三)向在校学生贩卖毒品的;

    (四)组织、利用残疾人、严重疾病患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五)国家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五条 非法持有毒品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或者本解释第二条规定的“数量较大”标准,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非法持有毒品的;

    (二)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持有毒品的;

    (三)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持有毒品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六条 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被包庇的犯罪分子依法应当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二)包庇多名或者多次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

    (三)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被包庇的犯罪分子实施的毒品犯罪进行追究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或者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大”标准的;

    (二)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价值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三)为多人或者多次为他人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的;

    (四)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该犯罪分子实施的毒品犯罪进行追究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近亲属,或者为其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不具有本条前两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归案后认罪、悔罪、积极退赃,且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第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达到下列数量标准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重”:

    (一)麻黄碱(麻黄素)、伪麻黄碱(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碱(消旋麻黄素)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

    (二)1-苯基-2-丙酮、1-苯基-2-溴-1-丙酮、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羟亚胺二千克以上不满十千克;

    (三)3-氧-2-苯基丁腈、邻氯苯基环戊酮、去甲麻黄碱(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碱(甲基麻黄素)四千克以上不满二十千克;

    (四)醋酸酐十千克以上不满五十千克;

    (五)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异黄樟素、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苯乙酸二十千克以上不满一百千克;

    (六)N-乙酰邻氨基苯酸、邻氨基苯甲酸、三氯甲烷、乙醚、哌啶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千克;

    (七)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一百千克以上不满五百千克;

    (八)其他制毒物品数量相当的。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量标准最低值的百分之五十,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重”:

    (一)曾因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二年内曾因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一次组织五人以上或者多次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或者在多个地点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的;

    (四)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的;

    (五)国家工作人员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的;

    (六)严重影响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

    (七)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单位或者个人未办理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确实用于合法生产、生活需要的,不以制毒物品犯罪论处。

    第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制毒物品数量在本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最高数量标准以上,不满最高数量标准五倍的;

    (二)达到本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制毒物品数量在本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最高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九条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较大”:

    (一)非法种植大麻五千株以上不满三万株的;

    (二)非法种植罂粟二百平方米以上不满一千二百平方米、大麻二千平方米以上不满一万二千平方米,尚未出苗的;

    (三)非法种植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达到前款规定的最高数量标准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量大”。

    第十条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规定的“数量较大”:

    (一)罂粟种子五十克以上、罂粟幼苗五千株以上的;

    (二)大麻种子五十千克以上、大麻幼苗五万株以上的;

    (三)其他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

    第十一条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引诱、教唆、欺骗多人或者多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对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三)导致他人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犯罪行为的;

    (四)国家工作人员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十二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

    (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向他人贩卖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贩卖毒品,符合前款规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条件的,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

    容留近亲属吸食、注射毒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第十三条 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或者本解释第二条规定的“数量较大”标准最低值的百分之五十,不满“数量较大”标准的;

    (二)二年内曾因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向多人或者多次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四)向吸食、注射毒品的未成年人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五)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或者本解释第二条规定的“数量较大”标准的;

    (二)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具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十四条 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实施传授制造毒品、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的方法,贩卖毒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或者组织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发布实施前述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

    实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同时构成贩卖毒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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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6 01:13:38

他人侵权我公司产品怎么处理

本地优选咨询顾问

本地优选咨询顾问 最近回复:

1.处理他人侵权公司产品情况,应先固定证据、确定维权途径、发送律师函明确赔偿事宜,并注意处理时效以防止损失扩大。2.具体措施与建议如下:-固定侵权证据:通过公证购买侵权产品,保存好实物及交易记录,同时对侵权网页截图或视频进行公证,留存侵权主体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确定维权途径:可向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请求查处侵权行为;也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若侵权行为涉嫌犯罪,如假冒注册商标罪等,可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刑事责任。-发送律师函:向侵权方发送律师函,明确要求其停止侵权,并协商赔偿事宜,赔偿金额可依据公司实际损失、侵权方违法所得或法定赔偿标准确定。-注意处理时效:在整个处理过程中,要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026-01-04 19:54:31

欠交物业费六年后还能被起诉吗

徐州法务

徐州法务 最近回复:

法律分析:(1)欠交物业费六年仍可能被起诉。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但该时效不直接限制物业公司的起诉权利,而是影响其胜诉权,需结合期间是否存在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情形判断。(2)若物业公司在六年内未以合理方式催交物业费,且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情形,诉讼时效已过,业主可在诉讼中提出时效抗辩,法院会驳回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3)若物业公司在六年内有催交行为,如通过书面函件、短信等合理方式催交,诉讼时效会中断,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此时即便超过六年,物业公司仍有权起诉,业主可能需承担支付物业费及违约金等责任。提醒:业主应按时缴纳物业费,收到催交通知需及时处理;如被起诉,需收集物业公司是否存在催交行为的证据,必要时咨询专业人士分析具体案情。

2026-01-04 15:26:26

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罪符合什么条件能缓刑

律图内蒙古

律图内蒙古 最近回复:

1.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适用缓刑,要满足被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刑期前提,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无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等条件,且不能是累犯或犯罪集团首要分子。2.解决措施与建议:-对于司法机关,在判定是否适用缓刑时,要严格审查各项条件。对违法所得数额、后果严重程度等情节仔细核查,综合考量行为人是否初犯偶犯、有无前科等判断再犯罪危险。-对于嫌疑人,若希望争取缓刑,应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积极赔偿权利人损失、认罪认罚,展现悔罪态度。

2026-01-04 03:23:47

物业异地起诉有效吗

汕头法务

汕头法务 最近回复:

1.物业异地起诉效力关键在于受诉法院有无管辖权。若异地法院不是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且合同未约定其为管辖法院,起诉通常无效,可能被裁定不予受理或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若合同有合法有效的管辖约定,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异地起诉有效。2.解决措施和建议:-物业起诉前要准确判断受诉法院管辖权,确保起诉有效。-业主若认为受诉法院无管辖权,应在法定答辩期内及时提出管辖权异议。

2026-01-03 23:10:35

欠物业费超过多少才可以起诉

恩施法务

恩施法务 最近回复:

法律分析:(1)物业服务人起诉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关键在于业主是否存在违约行为,而非欠费金额的大小。业主与物业服务人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会明确物业费的缴纳时间、数额及方式,业主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缴费义务,即构成违约,这是物业服务人启动法律程序的核心前提。(2)物业服务人在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前,需履行催告义务。业主逾期不支付物业费时,物业服务人应先催告业主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的确定需结合合同约定或实际情况,确保给业主足够的准备时间。(3)合理期限届满后业主仍未支付的,物业服务人有权选择诉讼或仲裁方式追讨物业费。即使欠费金额较小,物业服务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及小区管理秩序,也可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相关部门会根据合同约定及实际情况进行审理。提醒:业主应按时足额缴纳物业费,若对物业服务有异议,可通过协商或向相关部门反映解决,切勿直接拒缴物业费,以免因违约引发诉讼,影响个人信用记录。

2026-01-03 07:02:25

欠私人一万法院会怎样强制执行

律图福建

律图福建 最近回复:

法律分析:(1)债权人胜诉后,若债务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有权向作出判决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法院受理强制执行申请后,会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全面查询债务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涵盖房产、车辆、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各类资产。(3)针对查询到的银行存款,法院可依法冻结债务人的银行账户,并直接划拨账户内的存款至指定账户,用于偿还所欠债务。(4)若债务人名下有房产、车辆等不动产或动产,法院会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续通过司法拍卖程序将财产变现,所得款项优先用于清偿债务。(5)若债务人具备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法院可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若经法院全面查询,债务人确实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债权人发现债务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提醒: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后,应主动向法院提供已知的债务人财产线索;若发现债务人存在转移、隐匿财产等拒不履行行为,需及时向法院反馈,以保障自身债权顺利实现。

2026-01-03 03:43:56

起诉物业不赔钱怎么起诉

律图南昌

律图南昌 最近回复:

(一)确定管辖法院:前往物业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进行起诉。(二)准备起诉材料:1.起诉状,要写清楚原被告的基本信息、明确的诉讼请求以及事实和理由。2.原被告身份材料。3.证据材料。(三)提交材料立案:把准备好的材料交到法院立案庭,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后,缴纳诉讼费用,然后等待开庭通知。(四)开庭:在开庭时进行举证质证,陈述事实理由。(五)申请强制执行:若判决生效后物业未履行赔偿责任,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六)注意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为三年,要及时主张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2026-01-03 01:28:29

纠纷损毁财物超五千如何判

鄂州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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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认损毁财物价值是否达到五千元以上。可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对财物价值进行评估,获取客观报告,明确是否达到涉嫌犯罪的数额门槛。(二)若涉嫌犯罪,主动与受损方沟通赔偿事宜。及时赔偿损失并取得对方书面谅解,该行为可作为司法机关从轻量刑的参考因素。(三)核实自身行为是否属于合法情形。若因正当防卫导致财物损毁,需收集相关证据证明行为符合正当防卫条件,此类情形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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