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刑法罪名库 > 妨害文物管理罪 >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
  • 什么是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是指违反文物保护法规,明知是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而予以损毁,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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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有关名胜古迹的管理秩序,对象则为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所谓名胜古迹,包括风景名胜及文物古迹。其中,风景名胜,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比较集中,环境优雅、具有一定规模和范围,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区。根据其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的大小,环境质量的高低,规模大小,游览条件的优劣等,可分为国家重点、省级和市县级3级风景名胜区。

    所谓文物古迹,是指与名人事迹、历史大事有关而值得后人登临凭吊的胜地、建筑物以及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单位,根据其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分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县、自治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属于本罪对象的名胜古迹,应是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其范围宜控制在全国重点与省级两级内,县、市级的名胜古迹,一般不能构成本罪的对象。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损毁,是指损坏和毁灭。具体方式多种多样,如捣毁、砸碎、拆除、污损、挖掘、刻划、焚烧、炸毁等。一般表现为积极的作为方式,如损毁景物、建筑物;破坏园林植物;在名胜古迹区盖违章建筑,拒绝拆除等、但也不排除可以由消极的不作为方式构成。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情节不属严重即使有损毁行为,也不能构成本罪。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的;因其行为造成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严重损坏的;造成名胜古迹大面积损毁的;造成恶劣影响的;出于卑鄙动机损毁的:抗拒他人制止的;等等。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是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而加以损毁。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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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认定

    本罪与故意损毁文物罪在行为方式、主观罪过形式、主体等方面均相同。二者区别的关键是损毁的对象不同。本罪损毁的对象限于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即国家保护的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风景名胜和不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之列但又与名人事迹、历史大事等有关的历史遗迹。而故意损毁文物罪损毁的对象,则是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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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量刑标准

    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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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立案标准

    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严重损毁的;

    (二)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三次以上或者三处以上,尚未造成严重损毁后果的;

    (三)损毁手段特别恶劣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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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法条及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文物犯罪,保护文物,根据《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的“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的“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的范围认定。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二级文物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走私文物罪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一级文物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三级文物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无法确定文物等级,或者按照文物等级定罪量刑明显过轻或者过重的,可以按照走私的文物价值定罪量刑。走私的文物价值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走私文物罪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文物价值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文物价值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第二条 盗窃一般文物、三级文物、二级以上文物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盗窃文物,无法确定文物等级,或者按照文物等级定罪量刑明显过轻或者过重的,按照盗窃的文物价值定罪量刑。

    第三条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

    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造成五件以上三级文物损毁的;

    (二)造成二级以上文物损毁的;

    (三)致使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严重损毁或者灭失的;

    (四)多次损毁或者损毁多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拒不执行国家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停止侵害文物的行政决定或者命令的,酌情从重处罚。

    第四条 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以及未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的本体,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

    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致使名胜古迹严重损毁或者灭失的;

    (二)多次损毁或者损毁多处名胜古迹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拒不执行国家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停止侵害文物的行政决定或者命令的,酌情从重处罚。

    故意损毁风景名胜区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本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定罪量刑。

    第五条 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具有本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

    第六条 出售或者为出售而收购、运输、储存《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的“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

    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倒卖三级文物的;

    (二)交易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倒卖二级以上文物的;

    (二)倒卖三级文物五件以上的;

    (三)交易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七条 国有博物馆、图书馆以及其他国有单位,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将收藏或者管理的国家保护的文物藏品出售或者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以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包括水下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不以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为限。

    实施盗掘行为,已损害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应当认定为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既遂。

    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以外的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其他不可移动文物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明知是盗窃文物、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等犯罪所获取的三级以上文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加工、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事先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后果严重”:

    (一)导致二级以上文物或者五件以上三级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二)导致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严重损毁或者灭失的;

    (三)其他后果严重的情形。

    第十一条 单位实施走私文物、倒卖文物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盗窃文物,故意损毁文物、名胜古迹,过失损毁文物,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等行为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定罪量刑标准,追究组织者、策划者、实施者的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针对不可移动文物整体实施走私、盗窃、倒卖等行为的,根据所属不可移动文物的等级,依照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定罪量刑:

    (一)尚未被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适用一般文物的定罪量刑标准;

    (二)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适用三级文物的定罪量刑标准;

    (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适用二级以上文物的定罪量刑标准。

    针对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建筑构件、壁画、雕塑、石刻等实施走私、盗窃、倒卖等行为的,根据建筑构件、壁画、雕塑、石刻等文物本身的等级或者价值,依照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定罪量刑。建筑构件、壁画、雕塑、石刻等所属不可移动文物的等级,应当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第十三条 案件涉及不同等级的文物的,按照高级别文物的量刑幅度量刑;有多件同级文物的,五件同级文物视为一件高一级文物,但是价值明显不相当的除外。

    第十四条 依照文物价值定罪量刑的,根据涉案文物的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文物价值;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明显不合理的,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或者结合本解释第十五条规定的鉴定意见、报告认定。

    第十五条 在行为人实施有关行为前,文物行政部门已对涉案文物及其等级作出认定的,可以直接对有关案件事实作出认定。

    对案件涉及的有关文物鉴定、价值认定等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者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报告。其中,对于文物价值,也可以由有关价格认证机构作出价格认证并出具报告。

    第十六条 实施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至第九条规定的行为,虽已达到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但行为人系初犯,积极退回或者协助追回文物,未造成文物损毁,并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实施本解释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的行为,虽已达到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但行为人系初犯,积极赔偿损失,并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第十七条 走私、盗窃、损毁、倒卖、盗掘或者非法转让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依照刑法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定罪量刑。

    第十八条 本解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本解释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盗掘、非法经营和走私文物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研)发〔1987〕32号)同时废止;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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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4 12:43:18

失踪人怎样向法院申请,想了解失踪人口宣告的法律程序是怎样的?

最近回复:

如果要申请宣告失踪,首先得确定失踪时间,一般要满两年。然后准备相关材料,比如失踪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向失踪人住所地的基层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受理后会发出公告,公告期为三个月。公告期满后,法院会根据情况作出是否宣告失踪的判决。其他需要注意的是,宣告失踪后,失踪人的财产会由法院指定的人代管,失踪人的配偶、父母等近亲属都有可能被指定为代管人。再次强调,申请宣告失踪一定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失踪的事实,否则法院可能不会受理。我是杭州的吴亮律师,如果仍有疑问,欢迎追问或一对一咨询。

2026-06-04 10:48:57

你好 我这边一审已结案了 法院这边不退诉讼费 因为对方要上诉 说这边到时候由二审法院这边退还 麻烦问一下是这样的吗

最近回复:

请说明具体时间地点涉及主体和诉求。证据先保存好合同转账记录聊天记录都别丢。民事纠纷时效三年劳动争议时效一年。维权按协商调解诉讼顺序进行。

2026-06-04 10:13:42

第三人撤销之诉驳回后该如何上诉

最近回复:

1.第三人撤销之诉被驳回,不服一审裁定,在裁定书送达10日内可向上一级法院上诉;不服一审判决,在判决书送达15日内上诉。 2.上诉要提交上诉状,内容有当事人信息、原审法院名称、案件编号、案由、上诉请求及理由。 3.上诉状通过原审法院提出,按对方人数交副本;直接向二审法院上诉,二审法院5日内移交原审法院。 4.随后进入二审,由上一级法院审理案件。

2026-06-04 08:45:03

开完庭之后是否还能办理撤诉

最近回复:

1.开完庭后在符合条件时可办理撤诉,其决定权在法院。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法院会综合多方面因素裁定是否准许。若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且被告不同意,法院可不予准许。 2.法院审查撤诉申请,会看是否是原告真实意愿,有无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等情况。不存在违法违规及损害他人权益且符合自愿原则,法院通常准许撤诉。 3.若案件接近宣判,或撤诉影响诉讼程序正常进行、损害他人权益,法院可能不准许。 建议原告申请撤诉时确保出于真实意愿,且无损害他人权益的情况。同时,提前与法院沟通,了解案件所处阶段及撤诉的可能性。

2026-06-04 06:56:58

民事诉讼在开庭前需不需要缴纳费用

最近回复:

(一)原告需在接到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要留意时间,提前准备好费用并按时缴纳。 (二)若要提起反诉,提起反诉的当事人应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费用,及时完成缴费。 (三)若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可准备相关证明材料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费用。 (四)若未能按时缴纳费用,要尽快提出司法救助申请,避免按自动撤诉处理。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2026-06-04 05:15:29

第三人撤销之诉被驳回还能上诉吗

最近回复:

1.第三人撤销之诉被驳回能否上诉,要看具体情况。 2.若法院以裁定形式驳回起诉,这是对程序问题处理,当事人不服,可在裁定书送达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上诉。 3.若法院以判决形式驳回诉讼请求,意味着已对实体问题审理并作结论,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上诉维权。

2026-06-04 04:03:00

对于责任认定结果能不能提出申诉

最近回复:

结论: 责任认定结果能否申诉取决于具体类型。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可申诉但能申请复核;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其他领域责任认定也多有相应救济途径。 法律解析: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适用申诉程序,当事人若对其有异议,可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对于工伤认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若不服结论,能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在医疗事故等其他领域,也有类似申请再次鉴定等救济途径。不同类型责任认定的救济方式不同,当事人需留意各救济途径的法定期限和程序要求,及时采取措施维护自身权益。如果您遇到责任认定方面的问题,且不清楚具体该如何操作,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们会为您提供准确的法律建议。

2026-06-04 02:03:45

二审里被诉人应采用什么方式应诉

最近回复:

结论: 二审中被上诉人应诉可通过做好证据收集整理、研究一审判决书撰写答辩状、庭审遵守纪律合理陈述及质证,法律知识不足时可聘请律师代理。 法律解析: 在二审程序里,证据是关键。被上诉人审视一审证据、补充完善证据,能强化证据证明力,为自己的主张提供更坚实支撑,这符合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研究一审判决书,针对原审判决的问题撰写答辩状,能清晰反驳上诉人诉求,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庭审遵守纪律、围绕焦点陈述并及时质证,是保证庭审有序进行和准确查明事实的要求。而聘请律师代理应诉,能借助律师的专业能力,更好地应对复杂的法律程序和法律问题。如果在二审应诉过程中遇到任何法律难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更精准有效的法律帮助。

2026-06-04 01:59:17

申请驳回诉讼请求在财产转移后多久

最近回复:

法律分析: (1)驳回诉讼请求是法院对原告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诉求的判决结果,其判定核心在于原告的诉求及证据情况,和财产转移时间无直接关联。 (2)财产转移存在不同情况,若在诉讼过程中转移财产,当事人可通过申请财产保全来保障自身权益。 (3)若在诉讼前,债权人察觉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损害自身权益,可依法行使撤销权。 (4)当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诉求缺乏证据支撑时,被告可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提醒: 遇到财产转移和诉讼问题,要及时收集证据。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6-06-04 00:50:33

收到交通纠纷传票后应该怎样处理

最近回复:

1.查看传票:明确开庭时间和地点,防止错过庭审。 2.收集证据:准备事故责任认定书、医疗证明、维修发票等,支持自身主张。 3.准备答辩:阅读起诉状,结合事实和法律规定准备答辩意见,不熟悉法律可咨询律师或申请援助。 4.考虑反诉:若对方有过错致损,可在规定时间反诉。 5.准时庭审:按传票要求准时参加,遵守纪律如实陈述,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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