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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诽谤罪

    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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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诽谤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犯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

    2、客观要件

    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不能构成犯罪主体。

    4、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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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诽谤罪的认定

    一、本罪与治安违法行为、民事侵权行为的界限

    (1)诽谤罪散布的必须是捏造的虚假的事实。如果散布的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虽然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但不构成诽谤罪。而名誉侵权行为,即使所述的内容是真实的,但只要是法律禁止公开宣扬的,公开了将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也可以构成名誉侵权。甚至叙述的事实愈真实,愈会加重侵权的程度。

    二、本罪与侮辱罪的界限

    这两种犯罪所侵犯的客体,都是他人的人格和名誉。不同之处主要在于:

    (1)侮辱不是用捏造的方式进行,而诽谤则必须是捏造事实。

    (2)侮辱含暴力侮辱行为,而诽谤则不使用暴力手段。

    (3)侮辱往往是当着被害人的面进行的,诽谤则是当众或者向第三者散布的。

    三、本罪与诬告陷害罪的界限

    二者都是针对特定对象,采用捏造事实的手段实施的。不同之处在于:

    (1)所捏造的事实内容不同。诬告陷害捏造的是犯罪的事实,诽谤罪捏造的是足以损害他人人格、名誉的事实。

    (2)行为方式不同。诬告陷害是向政府机关和有关部门告发,诽谤则是当众或者向第三者散布。

    (3)主观方面不同。诬告陷害的意图是使他人受刑事处分,诽谤则是意图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

    (4)追究方式不同。诬告陷害罪是公诉案件,诽谤罪只有在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影响国家利益的情况下是公诉案件外,一般均为自诉案件。

    四、诽谤是否构成诽谤罪的界限

    区分诽谤罪与非罪的界限,要注意:诽谤罪与治安违法行为、民事侵权行为的界限。构成诽谤罪的诽谤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而违反治安行政法规的诽谤行为,必须局限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民事性质的名誉侵权行为,不仅在违法程度上轻于诽谤犯罪行为以及违反治安行政法规的诽谤行为,而且还具有以下不同:

    (1)诽谤罪散布的必须是捏造的虚假的事实。如果散布的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虽然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但不构成诽谤罪。而名誉侵权行为,即使所述的内容是真实的,但只要是法律禁止公开宣扬的,公开了将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也可以构成名誉侵权。甚至叙述的事实愈真实,愈会加重侵权的程度。

    (2)法人、团体、组织不能成为诽谤罪的犯罪对象。而在名誉侵权行为中,法人、团体、组织可以成为受害者。如:散布虚假消息,诬说某工厂的产品质量如何低劣等,目的是以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搞垮对方。这种行为即使造成了严重后果,只能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而不构成诽谤罪。

    (3)主观过错要求不同。诽谤犯罪行为的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而名誉侵权的主观过错包括过失行为。此外,即使善意的检举、揭发、批评中有不实成分的,也不应以诽谤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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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诽谤罪的量刑标准

    1、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本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3、通过信息网络实施诽谤他人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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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诽谤罪的立案标准

    1、在出版物中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分别以侮辱罪或者诽谤罪定罪处罚。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1)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2)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3)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3、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1)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2)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3)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4、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1)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2)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3)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

    (4)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6)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7)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5、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6、需要注意,犯本罪的,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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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诽谤罪的法条及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规定,对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

    (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第四条 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第五条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第六条 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额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第八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九条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犯罪,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条 本解释所称信息网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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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提问 提交

2024-10-14 13:00:58

我在直播间 喊跳舞的男生老公。他说我诽谤了他 他们公司的人要起诉我

樊林卓律师

樊林卓律师 最近回复:

结论在直播间中使用“老公”来称呼某位男性,是否构成诽谤主要取决于该言论是否足以降低该男性在大众心目中的社会评价,或者是否虚构事实从而损害其名誉。如果该行为被认定为损害他人名誉,则该男性或其公司有可能提起侵权诉讼。然而,在很多情况下,类似称呼可能被视为调侃或不当言论,视具体语境较为重要。因此,该言论是否构成诽谤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分析法规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诽谤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然而,法律明确指出,诽谤罪属于自诉案件,只有在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或国家利益的情况下,才能作为公诉案件处理。在网络直播间中如因调侃性质泛称某人为“老公”,并未虚构或捏造事实,通常并不构成诽谤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此,如果该言论在客观上确实导致了严重的名誉损害,受害人有权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司法实践在实践中,法院是否认定某言论为诽谤,主要依据其是否降低了他人的社会评价。例如在案件【(2023)粤0705民初794号】中,因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在其直播间的实际言论行为,法院认定其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因此,在无法充分证明该称呼导致了当事人具体损失或精神损害时,法院可能不会支持该诽谤主张。实务分析在网络空间,特别是直播环境中,言语的影响非常依赖于交流的具体语境和受众的接受度。实务中,不当使用昵称如“老公”在没有进一步恶意中伤或捏造事实的情况下,通常被理解为一种善意调侃或不当言辞,而不是对其名誉的针对性损害。在这一领域,司法实践中也已逐步形成共识,即除非言论具有明确且实际的毁谤意图,否则一般不构成名誉侵权。

2024-10-12 18:01:12

网络平台被多次辱骂,诽谤,造谣如何维权

宁夏灜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宁夏灜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最近回复:

您好!建议您及时与平台沟通。

2024-10-11 19:03:34

诽谤 造谣 恶意批图 侵犯肖像权

唐波律师

唐波律师 最近回复:

你好,请问具体情况怎么样?

2024-10-11 14:06:55

有人在网上辱骂我诽谤我怎么处理?

许仙凤律师

许仙凤律师 最近回复:

你好,对于你说的这个情况可以报警处理

2024-10-11 13:10:40

被老师诬陷造谣诽谤十几年可以起诉吗

孙威律师

孙威律师 最近回复:

你只要证据充分就是可以起诉的

2024-10-10 15:24:45

麻烦问一下别人诬蔑我是不是就是诽谤

杨生智律师

杨生智律师 最近回复:

依据你的叙述,污蔑和诽谤的区别主要在于以下几点内容:诬告陷害罪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权利,诽谤罪侵犯的是公民的名誉;诬告陷害罪的目的是使他人受刑事追究,诽谤罪的目的是破坏他人名誉;诬告陷害罪是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通常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诽谤罪是捏造有损他人名誉的事实,散布于第三者或更多的人,但不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

2024-10-10 13:55:45

今天遇到诽谤。

刘云律师

刘云律师 最近回复:

你好,我这边是律师事务所

2024-10-08 13:42:09

匿名邮件污蔑诽谤,找律师

王雨昕律师团队

王雨昕律师团队 最近回复:

您好,可以和您电话沟通一下案件情况

2024-10-08 13:40:21

被匿名邮件污蔑诽谤,有专业律师吗

王雨昕律师团队

王雨昕律师团队 最近回复:

您好,可以和您电话沟通一下案件情况

2024-10-08 13:16:25

在群里绯谤他人负法律责任吗

臧存良律师

臧存良律师 最近回复:

您好,您遇到了什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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