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因雇主违反了《劳动合同法》中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任一情况而选择快速离职的劳动者,其具有立刻离开的权利,无需提前向雇主进行通报。
然而,对于选择正常离职流程的劳动者来说,通常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告知雇主,且如在试用期内需提前三天作出通知;
通知期限满后便可自行离岗。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