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刑法罪名库 >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 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
  • 什么是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

    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是指故意破坏国家边境的永久性测量标志的行为。

    查看详细>>
  • 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正常管理活动。测量是从事工农业生产、国防建设和某些科学研究工作的必不可少的手段。在测量工作中,常常需要设置一定的测量标志。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这些测量标志,就会使有关数据资料失去准确性,影响国家的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有关的科学研究工作。所以,有必要加强测量标志的保护,维护国家对测量标志的正常管理。为此,《刑法》规定了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有重要意义。

    本罪侵犯的对象必须是永久性测量标志。所谓永久性测量标志,是指国家和军队在全国各地进行测量过程中所设置的永久性标志。包括各种等级的天文点、重力点、水准点、三角点、导线点、海控点、炮控点等,有木质的、钢质的、铜质的、石质的等。也包括地形测图的固定标志。近年来设立的人造卫星观测点,也属于永久性测量标志。本罪的破坏对象只限于永久性测量标志,这就与一般的毁坏公私财物罪有明显的不同,也同破坏一般的临时性的测量标志的行为有明显的区别,如果行为人所破坏的是为开挖河道、修建道路而临时埋设的测量标志,就不能构成本罪。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的行为。所谓破坏,是指拆毁、损坏、改变、移动、掩盖等。其手段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只要其行为足以使上述永久性测量标志丧失其原有作用的,就应视为破坏,构成犯罪。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长期保护测量标志的通告》的规定精神,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必须持有省、市、自治区测绘主管部门或军区测绘主管部门的证明函件,经保管单位和保管人验证后,”方可进行。凡违背《通告》的上述精神,非法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的,也构成本罪。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无论是住在永久性测量标志附近地区的人,还是临时经过的过路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永久性测量标志而故意加以破坏的,才构成犯罪。如果因不知是永久性测量标志而过失加以破坏的,就不能视作故意破坏,也就不构成本罪。例如,某乙不知路边的钢质觇标为永久性测量标志,而把它拆下拿回家使用,这就属于过失行为,不应以本罪论处。当然这种行为也是错误的,应进行批评教育,有的也可予以行政处分,如果原物能够复原的,可令其恢复原状。值得注意的是,有些过失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的行为,虽不构成本罪,却可构成其他犯罪。例如上面提到的某乙窃回的钢质觇标如果价值很大,就可以构成盗窃罪。因为他窃回路边树立的钢质觇标是出于故意,是明知为他人之物而故意窃回,占为已有。有的也可视情节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

    本罪的犯罪动机是多种多样的,不同的动机对构成本罪并无影响。

    查看详细>>
  • 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测量标志,是指:

    (一)建设在地上、地下或者建筑物上的各种等级的三角点、基线点、导线点、军用控制点、重力点、天文点、水准点的木质觇标、钢质觇标和标石标志,全球卫星定位控制点,以及用于地形测图、工程测量和形变测量的固定标志和海底大地点设施等永久性测量标志;

    (二)测量中正在使用的临时性测量标志。所谓永久性测量标志,是指国家和军队在全国各地进行测量过程中所设置的永久性标志。包括各种等级的天文点、重力点、水准点、三角点、导线点、海控点、炮控点等,有木质的、钢质的、铜质的、石质的等。也包括地形测图的固定标志。

    近年来设立的人造卫星观测点,也属于永久性测量标志。本罪的破坏对象只限于永久性测量标志,这就与一般的毁坏公私财物罪有明显的不同,也同破坏一般的临时性的测量标志的行为有明显的区别,如果行为人所破坏的是为开挖河道、修建道路而临时埋设的测量标志,就不能构成本罪。

    查看详细>>
  • 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量刑标准

    故意破坏国家边境的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查看详细>>
  • 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立案标准

    《公安部关于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八)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案

    1、采取盗取、拆毁、损坏、改变、移动、掩埋等手段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使其失去原有作用的,应当立案侦查。

    2、破坏3个以上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或者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严重损毁等严重后果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

    查看详细>>
  • 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法条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节录)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不得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不得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本法所称永久性测量标志,是指各等级的三角点、基线点、导线点、军用控制点、重力点、天文点、水准点和卫星定位点的觇标和标石标志,以及用于地形测图、工程测量和形变测量的固定标志和海底大地点设施。

    第四十二条

    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建设单位应当对永久性测量标志设立明显标记,并委托当地有关单位指派专人负责保管。

    第四十三条

    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军用控制点的,应当征得军队测绘部门的同意。所需迁建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第四十四条

    测绘人员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件,并保证测量标志的完好。 保管测量标志的人员应当查验测量标志使用后的完好状况。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检查、维护永久性测量标志。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

    (二)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

    (三)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四)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

    (五)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

    查看详细>>

我要提问 提交

2026-06-04 09:00:41

交通事故做完伤残鉴定,费用该谁承担

最近回复:

1.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费用一般由主张鉴定方先垫付,如受害人自行委托鉴定先垫付,后续诉讼可要求侵权人承担。法院判决后通常由败诉方承担,因其属于合理损失。 2.若双方都有责任,法院按责任比例划分费用承担,如主次责任中主要责任方承担70%,次要责任方承担30%。 3.交强险不承担鉴定费,商业险需依据合同约定,若未明确约定,保险公司可能在责任范围内承担。 建议受害人在自行委托鉴定时保留好相关票据,以便后续索赔。双方责任明确的情况下,可提前协商鉴定费用承担问题。投保时仔细阅读商业险合同关于鉴定费承担的条款。

2026-06-04 08:47:32

车祸车主全责导致腰1压缩性骨折伴随骨髓水肿

最近回复:

打122出认定书划分责任。交强险先赔医疗限额1.8万修车2千不足按责任比例分担。索赔含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保存所有票据。协商不成去事故地法院起诉时效一年。

2026-06-04 06:58:24

对方在车辆定损时不参与该怎么办

最近回复:

结论: 对方在车辆定损时不参与,可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定损留存材料,与对方及保险公司书面沟通并保留记录,沟通无果且车辆已维修可凭维修凭证索赔,对方拒赔可起诉维权。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车辆事故中,若对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却在定损时不参与,受损方自行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定损,其鉴定报告等材料是合法有效的证据,能证明车辆损失情况。及时与对方及保险公司书面沟通,是为了保障对方的知情权,留存的沟通记录可证明己方积极履行告知义务。若对方仍不配合,维修发票和清单等能证实实际损失,受损方有权据此索赔。若对方拒绝赔偿,受损方通过诉讼途径维权,鉴定报告、维修凭证等可支持其赔偿主张。若在处理此类情况时遇到难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更详细准确的法律建议。

2026-06-04 06:07:47

事故决定私了,该怎么来确定损失

最近回复:

1.人身损害:及时就医检查,依据医院诊断等确定伤情,按医嘱治疗,保留挂号、检查等医疗费用票据,明确医疗损失。 2.误工损失:提供单位误工、收入及工资扣发证明来确定。 3.护理费用:有护理需求,参考护工收费或护理人员收入确定。 4.财产损失:对受损财产拍照录像,能修的以维修票据定损失,不能修的按市场价格结合使用年限、折旧评估。 5.双方核实各项损失,形成书面确认文件。

2026-06-04 04:13:43

交通事故不构成伤残,鉴定费由谁承担

最近回复:

结论: 交通事故不构成伤残时,鉴定费承担需结合具体案件中鉴定的必要性及法院判决确定,通常先由申请方垫付,若鉴定为查明损失必要费用,可能由侵权方承担,非必要则申请方自行承担,且不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 法律解析: 依据公平原则和司法实践,鉴定费一般先由申请鉴定方垫付。若法院经审理认为鉴定是查明事故损失的必要合理费用,即便未构成伤残,因侵权行为引发了鉴定这一必要程序,会判决由侵权方承担。反之,若法院认定鉴定并非必要,就会判决申请方自行承担。同时,交强险赔偿范围不包含鉴定费。在实际交通事故处理中,鉴定费承担情况较为复杂,每个案件都有其特殊性。如果遇到交通事故不构成伤残但对鉴定费承担有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更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2026-06-04 02:34:35

对方全责出车祸,精神损失怎样算

最近回复:

结论:在对方全责的车祸中,被侵权人若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赔偿数额需综合多因素确定,可先协商,协商不成可诉讼。 法律解析: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手段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后果,侵权人获利情况,其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来确定赔偿数额。通常伤残等级越高、精神痛苦越重,赔偿越高。不过,被侵权人要有证据证明精神损害事实,像医院诊断证明、心理咨询记录等。可以先与对方及其保险公司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果则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如果您在类似的车祸中遇到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2026-06-04 01:06:25

你好,我们孩子因为车祸想做评残鉴定,但保险公司说他们请鉴定机构鉴定,我担心不能公平公正,您们有什么建议吗

最近回复:

你好,双方对鉴定有异议可以起诉向法院申请,法院指定鉴定机构

2026-06-03 10:30:59

逆行无接触事故,对方摔倒后,后面又有一个摔倒的撞到中间这个人了

最近回复:

逆行方通常负主责或全责。无接触事故若逆行行为与首次摔倒有因果关系,需担责;后续摔倒属介入因素,需判断中间人是否有过错(如未设警示),按过错比例分担。最终以交警认定为准。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2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

去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