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您通过仲裁途径来确定劳动关系的话,仲裁法庭将会尽最大努力在长达六十日的期间内作出最终裁决。
若对于仲裁裁决结果表示不满,您可从接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的第十五天内向相关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法院亦须在此期限内进行立案审理,并力争在六个月内审结此案。
但如遇特别情形,需延长期限的话,必须经本院院长批准,方可延长至六个月。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