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准确辨别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察:
在雇佣关系中,雇员对其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的具体安排并无自主决定权;
而相比之下,在承揽关系中,承揽方则拥有较大程度上的作业自由度。
此外,雇佣关系下的薪酬待遇通常依据当地市场劳动力成本及相应行业规范进行确定,然而在承揽合同关系中,承揽方获得的劳务报酬往往与其个人技艺水平、生产规模乃至原材料价格等因素紧密关联。
除此之外,还需关注其他相关因素差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七百七十二条
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