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确立和实施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试用期方面,应当遵循以下条法规则:
首先,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情况下,试用期并不成立,而是视为劳动合同期限;
其次,约定试用期必须是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都真诚地表达出各自意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共识;
再次,同一用人单位对同一劳动者只能设定并执行一次试用期;
最后,还需遵守其他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