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与劳动有关的争议纠纷,只有符合人民法院受理的法定条件,才能被受理,相关法条列举了如下几种情况:
首先是关于劳动关系的确立存在争议的情况;
其次,是涉及到劳动合同签订、执行、变更、解除或终止过程中产生的争议问题;
再者,就是关于员工被开除、解雇、离职过程中引发的争议事项;
然后是涵盖了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安排、休息休假制度建立、社保福利保障、岗前培训以及劳动安全保护措施的争议事件;
此外则涵盖了围绕着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工伤医疗费用支付、经济补偿和赔偿金额不足等方面的争议;
最后则是由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其他与劳动有关的争议事宜。《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