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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谋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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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要件为国有公司、企业的财产权益以及国家对公司的管理制度,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有限责任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由此可知,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具有很大的管理权限,其行为对公司、企业以及广大的股东和出资人的利益有很大影响。我国公司法因之规定了董事、经理的义务。

    (1)董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董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2)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3)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4)董事、经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5)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经理违反相应的义务即侵犯了公司、企业的财产权益以及公司、企业的股东和出资人的财产权益,同时构成对国家公司管理制度的侵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国公司法及本法对董事、经理违反相应的义务应承担刑事责任作了相应规定,对打击当前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的渎职行为有重大作用。

    (二)客观要件

    本罪的行为方式有以下几种情形:

    1、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业务。既可以是为自己经营,又可以是为他人经营,还可以是既为自己经营又为他人经营,具备其中之一的,即可构成本罪。自己经营,有的是以私人名义另行注册公司经营,有的是以亲人名义但实际是公司、企业董事、经理自行经营,还有的是在他人经办的公司、企业中入股进行经营等。凡是向己独资或者参与了出资的公司、企业、不论是否以本人名义,都属于为自己经营。为他人经营包括为其他公司、企业进行经营,是指暗中担任他人独资、出资的公司、企业的管理人员,为其业务进行策划、指挥等。

    2、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的营业与自己所任职的公司、企业的营业属于同一种类。否则,即使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了某项营业,但这项营业与自己所任职公司、企业的营业不属同一类营业,亦不能构成本罪。如果经营的营业为两类以上,只要其中的一类与自己所任职公司、企业属同类营业,即可认定为经营了与自己所任职公司、企业的同一类营业。这是为了防止损害自己所任职公司、企业利益的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发生。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自己所任职公司、企业的人力、物力、资金、信息来源、客户渠道为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的公司、企业抢占市场;或者垄断供货渠道;或者巧立名目,将自己所任职公司、企业的正品、等内品产品的次品、等外品低价销售给个人或为他人经营的公司、企业;或者高价收购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的公司、企业的滞销、残损、应降低的商品、次品、等外品等;或者套购所任职公司、企业的畅销、紧缺商品、转手倒卖等等。

    3、为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自己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营业的过程中利用了职务便利,如果没有利用职务之便、即使有为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同类营业的行为,亦不能构成本罪。所谓利用职务便利。是指利用自己经营管理的职权或者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既包括利用自己直接掌管的经营材料、物质、市场、计划、销售等职权而为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的公司、企业谋取非法利益,也包括利用自己职务及有关的便利条件如人事权力、地位等指挥、控制他人利用职权而这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的公司、企业谋取非法利益。

    最后,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了非法利益,并且达到了数额巨大,才可构成本罪。否则,虽有经营行为,但没有获取非法的利益,或者虽然获取了非法利益,但没有达到数额巨大的最低标准,亦不能构成本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所谓国有公司、企业是指国有资本占主体的公司、企业,所谓董事,是由股东选举产生的,对内执行公司业务,对外代表公司的常设性执行机构的成员。所谓经理,是公司董事会聘任的主持日常管理工作的高级职员。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并且具有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即明知自己或为他人所经营的业务与自己所任职公司、企业经营的业务属于同类,出于非法谋取利益,仍决意进行经营。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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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根据《刑法》的规定,区分本罪与非罪,即与一般违法经营行为的界限,可着重从以下三个方面考察:

    1、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如果行为人并未利用职务之便而经营同类营业的,就不能以犯罪论处,如行为人虽然经营了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并获利巨大,但这一行为与其所任职的职务无关,就不构成犯罪。

    2、行为人经营的是否为同类营业。构成本罪必须是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如果行为人经营的不是同类营业,不构成犯罪。

    3、行为人获取的非法利益是否达到数额巨大。如果行为人利用了职务之便,并且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但获取非法利益未达到数额巨大,不能以犯罪论处。

    (二)本罪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界限

    本罪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在犯罪的主观方面均为直接故意,都有获取非法利益,财物的目的,但两罪在本质上有明显的区别,表现在:

    1、犯罪主体有所不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主体是在公司、企业中工作的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这里的公司、企业,包括不同种类或性质的公司、企业,这里的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包括在公司、企业中工作的所有工作人员。而本罪的主体只限于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和经理,范围较前者要狭窄得多。

    2、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两罪在客观方面虽都有利用职务之便的特征,但获取非法利益所采取的客观手段有所不同:本罪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主要是通过“竞业经营”来获取非法利益;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则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通过直接“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方式,为他人谋取利益而获取非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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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量刑标准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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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立案标准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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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法条及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十二条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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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提问 提交

2024-04-10 09:31:14

签合同时交给公司保证金正常营业,签完合同就公司倒闭没营业合同那生效吗

广东天习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天习律师事务所律师 最近回复:

你好可以说一下详细经过怎样的,在分析

2024-04-10 08:47:51

出院后的营养费怎么算

法律咨询顾问

法律咨询顾问 最近回复:

解析:对于患者出院后所需的护理费及营养费,需参照医生开具的嘱咐进行计算;而在赔偿环节中,营养费则属法律明确规定必须予以考虑的项目。另外,关于复查费用,往往需要待复查工作完成后方能确定具体金额。至于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则按实际影响到个人收入水平的情况进行衡量。营养费方面,将以医院出具的相关医嘱作为主要参考因素。而后期治疗费用的承担方式,将严格遵循实际发生费用原则进行支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2024-04-10 08:45:35

非法卖油刚干一个月会判多久

赵磊律师

赵磊律师 最近回复:

您好,现在是以非法经营罪羁押的吗?实际获利是多少?获得许可证了吗还是许可证不全?非法经营多久了?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您对案件的表述较为模糊,我们是专做刑事辩护的律师事务所,如需获得专业的针对性帮助,可以拨打免费热线详细描述案情。

2024-04-10 08:38:41

期间住院医疗,营养费以及工资都是照常发放的

上海九泽(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九泽(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最近回复:

如果是工伤的话,则按照正常工资发放,平时发多少住院期间就发多少。

2024-04-10 08:27:20

网贷逾期结清了 怎么开具非恶意逾期证明

朱琪律师

朱琪律师 最近回复:

安排专业的律师跟你对接

2024-04-10 08:24:34

你好,请问一下合同中写了在营业时间内停业要罚钱,但是他合同上并没有标注具体营业时间的情况

鲁谦律师

鲁谦律师 最近回复:

您好,很高兴为您服务,我正在查看您的问题。

2024-04-10 08:22:53

这类犯罪人他的犯罪动机是什么

四川元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川元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最近回复:

您好,这边电话与您详细沟通一下。

2024-04-10 08:04:12

孩子是22年1月出生,非婚,能上户口吗?天津

天津港山律师事务所事务所

天津港山律师事务所事务所 最近回复:

您好,建议您咨询有关部门。

2024-04-10 07:10:18

单位主营业务却一直让员工签派遣合同违法吗?

浙江杭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杭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最近回复:

您好,具体问题可以电话沟通一下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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