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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谋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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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要件为国有公司、企业的财产权益以及国家对公司的管理制度,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有限责任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由此可知,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具有很大的管理权限,其行为对公司、企业以及广大的股东和出资人的利益有很大影响。我国公司法因之规定了董事、经理的义务。

    (1)董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董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2)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3)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4)董事、经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5)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经理违反相应的义务即侵犯了公司、企业的财产权益以及公司、企业的股东和出资人的财产权益,同时构成对国家公司管理制度的侵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国公司法及本法对董事、经理违反相应的义务应承担刑事责任作了相应规定,对打击当前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的渎职行为有重大作用。

    (二)客观要件

    本罪的行为方式有以下几种情形:

    1、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业务。既可以是为自己经营,又可以是为他人经营,还可以是既为自己经营又为他人经营,具备其中之一的,即可构成本罪。自己经营,有的是以私人名义另行注册公司经营,有的是以亲人名义但实际是公司、企业董事、经理自行经营,还有的是在他人经办的公司、企业中入股进行经营等。凡是向己独资或者参与了出资的公司、企业、不论是否以本人名义,都属于为自己经营。为他人经营包括为其他公司、企业进行经营,是指暗中担任他人独资、出资的公司、企业的管理人员,为其业务进行策划、指挥等。

    2、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的营业与自己所任职的公司、企业的营业属于同一种类。否则,即使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了某项营业,但这项营业与自己所任职公司、企业的营业不属同一类营业,亦不能构成本罪。如果经营的营业为两类以上,只要其中的一类与自己所任职公司、企业属同类营业,即可认定为经营了与自己所任职公司、企业的同一类营业。这是为了防止损害自己所任职公司、企业利益的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发生。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自己所任职公司、企业的人力、物力、资金、信息来源、客户渠道为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的公司、企业抢占市场;或者垄断供货渠道;或者巧立名目,将自己所任职公司、企业的正品、等内品产品的次品、等外品低价销售给个人或为他人经营的公司、企业;或者高价收购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的公司、企业的滞销、残损、应降低的商品、次品、等外品等;或者套购所任职公司、企业的畅销、紧缺商品、转手倒卖等等。

    3、为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自己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营业的过程中利用了职务便利,如果没有利用职务之便、即使有为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同类营业的行为,亦不能构成本罪。所谓利用职务便利。是指利用自己经营管理的职权或者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既包括利用自己直接掌管的经营材料、物质、市场、计划、销售等职权而为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的公司、企业谋取非法利益,也包括利用自己职务及有关的便利条件如人事权力、地位等指挥、控制他人利用职权而这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的公司、企业谋取非法利益。

    最后,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了非法利益,并且达到了数额巨大,才可构成本罪。否则,虽有经营行为,但没有获取非法的利益,或者虽然获取了非法利益,但没有达到数额巨大的最低标准,亦不能构成本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所谓国有公司、企业是指国有资本占主体的公司、企业,所谓董事,是由股东选举产生的,对内执行公司业务,对外代表公司的常设性执行机构的成员。所谓经理,是公司董事会聘任的主持日常管理工作的高级职员。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并且具有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即明知自己或为他人所经营的业务与自己所任职公司、企业经营的业务属于同类,出于非法谋取利益,仍决意进行经营。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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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根据《刑法》的规定,区分本罪与非罪,即与一般违法经营行为的界限,可着重从以下三个方面考察:

    1、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如果行为人并未利用职务之便而经营同类营业的,就不能以犯罪论处,如行为人虽然经营了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并获利巨大,但这一行为与其所任职的职务无关,就不构成犯罪。

    2、行为人经营的是否为同类营业。构成本罪必须是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如果行为人经营的不是同类营业,不构成犯罪。

    3、行为人获取的非法利益是否达到数额巨大。如果行为人利用了职务之便,并且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但获取非法利益未达到数额巨大,不能以犯罪论处。

    (二)本罪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界限

    本罪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在犯罪的主观方面均为直接故意,都有获取非法利益,财物的目的,但两罪在本质上有明显的区别,表现在:

    1、犯罪主体有所不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主体是在公司、企业中工作的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这里的公司、企业,包括不同种类或性质的公司、企业,这里的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包括在公司、企业中工作的所有工作人员。而本罪的主体只限于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和经理,范围较前者要狭窄得多。

    2、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两罪在客观方面虽都有利用职务之便的特征,但获取非法利益所采取的客观手段有所不同:本罪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主要是通过“竞业经营”来获取非法利益;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则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通过直接“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方式,为他人谋取利益而获取非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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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量刑标准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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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立案标准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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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法条及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十二条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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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5 12:01:04

我与债权人沟通时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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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债权人沟通要态度诚恳,如实说明自身还款能力和困难。提出明确还款计划,比如分阶段还款的时间和金额。注意保留沟通记录,避免后续纠纷。若债权人态度强硬,要保持冷静,理性协商。如果达成新还款协议,最好形成书面文件双方签字确认,保障双方权益。

2026-02-05 08:31:05

负债人突然离世其债务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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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负债人离世后,夫妻共同债务由生存方清偿;个人债务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继承人可选择是否偿还,遗产分割后按规定顺序偿还,无人继承受遗赠的遗产先缴税偿债。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当负债人离世,债务性质不同处理方式也不同。夫妻共同债务基于婚姻关系的连带性,生存一方要承担清偿责任。个人债务则遵循限定继承原则,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这既保障了债权人利益,也避免继承人负担过重。若继承人放弃继承,就无需承担被继承人债务。遗产分割后,先由法定继承人偿还,不足部分再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偿还,体现了继承顺序和公平原则。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先用于缴税偿债,确保国家税收和债权人权益。如果遇到负债人离世后债务处理的复杂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合法的解决方案。

2026-02-05 08:23:54

父母意外离世子女是否要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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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子女是否偿还父母意外离世后的债务,取决于是否继承遗产,继承则在遗产实际价值内偿还,放弃继承则不负清偿责任。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当子女继承父母遗产时,意味着同时承接了相应的债务责任,但这种责任是有限的,仅以所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就像例子中,父母遗产价值50万元,债务60万元,子女继承后只需偿还50万元,超出部分无必须偿还的法定义务。而如果子女放弃继承遗产,也就无需承担父母的债务。这一规定既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避免了子女承担过重的债务负担。如果您在遗产继承和债务处理方面有任何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6-02-05 07:38:57

信用卡债务进行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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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信用卡债务诉讼时效是三年,起算点是权利人知晓或应当知晓权利受损以及义务人时。这意味着从权利人意识到自身信用卡债权受到侵害且明确相对方时,三年的时效就开始计算。 (2)在三年时效期内,债权人通过书面催款、起诉等合理方式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会使诉讼时效中断,时效期间重新开始计算。这保障了债权人积极维权时的合法权益。 (3)若在诉讼时效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等法定障碍无法行使请求权,诉讼时效会中止。自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结束。 提醒: 信用卡债权人要留意诉讼时效,及时主张债权。不同案情应对方法有别,建议咨询分析。

2026-02-05 06:39:34

口头放弃债权能否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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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只是口头放弃债权,无书面文件且债务人未基于此产生合理信赖并作出相应行为,债权人可反悔,可重新向债务人主张债权。 (二)若债务人基于债权人口头表示,有理由相信债权已被放弃并改变自身处境,如进行债务清理、处分财产等,债权人反悔可能不被支持,此时应尊重债务人基于合理信赖的行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口头放弃债权属于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其生效需结合债务人是否知晓及是否基于此产生合理信赖等情况判断。

2026-02-05 06:34:01

网贷债权转让后该怎么去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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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确定管辖法院是起诉的首要步骤。通常按照原告就被告原则,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不过若合同中对管辖法院有明确约定,就需从其约定,这能确保诉讼程序在正确的司法区域开展。 (2)准备起诉材料至关重要。起诉状要清晰写明原被告信息、诉讼请求以及事实与理由,让法院能快速了解案件核心。同时,证明债权转让合法有效的证据,如转让协议和通知凭证,以及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借款合同、转账记录等,都是支撑诉讼请求的关键。 (3)将准备好的材料提交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并缴纳诉讼费用后,法院会安排开庭审理。庭审中,当事人需围绕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以此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提醒: 起诉过程中证据的完整性和合法性很重要,不同案件情况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2-05 06:17:20

故意透支案件将会如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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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卡故意透支即恶意透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规定限额或期限透支,经银行两次有效催收超三个月未还,会被认定为恶意透支。恶意透支会根据数额大小面临不同刑罚,数额较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严重情节,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2.若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偿还全部透支款息且情节显著轻微,可不追究刑事责任。 3.建议持卡人合理使用信用卡,避免过度消费导致无法按时还款。一旦出现还款困难,应及时与银行沟通协商,申请延期或分期还款。银行也应加强风险管控,对可能出现恶意透支的情况提前预警。

2026-02-05 04:07:35

该如何对恶意逃避债务进行认定

最近回复:

结论:恶意逃避债务是债务人以不正当手段规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认定需考量主观故意、客观行为、时间节点及对债权人的损害,债权人可收集证据证明。 法律解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恶意逃避债务有着严格的标准。主观方面,债务人明知债务存在还故意减少偿债能力;客观上有转移隐匿财产、不合理低价出售资产、虚构债务等行为。时间上多在债务产生后,特别是临近履行期或债权人主张债权时。并且这种行为要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致使债权无法或难以实现。当出现此类情况,债权人可收集财产转移凭证、交易记录等证据来维护自身权益。若您在实际生活中遇到类似债务纠纷,不确定是否构成恶意逃避债务,或不知如何收集证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

2026-02-05 00:00:38

借贷关系中第三人如何处理

最近回复:

1.在借贷关系里,第三人责任按其法律地位来定。若第三人是保证人,依据相关法律,一般保证的情况下,债权人得先找债务人要债,债务人还不出时,保证人才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保证时,债权人能直接让保证人担责。不过,这些都要在保证期间内提出,过了时间,保证人就不用负责了。 2.要是第三人是债务加入人,和债权人有约定或者明确表示要加入债务,而且债权人也没拒绝,那第三人就得和债务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3.若第三人是代为履行人,只是受债务人委托去还钱,没有加入债务或者做保证的想法,第三人不还钱时,债权人只能找债务人要钱。 4.债权人要保留好能证明第三人身份以及责任约定的证据,像书面协议、沟通记录等,按照第三人的身份去主张对应的权利。

2026-02-04 23:41:33

我借了三千五 十天之内还完 一天五百一天五百 他现在起诉我 下一个就是我 怎么办

最近回复:

这种情况,对方要求一天还五百,十天共还五千远超本金三千五,超出部分利息不受法律保护。你要积极收集借款证据,比如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明实际借款金额和还款约定。然后在法庭上说明情况,主张按合法利率计算利息还款。法律支持的民间借贷利率有限,你只需偿还合理本息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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