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我国现行法律的明文规定,对于仲裁机构做出的裁判结果,如若没有任何疑问或异议之处,则当事人务必履行其义务。
然而,当涉及到劳动争议的纠纷时,当事双方对于仲裁裁决可能存在不同看法。
针对这种情况,他们有权从收到仲裁裁决书次日起算,享有15个自然日的时间,向司法机关寻求司法救济并提起诉讼以反驳原有的仲裁裁定。
在另外一种情形下,即一方当事人未在此法定期限期限内提起上诉,且也未能依裁决履行自身义务的话,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向上诉法院提出强制履行申请。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如果对于仲裁裁决持有反对意见,当事人仍可在法定的受理期限内向相应的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