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若需解聘用人单位员工,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正式通知该单位;
2、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签署劳动合同之后,如果尚未进行实质性的履行过程,劳动者有权随时决定终止该份劳动合同;
3.如果已开始执行劳资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并且用人单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38条所规定的情形,那么劳动者在向用人单位递交书面辞呈后,便可立即离开工作岗位,无需获得用人单位的批准,同时还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以及相应的经济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