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刑法罪名库 > 金融诈骗罪 > 金融凭证诈骗罪
  • 什么是金融凭证诈骗罪

    金融凭证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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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凭证诈骗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有关金融凭证的管理制度,同时又对公私财产的所有权造成损害。从广义上来说,汇票、本票、支票都属于银行的结算凭证,与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等金融凭证具有相同的性质。但作为本罪行为对象的金融凭证,则仅是指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及银行存单。如果使用伪造的、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进行诈骗,构成犯罪的,不构成本罪、而应是票据诈骗罪。

    所谓委托收款凭证,是指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所提供的凭据与证明。利用委托收款的方式进行银行结算,其必以收款人向其开户银行填写委托收款的凭证,并提供收款依据为前提。收款的依据一般有经济合同、各项劳务费用的收费单据、各项代办业务的手续费凭证等证明。委托收款凭证根据其方式的不同可分为邮寄和电报划回两种情况,具体采用哪种,则由收款人自己加以选择,在付款期满后,银行即将应付的款项划转到收款人的帐户上。所谓汇款凭证,是指汇款人委托银行将款项汇给外地收款人时所提供的凭据和证明。按照银行传递凭证的方式不同,可分为信汇和电汇两种方式。前者即信汇方式、是指委托银行以邮寄的方法划转款项;后者即电汇,则是指委托银行采用电报的方式划转款项。

    所谓银行存单、作为一种银行结算凭证,亦是一种信用凭证。它是由客户即存款人向银行交存款项、办理开户后,由银行签发的载有户名、帐号、存款金额、存期、存入日、到期日、利率等内容的一种银行到期绝对付款的结算凭据和证明。存款人凭其可以办理存款的取存,银行则凭其办理收付款项,次数较少,是具有相对固定性的储蓄业务,如一次性的整存整取、定活两便的储蓄存款等就是凭银行存单予以结算。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所谓伪造,是指仿照真实的金融凭证形式的图样、格式、颜色等特征擅自通过印刷、复印、描绘、复制等方法非法制造金融凭证或者在真实的空白金融凭证上作虚假的记载的行为。所谓变造,则是指在真实的金融凭证的基础上或者以真实的金融凭证为基本材料,通过挖补、剪贴、粘接、涂改、覆盖等方法,非法改变其主要内容的行为,如改变确定的金融、有效日期等。所谓伪造、变造的金融凭证,就是已经过伪造手段产生或变造手段加以改变的虚假金融凭证。

    所谓使用,在这里是指将伪造或变造的金融凭证谎称、冒充为真实的金融凭证,用之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是否实施了使用之行为,是构成本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重要界限。行为人如果仅有伪造、变造金融凭证的行为,但没有使用的,则只构成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如果既有伪造、变造金融凭证的行为,又用之骗取了他人财物的,这时,伪造、变造的行为实属本罪的手段牵连行为,对此应择一重罪定罪科刑。

    应当指出,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活动,只有达到了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才能构成本罪。杏则,如果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最低起点,即使有使用金融凭证进行诈骗的行为,也不能构成本罪。对于数额较大,不能仅仅理解为行为人在客观上已实际骗取的数额,其应当结合行为人的主观企图或在客观上可能骗取的数额加以全面分析而认定。可能达到数额较大,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得逞,构成犯罪的,应以金融凭证诈骗罪的未遂论处。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包括个人,亦包括单位。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金融凭证诈骗的犯罪分子串通,即在实施金融凭证诈骗的前后过程中,相互暗中勾结、共同策划、商量对策、充当内应,为诈骗犯罪分子提供诈骗帮助的,应以金融凭证诈骗共犯论处。这是因为,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活动实现其非法骗取他人财物的意图,往往离不开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内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犯罪分子提供企业信号、联行行号及密押等信息。还应注意的是,对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的上述行为不能一概而以金融凭证诈骗共犯而论。例如,因自己的利用职务之便的主要行为,造成了本单位的经济损失的,此时应当按照贪污罪或职务侵占罪定性。只有因其帮助行为在造成了除自已所在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经济损失的,以及不是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为主利用职务之便而侵吞、诈骗的,才以本罪共犯处罚。但无论以何罪处罚,都应从重处罚。如果在进行此种犯罪的过程中还有其他犯罪行为如受贿的,则按牵连犯从重处罚。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行为人对所使用的伪造、变造的金融凭证必须表现出明知。如对伪造、变造的金融凭证不表现为明知,即不知道所使用的金融凭证是伪造或变造的,则不构成本罪。行为人如果是在不知道的情况下使用的,如持有金融凭证的人所持有的金融凭证是其前手诈骗、盗窃、抢劫、抢夺而来自己却不知情的;或者受人委托使用委托人提供的本身是冒用的金融凭证的、自己完全不知情的,就因为不是出于故意而不构成本罪。

    对于犯罪的目的,本罪要求出于非法占有之目的。否则,如无非法占有的目的,即使出于故意也不可能构成本罪。不过,行为人明知自己所使用的属于伪造、变造的金融凭证,仍决意使用,其非法占有的目的不言而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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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凭证诈骗罪认定

    (一)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本罪与诈骗罪,两者之间存在着法条竞合关系。行为人以金融凭证进行诈骗属于诈骗罪的一种表现形式,前者即本罪为特别法条,后者即诈骗罪为一般法条。根据法条竞合适用的原则,除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应依特别法条在这里即为本罪定罪量刑。

    (二)本罪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界限

    行为人伪造或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又用之骗取财物的、属于手段牵连行为,根据牵连犯的处理原则应择一重罪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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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凭证诈骗罪量刑标准

    1、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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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凭证诈骗罪立案标准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三)骗取信用证的;

    (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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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凭证诈骗罪法条及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五十二条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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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4 08:31:26

工程所在地专属管辖涵盖哪些方面

最近回复:

1.工程所在地专属管辖适用于多种建设工程相关合同纠纷,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工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涵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价款优先受偿权、分包、监理、装饰装修、铁路修建、农村建房施工等合同纠纷。 2.这样规定能便于法院审理和执行案件,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还利于对工程相关事实调查和证据收集,确保案件公正处理。 3.对于当事人,在签订建设工程相关合同时,应明确知晓专属管辖规定,避免因管辖问题产生不必要纠纷。若发生纠纷,及时向工程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积极配合法院调查,提供相关证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2-04 02:51:02

工程质量造成损失赔偿该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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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造成损失赔偿计算要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并遵循填平原则。 1.实际损失赔偿包含修复费用和额外支出。修复费用是让不合格工程达合格标准的花费,额外支出如延误工期的窝工费、设备闲置费等。 2.可得利益损失赔偿方面,若因工程质量问题无法如期投入使用,可主张预期利润赔偿,但要提供证据证明可得利益具有确定性和可预见性。 3.对于难以直接计算的损失,可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评估确定。 解决措施和建议:一是受损方要及时收集各类损失的相关证据,为赔偿主张提供有力支撑;二是若对赔偿计算有争议,优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考虑法律途径;三是在工程建设中,各方应提前明确质量标准和赔偿责任,降低损失发生的风险。

2026-02-04 01:24:51

工程未进行验收结算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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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未验收结算,应依合同约定处理;若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施工方需书面催告发包方在合理期限内组织验收结算。若发包方拖延,施工方收集施工资料、采购凭证、往来函件等证据来证明工程完工及实际工程量。 2.若因发包方原因未验收但工程已交付使用,可视为已验收,施工方可按合同约定要求结算工程款。 3.协商不成时,施工方可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由专业机构鉴定工程造价确定工程款数额。 4.施工方要注意诉讼时效,防止丧失胜诉权。建议施工方在项目开展过程中妥善保存各类资料,催告时保留书面证据,及时启动仲裁或诉讼程序保障自身权益。

2026-02-03 11:58:18

工程验收完成后对方不付款怎么解决

最近回复:

工程验收完成后对方不付款,可采取协商、发律师函、起诉等方式解决。 1.与对方协商,明确告知其付款义务和违约责任,争取友好解决纠纷,避免矛盾激化。 2.若协商无果,发律师函表明立场和态度,对对方起到一定威慑作用。 3.以上方式均无效时,收集证据向法院起诉。证据包含工程合同、验收报告、往来沟通记录等,以此证明工程已完成验收且对方有付款义务。 4.法院判决生效后,若对方仍不履行,可申请强制执行,通过法院查询、冻结、划拨其财产,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5.起诉时要注意诉讼时效,避免因时效问题丧失胜诉权。

2026-02-02 13:24:42

您好,我们装修房子,木工房子装修不合格,验收没通过,扣押九千元,木工起诉退还扣的钱,这个诉讼能成立嘛

最近回复:

木工起诉能否成立要看具体证据。若有证据证明装修不合格,验收未通过,扣押费用合理,木工诉求难获支持;若证据不足,可能对您不利。解决方案是收集木工装修不合格的证据,如照片、视频、书面验收意见等,积极应诉,向法庭说明情况,以维护自身权益。

2026-02-02 07:10:59

建设工程中可得利益损失怎么去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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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对比法是将守约方在相同情形下应得利益与违约后实际利益作对比,两者的差额就是可得利益损失数额,这种方式较为直观。 (2)约定法强调若合同已明确规定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方法,就按照合同约定来计算,体现了合同自治原则。 (3)估算法适用于难以确定具体损失数额的情况,由法院或仲裁机构结合案件情况并参考相关数据进行估算。此外,计算可得利益损失需遵循可预见、减损、损益相抵等规则,且主张损失的一方要承担举证责任,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损失情况。 提醒: 主张可得利益损失时要及时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不同案件情况差异大,建议咨询以获取更精准分析。

2026-01-31 22:11:27

我和装修公司贴砖的,然后请我做工的那个人跑了,公司老板说,公司和那个人′没有一点关系′

最近回复:

虽然公司老板说和请你那人没关系,但你实际为装修公司贴砖,可能构成事实劳务关系。你可以收集工作证据,像贴砖照片、与公司沟通记录等。先和公司协商,表明你为公司干活应得报酬。若协商不成,可考虑走法律途径,比如去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支付工钱。

2026-01-31 10:27:52

向什么部门举报工程挂靠,想了解举报工程挂靠的流程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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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工程挂靠可去有管理职能的地方反映。一般要先收集证据,像合同、聊天记录、款项支付凭证等能证明挂靠情况的材料。之后写书面举报信,把工程概况、挂靠事实、证据等写清楚。接着把举报信及证据提交。后续会有人调查,你要配合,提供更多线索。注意得保证举报内容真实,不能诬告。

2026-01-29 23:10:08

包工头完失踪 钱了?? 在想着请律师起诉他

最近回复:

您好,可以电话沟通一下情况

2026-01-28 21:48:57

工程侵权行为会涉及哪些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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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侵权行为涉及民事、行政和刑事三类责任。民事上常构成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工程质量问题致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失,建设、施工等单位要赔偿相关费用;涉及知识产权侵权则需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2.行政上,相关部门会对侵权单位和责任人行政处罚,工程有安全隐患或违规施工,会被责令停工整改、罚款,还可能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证书。 3.刑事方面,若侵权后果严重,可能触犯刑法,如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责任人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解决措施和建议: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加强质量和安全管理,提高法律意识,避免侵权行为。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理侵权问题,严格执法,保障工程建设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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