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劳务派遣员工的薪酬福利发放有直接发放(给劳务员工),也有间接发放(给劳务派遣公司后由其发放)。基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后者是主流的发放形式,前者则相对适用于竞赛奖、考勤奖等一些特殊的薪酬。实务中也有的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但不是常见的情形。一旦一个事情不常见,就会在税务上引发困惑。
现在就是这样的情形,劳务派遣人员的按月发放的工资薪酬通过劳务派遣公司(用人单位)发放,2017年度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由用工单位直接给发放给劳务派遣人员,发放日期是2018年2月8日,企业在财务处理上也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在2017年度薪酬成本中计提,用工单位的这笔全年一次性奖金支出是否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2017年度做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案是肯定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中国财税浪子注,本案例称其为间接发放);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中国财税浪子注,本案例称其为直接发放),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同时,34号公告第二条还有一个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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