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工资支付的具体时间应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照双方同意的约定自行商定。
如若用人单位未能遵守约定,未能按时支付劳动者薪资,此现象即被视为欠发工资。
而欠发工资的时限从原本的约定支付日期起开始计算。
对于出现此类情况的用人单位,如果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补齐所欠员工薪水的话,那么将必须按照其拖欠金额的总额度的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额外承担对劳动者的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