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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脱逃罪

    脱逃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从羁押和改造场所逃走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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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脱逃罪构成要件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依照《刑法》与《刑事诉讼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脱逃犯罪行为会造成破坏司法机关监管秩序的危害结果,并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

    (三)客体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对犯罪嫌疑入、被告人、罪犯进行拘留、逮捕、羁押、监管是司法机关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施加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法律强制措施,犯罪嫌疑入、被告人、如不遵守义务而脱逃,就直接破坏了司法机关的监管秩序,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活动。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从羁押和改造场所逃走的行为。羁押场所主要是指看守所。改造场所主要指监狱、看守所、少年犯管教所等。另外,押解犯罪分子的路途中,也应视为监管场所范围。譬如,被逮捕的罪犯在被押送至人民法院应诉受审的途中脱身逃跑的,被判刑的罪犯在被押解至劳改机关关押的途中,跳车、越船脱逃的均是脱逃行为。行为人的逃跑方法有使用暴力脱逃与未使用暴力脱逃两种,未使用暴力脱逃,是指行为人寻找机会,创造条件,乘司法工作人员不备而逃跑。使用暴力脱逃,是指行为人通过对司法工作人员施以殴打、捆绑等暴力行为,或者威胁、恐吓等胁迫行为,而摆脱其监管控制。从人数上看,有单个人逃跑的,也有数人共同逃跑的。无论采取什么形式脱逃,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脱逃的形式属于量刑情节。但是,如果脱逃中犯有重伤害或者故意杀人的,应按处理牵连犯的原则,从一重罪处罚。对于多数人集体脱逃的,应按共同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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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脱逃罪认定

    区分脱逃罪的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行为人实施脱逃的目的在于逃离羁押或者改造场所,以达到逃避关押、改造的目的。因此,脱逃行为是否得逞,主要应看行为人是否逃出了羁押、改造场所,是否摆脱了看管人员的控制,已经逃离羁押或改造场所的范围,摆脱了看守人员监视控制的,就是脱逃既遂;实施脱逃,如果在羁押改造场所内被发现,或者虽然逃出了羁押改造场所的范围,但在看守人员直接监视下被抓回的,是脱逃未遂。区别既遂与未遂,是裁量刑罚的一个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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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脱逃罪量刑标准

    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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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脱逃罪立案标准

    行为人逃出了羁押、改造场所,摆脱了看管人员的控制,已经逃离羁押或改造场所的范围,摆脱了看守人员监视控制的,构成脱逃既遂,应当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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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脱逃罪法条及司法解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六条

    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 (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脱逃的;

    (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第二百六十八条 监外执行的终止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十四条

    监狱的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索要、收受、侵占罪犯及其亲属的财物;

    (二)私放罪犯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罪犯脱逃;

    (三)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

    (四)侮辱罪犯的人格;

    (五)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

    (六)为谋取私利,利用罪犯提供劳务;

    (七)违反规定,私自为罪犯传递信件或者物品;

    (八)非法将监管罪犯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

    (九)其他违法行为。

    监狱的人民警察有前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予以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监狱发现在押罪犯脱逃,应当即时将其抓获,不能即时抓获的,应当立即通知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负责追捕,监狱密切配合。

    第四十五条

    监狱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戒具:

    (一)罪犯有脱逃行为的;

    (二)罪犯有使用暴力行为的;

    (三)罪犯正在押解途中的;

    (四)罪犯有其他危险行为需要采取防范措施的。 前款所列情形消失后,应当停止使用戒具。

    第四十六条

    人民警察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执勤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使用武器不能制止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

    (一)罪犯聚众骚乱、暴乱的;

    (二)罪犯脱逃或者拒捕的;

    (三)罪犯持有凶器或者其他危险物,正在行凶或者破坏,危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

    (四)劫夺罪犯的;

    (五)罪犯抢夺武器的。

    使用武器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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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提问 提交

2026-06-04 14:53:03

你好,别人起诉我了,我借他的钱

最近回复:

别担心,面对诉讼,你有权为自己辩护。首先,仔细阅读诉状,了解对方的诉讼请求和依据。其次,收集和整理你借款和还款的相关证据,如借条、转账记录等。如果已部分或全部还款,提供相应证据。最后,考虑是否需要聘请律师代理诉讼。我是济南的殷德友律师,如果仍有疑问,欢迎追问或一对一咨询。

2026-06-04 09:17:53

什么情况下能行使撤销权

最近回复:

1.撤销权是重要的民事权利,有几种情况可依法行使。 2.重大误解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能请求撤销。 3.受胁迫、欺诈违背真实意思实施的行为,受胁迫方、受欺诈方有权撤销。 4.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损害方可行使撤销权。 5.行使撤销权要在法定除斥期间,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

2026-06-04 08:12:08

出具赔偿收条后是否还能提起诉讼

最近回复:

法律分析: (1)出具赔偿收条不代表不能再提起诉讼,收条本质只是证明收到赔偿款,并非放弃索赔权利的标志。 (2)若收条里明确说明该赔偿是最终解决,双方再无争议,那么通常不能就该赔偿事项再次起诉。 (3)当收条未明确放弃其他权利,且出现新情况,比如后续发现新的损害后果,或者赔偿金额远低于实际损失,此时可以起诉。 (4)起诉需要有合理理由和证据支撑,法院会审查证据和诉讼请求的合理性。若收条约定清晰,无正当理由起诉可能不被支持。 提醒:出具赔偿收条时要明确约定权利义务,起诉前需评估是否有合理理由和证据,不确定时建议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2026-06-04 08:07:09

立案撤销权诉讼需不需要进行转出

最近回复:

(一)若“转出”指案件移送管辖,当受诉法院发现自己对案件没有管辖权时,会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当事人发现受诉法院无管辖权,也可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法院将案件移送。 (二)若“转出”并非移送管辖而是其他含义,需明确具体情况,比如是否涉及案件中止、终结等特殊程序,可补充详细信息以获得更精准法律建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2026-06-04 07:21:57

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应以谁作被告

最近回复:

1.若撤销对象是债务人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等减少自身责任财产的行为,直接影响债权实现,此时以债务人为被告。 2.当债务人处分行为存在相对人,债权人主张撤销该行为且涉及相对人时,要把债务人和相对人列为共同被告。 3.债务人以明显低价转让财产且相对人知情,由于二者关联紧密影响债权保障,被告为债务人和受让人。

2026-06-04 07:07:22

连带责任执行顺序究竟该由谁来定

最近回复:

(一)当法律明确规定连带责任执行顺序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这种情况遵循既定的法律要求来确定责任人的履行顺序。 (二)若法律未作明确规定,需查看生效法律文书。法院会依据文书中确定的执行顺序开展执行工作。 (三)若法律和文书均未确定执行顺序,债权人享有自主选择权,可以选择向部分连带责任人请求履行,也可以要求全部连带责任人履行,法院会按照债权人的请求进行执行,对各连带责任人不设先后顺序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不再适用,而是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此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2026-06-04 06:59:37

通过法律途径,债务能不能转让

最近回复:

1.债务能通过法律途径转让,分免责和并存两种承担方式。 2.免责债务承担,要存在有效且可转移的债务,当事人达成转让协议,还需债权人同意,否则对债权人无效。 3.并存债务承担,第三人加入债务通知债权人,或向债权人表明意愿,债权人未拒绝,可要求第三人与债务人连带担责。 4.债务转让时,从债务原则上随主债务转让,专属于原债务人的除外。

2026-06-04 06:56:56

无力偿债遭起诉,名下的车会不会被收走

最近回复:

法律分析: (1)当债务人无力偿债被起诉,法院判决后若其未履行义务,债权人可申请强制执行。 (2)在强制执行中,法院有权对债务人财产进行查询、查封、扣押等操作,名下车辆作为财产会被依法扣押。 (3)法院扣押车辆后会进行评估、拍卖,用所得款项偿还债务。 (4)若车辆已设置合法有效的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人优先受偿后无剩余价值,或者车辆价值远低于执行标的,法院会综合考量是否对车辆采取执行措施。 提醒:债务人应积极面对债务问题,若被起诉要及时履行义务。债权人申请执行时,若车辆存在复杂情况,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6-06-04 06:52:21

代位权诉讼谁是第三人

最近回复:

1.代位权诉讼里,次债务人是被告,债权人是原告,债务人作为第三人参与,一般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因其对诉讼标的无独立请求权,但结果与其有利害关系。 2.若债权人胜诉,次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债务人与二者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3.债务人参加诉讼能让法院查明其与次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助于法院全面了解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处理代位权纠纷。

2026-06-04 06:36:09

存单质权纠纷起诉条件是什么

最近回复:

法律分析: (1)原告资格:起诉存单质权纠纷,原告需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是存单质权法律关系中权利享有者或利益受损方。 (2)明确被告:要清楚指出被起诉的当事人,使法院能确定具体的责任承担者。 (3)具体诉求与理由:诉讼请求应明确被告承担的责任,事实和理由需阐述纠纷的来龙去脉及依据。 (4)管辖范围:纠纷要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且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5)证据准备:起诉时需准备好相关证据,以支持自己的诉求。 提醒:存单质权纠纷情况复杂,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员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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