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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滥用职权罪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不按或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侵吞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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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滥用职权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致使国家机关的某项具体工作遭到破坏,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从而危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侵犯的对象可以是公共财产或者公民的人身及其财产。

    2、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滥用职权,是指不法行使职务上的权限的行为,即就形式上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般职务权限的事项,以不当目的或者以不法方法,实施违反职务行为宗旨的活动。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和各级司法机关,因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会发生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从司法实践来看,对危害结果持间接故意的情况比较多见。至于行为人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滥用职权,还是为了他人利益滥用职权,则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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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认定滥用职权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以下简称本法和本条),成立滥用职权罪,首先必须有滥用职权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没有滥用职权,完全是在具体的职权范围内处理事项,则不能认定为滥用职权罪。但另一方面,不能为了给行为人开脱罪责,而扩大行为人的具体的职权范围;也不能以属于官僚主义为由开脱行为人的罪责,官僚主义不是法律用语,但官僚主义行为中包括了滥用职权的行为,因而包括了犯罪行为。成立滥用职权罪,其次要求行为造成重大损失,对于没有造成重大损失的滥用职权行为,不能认定为滥用职权罪。但另一方面,对作为本罪构成要件的“重大损失”,不能单纯理解为有形的损失,而应包括无形的损失。

    本条关于滥用职权罪的规定属于普通法条,此外,本法还规定了其他一些特殊的滥用职权的犯罪即特别法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的行为触犯特别法条时,也可能同时触犯本条的普通法条。在这种情况下,应按照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认定犯罪,即认定为特别法条规定的犯罪,而不认定为本罪。例如,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是滥用职权的行为,但由于本法第407条将其规定为独立犯罪,故对该行为适用本法第407条,不能认定为滥用职权罪。

    行为人接受他人的贿赂后又滥用职权给他人谋取利益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则同时触犯本罪与受贿罪。这时,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只不过是受贿得以实现的条件,因此,只要能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的行为不再具有独立的意义,对之应以受贿罪从重论处。如果收受的贿烙不大不能构成受贿罪的,则应依本罪治罪,而不能不以犯罪论处,从而轻纵犯罪。

    行为人利用职权侵吞、骗取公共财物,从本质上讲亦具有滥用职权的性质,如果因其贪污行为又致使其他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则同时触犯本罪与贪污罪,属想象竞合,对之宜择一重罪以后者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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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滥用职权罪的量刑标准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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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7、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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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滥用职权罪的法条及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二、渎职犯罪案件(一)滥用职权案(第三百九十七条)

    (二)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

    (四)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六)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一、本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本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三、本罪是《刑法》增设的新罪名。

    四、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罪名的司法解释,“徇私舞弊罪”已经取消,分解到后面的各个新罪名中。本条第二款,只作为一个加重量刑的情节考虑。

    2、最高人民检察院1997年12月《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保留了这一罪名。现在按最高人民法院的罪名体系,不保留。但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前对询私舞弊犯罪的司法解释,对理解此情节仍有参考作用,故附录于此,在后面各罪中不再重复引用。

    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促进严格执法,惩治腐败,依法严惩徇私舞弊犯罪,根据《刑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徇私舞弊犯罪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一、司法工作人员,即依法具有侦讯、检察、审判和监管人犯职务的人员为贪图钱财、袒护亲友、泄愤报复或者其他私情私利,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明知是无罪的人,即没有实施危害社会行为,或者根据刑法第十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以及其他依照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背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进行侦查(合采取强制性措施)、起诉、审判等追诉活动的;

    (二)对明知是有罪的人,即有确凿事实证明其实施犯罪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背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侦查(合采取强制性措施)、起诉或者审判;故意包庇不使受追诉的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全部的犯罪事实,也可以是部分犯罪事实或情节;

    (三)在审判刑事案件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进行判决、裁定,使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的;

    (四)故意违背事实真相,违法变更强制措施,或者虽然采取强制措施,但实际放任不管,致使人犯逃避刑事追诉的;

    (五)对依法不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犯人,徇私枉法,予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六)在审判民事、经济、行政等案件中,故意歪曲事实,违反法律、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

    (七)司法机关专业技术人员在办案中故意提供虚假材料和意见,或者故意作虚假鉴定,严重影响刑事追诉活动的。

    二、下列行为,依法应当依照或者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国家工作人员,无论是否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包庇、窝藏走私、套汇、投机倒把、重大盗窃、贩毒、受贿等犯罪分子,隐瞒、掩饰其犯罪事实的;

    (二)对于走私、套汇、投机倒把、重大盗窃、贩毒、受贿和前项规定的犯罪人员,有追究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不依法处理的;

    (三)有查禁卖淫、嫖娼活动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为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向其通风报信,提供便利的;

    (四)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对明知有《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所列犯罪行为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的;对上述补充规定所列犯罪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律所规定的追究职责,应当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对明知犯有《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所列犯罪行为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的;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对具有上述决定所列犯罪行为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应当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专利局工作人员及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如专利管理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

    (七)其他法律明确规定应当依照或者比照徇私舞弊罪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为牟取单位或小集体不当利益而实施第一、二条行为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四、要严格掌握法律规定各种徇私舞弊行为的构成条件和情节。确定依法追究徇私舞弊犯罪者的刑事责任,要综合考虑行为给国家、社会和人民利益造成的损失,给有关当事人的生命、人身、财产等方面的权益造成的损失,以及造成的政治影响等方面的情况。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应以徇私舞弊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由于认识水平、工作能力而造成错案,不应以徇私舞弊罪论处。由于隶属关系,不得不执行上级错误指令,造成错案,如果不具有徇私舞弊的共同故意和行为,也不能以徇私舞弊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与司法工作人员或法律明确规定依照或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勾结,伙同进行本解释所列犯罪行为,以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六、犯徇私舞弊罪并有受贿、刑讯逼供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按数罪并罚原则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解释发布后办理的徇私舞弊犯罪案件,按本解释办理。本解释发布前已按法律规定处理过的案件,不再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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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4 08:53:16

同居达到一年时间是否会构成重婚

最近回复:

1.同居一年未必构成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或明知对方有配偶还与其结婚。 2.仅同居一年,没进行结婚登记或对外以夫妻名义生活,不构成重婚。 3.双方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生活一年,即便没登记,有配偶一方可能构成重婚,像周围人都认为是夫妻关系的情况。 4.明知对方有配偶还与其以夫妻名义同居,也涉嫌重婚。判断重婚要结合法定条件,同居一年只是考量因素。

2026-06-04 06:53:23

同居两年未领证,分手要怎样去处理

最近回复:

1.未领证同居不受法律保护,分手处理方式如下 2.财产:同居期间共同收入和购置财产,按一般共有处理。能证个人财产归个人,无法证明按共有分割,协商不成可起诉。 3.债务:因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4.子女抚养: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权利相同。双方可协商抚养权和抚养费,协商不成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判决。

2026-06-04 04:47:43

出现重婚,第二段婚姻要怎样去解除

最近回复:

法律分析: (1)重婚是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第二段婚姻违反一夫一妻制原则,自始无效,无需常规离婚手续。 (2)若要明确婚姻状态,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第二段婚姻无效,需准备证明重婚事实的证据,像前后两段婚姻的结婚证、证人证言等,法院受理后会依法审理,认定构成重婚就会判决第二段婚姻无效。 (3)还能前往婚姻登记机关说明情况,婚姻登记机关调查核实重婚事实后,会注销第二段婚姻登记。 提醒: 收集证据时要确保其真实性与合法性,不同情况的处理方式或有差异,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6-06-04 04:35:01

情侣同居女方遇男方殴打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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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确保安全是首要任务,女方在遭遇男方殴打时,迅速远离现场到安全区域,能够有效避免持续伤害,比如邻居家或公共场所这样人多的地方是比较好的选择。 (2)报警是保障自身权益的关键步骤。警方到场后,会制止暴力并依法调查,询问笔录等会成为重要的法律文档,行政处罚也是对加害方的一种约束。 (3)及时就医并保留相关材料很有必要。这些就医材料是证明男方暴力行为的有力证据,对于后续的处理有重要作用。 (4)若伤害达到轻伤及以上,男方涉嫌犯罪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会给予相应制裁。女方申请的人身安全保护令,能在一定程度上防止男方继续侵害。同时,女方可就损害要求民事赔偿。 提醒:遭遇家暴时一定要冷静应对,注意收集和保留证据;不同情况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及时咨询以获取专业分析。

2026-06-04 04:30:47

第三者能否去起诉男方构成重婚

最近回复:

1.第三者可起诉男方重婚。重婚是有配偶者再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还与之结婚。 2.若第三者有证据证明男方在有合法婚姻时,和自己登记结婚或没登记却以夫妻名义生活,能向法院自诉男方重婚。 3.若第三者明知男方有配偶仍结婚或形成事实婚姻,自己也可能构成重婚罪。 4.起诉时,第三者要权衡风险,收集结婚证明、证人证言等充分证据。

2026-06-04 03:32:24

离婚时遇男方婚内出轨同居,法院怎么判

最近回复:

(一)若女方请求离婚,在法院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可积极收集男方婚内出轨同居的证据,如聊天记录、照片、视频等,以促使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二)财产分割时,女方可向法院主张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准备好家庭财产清单等相关材料。 (三)对于损害赔偿,女方应明确提出请求,配合法院提供男方过错程度、男方经济能力等方面的证据,以便法院确定合理的赔偿数额。 (四)争取子女抚养权时,女方要展示自己更有利于子女成长的条件,如稳定的收入、良好的居住环境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026-06-04 01:57:33

同居关系中过错方财产分割赔偿如何处理

最近回复:

1.同居不受婚姻法律保护,财产分割时无过错方无法定赔偿。 2.财产分割先看有无约定,有约定按约定办。 3.无约定时,能证明归一方的财产归其所有;不能证明的按一般共有处理,能确定出资额按比例分,不能则等额享有。 4.若一方过错致对方人身损害,无过错方可要求过错方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2026-06-04 00:59:04

同居两年未领证,分手时应如何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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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领证同居两年后分手,处理方式因情况而异。 2.财产方面,同居期间共同收入和购置财产按一般共有处理。能证明属个人的归个人,无法证明则按共同财产分割,会考虑出资等情况。 3.债务上,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务为共同债务,双方负连带清偿责任。 4.子女抚养,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权利相同。不满两周岁原则上随母,已满两周岁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已满八周岁尊重其意愿。

2026-06-04 00:21:48

离婚后贷款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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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4 00:04:51

没有结婚 只是单纯在一起然后怀孕了 打了胎 在一起期间她还跟别女的睡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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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确实比较复杂,首先从法律角度讲,未婚同居本身并不受法律保护,双方之间没有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关于怀孕后选择终止妊娠,这是女方对自己身体的自主决定,但双方最好能就此进行充分沟通,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矛盾。至于在一起期间女方与其他女性同住,这更多是涉及个人道德和感情信任的问题,法律上没有明确的约束。如果因此导致感情破裂,双方可以选择和平分手。在处理这类问题时,建议以沟通为主,尽量理性地解决问题,避免冲突升级。我是杭州的吴亮律师,如果仍有疑问,欢迎追问或一对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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