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刑法罪名库 > 渎职罪 > 滥用职权罪
  • 什么是滥用职权罪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不按或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侵吞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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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滥用职权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致使国家机关的某项具体工作遭到破坏,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从而危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侵犯的对象可以是公共财产或者公民的人身及其财产。

    2、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滥用职权,是指不法行使职务上的权限的行为,即就形式上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般职务权限的事项,以不当目的或者以不法方法,实施违反职务行为宗旨的活动。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和各级司法机关,因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会发生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从司法实践来看,对危害结果持间接故意的情况比较多见。至于行为人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滥用职权,还是为了他人利益滥用职权,则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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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认定滥用职权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以下简称本法和本条),成立滥用职权罪,首先必须有滥用职权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没有滥用职权,完全是在具体的职权范围内处理事项,则不能认定为滥用职权罪。但另一方面,不能为了给行为人开脱罪责,而扩大行为人的具体的职权范围;也不能以属于官僚主义为由开脱行为人的罪责,官僚主义不是法律用语,但官僚主义行为中包括了滥用职权的行为,因而包括了犯罪行为。成立滥用职权罪,其次要求行为造成重大损失,对于没有造成重大损失的滥用职权行为,不能认定为滥用职权罪。但另一方面,对作为本罪构成要件的“重大损失”,不能单纯理解为有形的损失,而应包括无形的损失。

    本条关于滥用职权罪的规定属于普通法条,此外,本法还规定了其他一些特殊的滥用职权的犯罪即特别法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的行为触犯特别法条时,也可能同时触犯本条的普通法条。在这种情况下,应按照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认定犯罪,即认定为特别法条规定的犯罪,而不认定为本罪。例如,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是滥用职权的行为,但由于本法第407条将其规定为独立犯罪,故对该行为适用本法第407条,不能认定为滥用职权罪。

    行为人接受他人的贿赂后又滥用职权给他人谋取利益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则同时触犯本罪与受贿罪。这时,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只不过是受贿得以实现的条件,因此,只要能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的行为不再具有独立的意义,对之应以受贿罪从重论处。如果收受的贿烙不大不能构成受贿罪的,则应依本罪治罪,而不能不以犯罪论处,从而轻纵犯罪。

    行为人利用职权侵吞、骗取公共财物,从本质上讲亦具有滥用职权的性质,如果因其贪污行为又致使其他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则同时触犯本罪与贪污罪,属想象竞合,对之宜择一重罪以后者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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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滥用职权罪的量刑标准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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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7、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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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滥用职权罪的法条及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二、渎职犯罪案件(一)滥用职权案(第三百九十七条)

    (二)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

    (四)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六)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一、本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本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三、本罪是《刑法》增设的新罪名。

    四、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罪名的司法解释,“徇私舞弊罪”已经取消,分解到后面的各个新罪名中。本条第二款,只作为一个加重量刑的情节考虑。

    2、最高人民检察院1997年12月《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保留了这一罪名。现在按最高人民法院的罪名体系,不保留。但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前对询私舞弊犯罪的司法解释,对理解此情节仍有参考作用,故附录于此,在后面各罪中不再重复引用。

    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促进严格执法,惩治腐败,依法严惩徇私舞弊犯罪,根据《刑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徇私舞弊犯罪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一、司法工作人员,即依法具有侦讯、检察、审判和监管人犯职务的人员为贪图钱财、袒护亲友、泄愤报复或者其他私情私利,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明知是无罪的人,即没有实施危害社会行为,或者根据刑法第十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以及其他依照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背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进行侦查(合采取强制性措施)、起诉、审判等追诉活动的;

    (二)对明知是有罪的人,即有确凿事实证明其实施犯罪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背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侦查(合采取强制性措施)、起诉或者审判;故意包庇不使受追诉的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全部的犯罪事实,也可以是部分犯罪事实或情节;

    (三)在审判刑事案件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进行判决、裁定,使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的;

    (四)故意违背事实真相,违法变更强制措施,或者虽然采取强制措施,但实际放任不管,致使人犯逃避刑事追诉的;

    (五)对依法不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犯人,徇私枉法,予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六)在审判民事、经济、行政等案件中,故意歪曲事实,违反法律、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

    (七)司法机关专业技术人员在办案中故意提供虚假材料和意见,或者故意作虚假鉴定,严重影响刑事追诉活动的。

    二、下列行为,依法应当依照或者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国家工作人员,无论是否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包庇、窝藏走私、套汇、投机倒把、重大盗窃、贩毒、受贿等犯罪分子,隐瞒、掩饰其犯罪事实的;

    (二)对于走私、套汇、投机倒把、重大盗窃、贩毒、受贿和前项规定的犯罪人员,有追究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不依法处理的;

    (三)有查禁卖淫、嫖娼活动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为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向其通风报信,提供便利的;

    (四)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对明知有《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所列犯罪行为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的;对上述补充规定所列犯罪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律所规定的追究职责,应当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对明知犯有《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所列犯罪行为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的;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对具有上述决定所列犯罪行为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应当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专利局工作人员及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如专利管理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

    (七)其他法律明确规定应当依照或者比照徇私舞弊罪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为牟取单位或小集体不当利益而实施第一、二条行为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四、要严格掌握法律规定各种徇私舞弊行为的构成条件和情节。确定依法追究徇私舞弊犯罪者的刑事责任,要综合考虑行为给国家、社会和人民利益造成的损失,给有关当事人的生命、人身、财产等方面的权益造成的损失,以及造成的政治影响等方面的情况。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应以徇私舞弊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由于认识水平、工作能力而造成错案,不应以徇私舞弊罪论处。由于隶属关系,不得不执行上级错误指令,造成错案,如果不具有徇私舞弊的共同故意和行为,也不能以徇私舞弊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与司法工作人员或法律明确规定依照或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勾结,伙同进行本解释所列犯罪行为,以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六、犯徇私舞弊罪并有受贿、刑讯逼供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按数罪并罚原则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解释发布后办理的徇私舞弊犯罪案件,按本解释办理。本解释发布前已按法律规定处理过的案件,不再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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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5 05:16:17

环境污染拿到2亿赔偿要怎么做

最近回复:

1.收集证据:要拿到污染现场照片、视频和环境监测报告等,证明污染行为、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比如企业违规排放致农田受损,要有农田现状和企业超标排放证据。 2.协商与投诉:先和污染责任方谈赔偿,谈不拢就向环保等部门投诉,让他们调解。 3.提起诉讼:调解不成去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提交充分证据,申请专业机构评估损失。污染构成犯罪,可追究刑责并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索赔。

2026-02-05 03:22:10

环境侵权恢复费用在责任中怎么算

最近回复:

1.环境侵权恢复费用计算方式多。成本法是按将受损环境恢复到原有状态的所有花费算,含人力、物力等直接成本和监测等间接成本。 2.有类似修复案例时,可参考其费用标准;也可用恢复费用法,按预期恢复费用评估。还能结合环境价值评估法,考虑生态、景观价值确定费用。 3.侵权责任人要承担修复费,不履行可由他人代修,费用仍由其出。法院会结合多因素和专业鉴定判定费用。

2026-02-05 01:53:41

环境污染造成精神损害应赔偿多少

最近回复:

1.环境污染致精神损害赔偿无统一标准,法院综合多因素判定。 2.侵权情节有影响,故意侵权比过失侵权赔得多。 3.后果越严重赔偿越高,像造成长期精神障碍的情况。 4.侵权人经济能力强,赔偿数额可能更高。 5.受诉法院当地生活水平高,赔偿也可能多。 6.要证明精神损害和污染有因果关系,可收集医疗、心理评估证据索赔。

2026-02-04 12:31:17

环境侵权责任可通过哪些方式承担

最近回复:

环境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丰富: 1.停止侵害,即立即终止侵权行为,防止危害扩大。 2.排除妨碍,消除侵权行为对他人权益行使的阻碍。 3.消除危险,对可能造成损害的情况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4.恢复原状,把被破坏的环境恢复到侵权前状态。 5.赔偿损失,对财产、人身和生态损害进行赔付。 此外还能要求赔礼道歉,方式可单独或合并使用。

2026-02-04 12:22:14

环境污染后赔偿责任究竟该怎么担

最近回复:

1.环境污染赔偿一般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污染行为造成损害,不管有无过错都要担责。 2.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致他人受损,侵权人担责。多个侵权人时,责任大小依污染物情况、破坏方式等确定。 3.被侵权人有重大过失致损害发生或扩大,可减轻侵权人责任。 4.因第三人过错污染破坏的,被侵权人可向侵权人或第三人索赔,侵权人赔偿后可追偿,赔偿含人身、财产损失等费用。

2026-02-04 08:07:43

环境侵权诉讼管辖究竟该如何确定

最近回复:

1.环境侵权诉讼管辖分级别和地域管辖。级别上,一般环境侵权民事案归基层法院管,重大涉外环境侵权案等由中院管。 2.地域上,污染环境等致损诉讼,可在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侵权行为地含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像被污染河流流经地都可能是结果发生地,当地法院有管辖权。 3.若多地法院有管辖权,原告选一起诉;向多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2026-02-04 07:09:42

环境污染损害诉讼时效有没有三年

最近回复:

1.环境污染损害诉讼时效为三年。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一般诉讼时效是三年,环境污染损害侵权纠纷也适用。 2.诉讼时效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时起算。 3.若自权利受损超二十年,法院不予保护,但特殊情况可依申请延长。 4.遇环境污染损害,权利人要在三年内及时维权,以免超时效带来不利。

2026-02-04 06:41:56

环境侵权责任认定该通过什么方式

最近回复:

1.环境侵权责任认定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先认定污染行为,即加害人有向环境排污等破坏生态的举动。 2.确定损害事实,涵盖人身、财产和生态环境损害,像居民染病、作物减产。 3.判断因果关系是关键,因环境侵权因果复杂,用推定规则。受害人证明污染物质到损害地且起作用,加害人无法证明无因果,就推定有因果。 4.加害人若能证明有法定免责事由,如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可部分或全部免责。

2026-02-04 05:27:25

环境损害赔偿涵盖的范围有哪些

最近回复:

1.生态环境修复费:含修复方案制定实施、监测监管等费用,若无法完全修复,还包括功能永久损害损失。 2.服务功能损失:从生态环境受损到修复完成,服务功能丧失的损失,像水体污染致渔业受损。 3.永久损害损失:如生物多样性遭污染严重破坏且无法恢复的损失。 4.应急处置费:有应急监测、处置、清污洗消等费用。 5.调查鉴定费:确定环境损害范围、程度等的调查、鉴定、评估费用。

2026-02-04 03:05:03

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及责任涵盖什么

最近回复:

1.环境损害赔偿范围:涵盖生态环境受损到修复期间服务功能丧失损失、永久性损害损失、修复费用,以及防损扩损的合理费用。 2.环境损害责任类型: 民事上,侵权人需赔偿相应损失。 行政上,监管部门可对其罚款、责令停产整治。 刑事上,构成犯罪的要担责,或面临有期徒刑、拘役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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