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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滥用职权罪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不按或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侵吞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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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滥用职权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致使国家机关的某项具体工作遭到破坏,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从而危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侵犯的对象可以是公共财产或者公民的人身及其财产。

    2、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滥用职权,是指不法行使职务上的权限的行为,即就形式上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般职务权限的事项,以不当目的或者以不法方法,实施违反职务行为宗旨的活动。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和各级司法机关,因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会发生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从司法实践来看,对危害结果持间接故意的情况比较多见。至于行为人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滥用职权,还是为了他人利益滥用职权,则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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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认定滥用职权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以下简称本法和本条),成立滥用职权罪,首先必须有滥用职权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没有滥用职权,完全是在具体的职权范围内处理事项,则不能认定为滥用职权罪。但另一方面,不能为了给行为人开脱罪责,而扩大行为人的具体的职权范围;也不能以属于官僚主义为由开脱行为人的罪责,官僚主义不是法律用语,但官僚主义行为中包括了滥用职权的行为,因而包括了犯罪行为。成立滥用职权罪,其次要求行为造成重大损失,对于没有造成重大损失的滥用职权行为,不能认定为滥用职权罪。但另一方面,对作为本罪构成要件的“重大损失”,不能单纯理解为有形的损失,而应包括无形的损失。

    本条关于滥用职权罪的规定属于普通法条,此外,本法还规定了其他一些特殊的滥用职权的犯罪即特别法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的行为触犯特别法条时,也可能同时触犯本条的普通法条。在这种情况下,应按照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认定犯罪,即认定为特别法条规定的犯罪,而不认定为本罪。例如,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是滥用职权的行为,但由于本法第407条将其规定为独立犯罪,故对该行为适用本法第407条,不能认定为滥用职权罪。

    行为人接受他人的贿赂后又滥用职权给他人谋取利益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则同时触犯本罪与受贿罪。这时,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只不过是受贿得以实现的条件,因此,只要能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的行为不再具有独立的意义,对之应以受贿罪从重论处。如果收受的贿烙不大不能构成受贿罪的,则应依本罪治罪,而不能不以犯罪论处,从而轻纵犯罪。

    行为人利用职权侵吞、骗取公共财物,从本质上讲亦具有滥用职权的性质,如果因其贪污行为又致使其他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则同时触犯本罪与贪污罪,属想象竞合,对之宜择一重罪以后者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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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滥用职权罪的量刑标准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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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7、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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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滥用职权罪的法条及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二、渎职犯罪案件(一)滥用职权案(第三百九十七条)

    (二)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

    (四)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六)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一、本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本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三、本罪是《刑法》增设的新罪名。

    四、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罪名的司法解释,“徇私舞弊罪”已经取消,分解到后面的各个新罪名中。本条第二款,只作为一个加重量刑的情节考虑。

    2、最高人民检察院1997年12月《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保留了这一罪名。现在按最高人民法院的罪名体系,不保留。但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前对询私舞弊犯罪的司法解释,对理解此情节仍有参考作用,故附录于此,在后面各罪中不再重复引用。

    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促进严格执法,惩治腐败,依法严惩徇私舞弊犯罪,根据《刑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徇私舞弊犯罪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一、司法工作人员,即依法具有侦讯、检察、审判和监管人犯职务的人员为贪图钱财、袒护亲友、泄愤报复或者其他私情私利,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明知是无罪的人,即没有实施危害社会行为,或者根据刑法第十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以及其他依照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背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进行侦查(合采取强制性措施)、起诉、审判等追诉活动的;

    (二)对明知是有罪的人,即有确凿事实证明其实施犯罪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背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侦查(合采取强制性措施)、起诉或者审判;故意包庇不使受追诉的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全部的犯罪事实,也可以是部分犯罪事实或情节;

    (三)在审判刑事案件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进行判决、裁定,使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的;

    (四)故意违背事实真相,违法变更强制措施,或者虽然采取强制措施,但实际放任不管,致使人犯逃避刑事追诉的;

    (五)对依法不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犯人,徇私枉法,予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六)在审判民事、经济、行政等案件中,故意歪曲事实,违反法律、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

    (七)司法机关专业技术人员在办案中故意提供虚假材料和意见,或者故意作虚假鉴定,严重影响刑事追诉活动的。

    二、下列行为,依法应当依照或者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国家工作人员,无论是否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包庇、窝藏走私、套汇、投机倒把、重大盗窃、贩毒、受贿等犯罪分子,隐瞒、掩饰其犯罪事实的;

    (二)对于走私、套汇、投机倒把、重大盗窃、贩毒、受贿和前项规定的犯罪人员,有追究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不依法处理的;

    (三)有查禁卖淫、嫖娼活动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为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向其通风报信,提供便利的;

    (四)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对明知有《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所列犯罪行为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的;对上述补充规定所列犯罪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律所规定的追究职责,应当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对明知犯有《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所列犯罪行为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的;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对具有上述决定所列犯罪行为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应当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专利局工作人员及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如专利管理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

    (七)其他法律明确规定应当依照或者比照徇私舞弊罪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为牟取单位或小集体不当利益而实施第一、二条行为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四、要严格掌握法律规定各种徇私舞弊行为的构成条件和情节。确定依法追究徇私舞弊犯罪者的刑事责任,要综合考虑行为给国家、社会和人民利益造成的损失,给有关当事人的生命、人身、财产等方面的权益造成的损失,以及造成的政治影响等方面的情况。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应以徇私舞弊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由于认识水平、工作能力而造成错案,不应以徇私舞弊罪论处。由于隶属关系,不得不执行上级错误指令,造成错案,如果不具有徇私舞弊的共同故意和行为,也不能以徇私舞弊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与司法工作人员或法律明确规定依照或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勾结,伙同进行本解释所列犯罪行为,以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六、犯徇私舞弊罪并有受贿、刑讯逼供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按数罪并罚原则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解释发布后办理的徇私舞弊犯罪案件,按本解释办理。本解释发布前已按法律规定处理过的案件,不再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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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2 23:03:06

派遣转外包原岗位不变需要做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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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重要的还是要约定的,特别是工龄也要新公司承继,如果不承继,那么旧公司就要赔偿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是按你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的,工作一年补一个月的工资,工资是应发工资。

2026-06-01 18:57:18

我是2010年通过劳务派遣公司去上班的,是不是从上班那天起由劳务派遣公司给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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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正常应该是派遣公司缴纳。

2026-06-01 11:18:32

工作20年单位让改派遣公司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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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要求工作20年的员工改与派遣公司签合同,员工可拒绝、协商或维权。若单位未经员工同意擅自变更合同,员工有权拒绝,因为变更合同需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若单位因此解除合同,可能构成违法解除,员工可要求支付赔偿金,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计算,经济补偿按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1.员工可与单位协商,了解变更原因、目的及权益保障措施。若单位提出合理补偿且保障权益,员工可自行决定是否接受。 2.若协商不成,员工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2026-05-31 05:56:14

劳务派遣用工合同期限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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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能保障劳动者就业稳定与合法权益。此规定避免派遣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关系,让劳动者有稳定工作和收入。 2.派遣单位要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无工作期间,派遣单位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这进一步保障了劳动者在不同阶段的经济权益。 3.为更好落实该规定,劳动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监督检查,确保合同期限和报酬支付符合法律要求。劳动者自身也应增强法律意识,了解自身权益,遇到问题及时通过合法途径维权。

2026-05-30 07:09:26

公司辞退劳务派遣人员应怎样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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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而言,用工单位无直接辞退派遣人员和给予补偿的职能。当用工单位将派遣人员退回派遣单位时,按派遣协议处理。 2.若派遣单位违法解除与派遣劳动者的合同,需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 3.月工资是劳动者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若劳动者月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支付经济补偿,支付年限最高不超十二年。 解决措施与建议: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应严格遵守派遣协议。派遣单位解除合同要合法合规,否则将承担高额赔偿。劳动者要了解自身权益,遇到违法解除情况及时维权。

2026-05-29 14:57:50

用人企业必须要为劳动者缴纳公积金吗?有没有具体的政策文件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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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必须为劳动者缴纳住房公积金。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15条和第20条单位应当为在职职工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公积金与社保一样为强制缴纳义务并非企业可选择性缴纳。如果企业未缴纳可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12329投诉要求补缴。企业不缴公积金不因合同约定员工自愿放弃而免责。与社保不同的是公积金投诉追缴无时效限制。

2026-05-28 20:10:15

劳务派遣的缺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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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单位可随时将派遣员工退回派遣单位,派遣单位若经营不善,劳动者易面临失业风险,缺乏职业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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