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雇佣方
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时,被雇佣者有权请求获得双倍的
经济补偿作为
损害赔偿,以弥补其实际损失。
在
劳动合同尚未完全执行完成之际,雇佣方应自动
解除劳动关系,并按规定向被雇佣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在双方
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雇佣方需要根据被雇佣者在本企业内的服务年限,按照每满一年支付相当于一个
月工资的金额,财政上不超过十二个月的的上限进行经济补偿。
若服务时间不足一年,只需依据一年的标准提供补偿即可。
若是由雇佣方所提出的解雇、辞退、
终止劳动合同、降低薪资、核算工作年限等决策引发的
劳资纠纷,雇佣方将负有
举证责任,证明自身行为的合法性及合理性。《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
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