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过失性解雇的情形列表如下:
首先,职工在病患或非
工伤情况下,若在事先约定的
医疗期限结束后,其无法再继续从事先前的职业,同时也无法承受用人单位另行
委派的工作;
其次,如果
劳动者的实际工作能力未能达到工作要求,即使经过了适当的培训及岗位调整,依然无法胜任该工作;
最后,在
劳动合同签订时所依赖的主要客观情势出现了重大变化,使得合同的履行变得极为困难,此时若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进行充分磋商,但仍然未能就修改劳动
合同条款达成任何临时性的协议,则用人单位有权行使无过失性解雇权利。《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
月工资后,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
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
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