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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报酬是否属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根据我们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劳动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以下几个方面的核心条款:第一点,需标明签订合同的用人方,如公司或企业的全称、详细地址以及主要负责人员的职位和姓名;
第二点,要求注明劳动者本人的基本信息,比如生活住址,居民身份证明号码等重要证件号码;
第三点,对于劳动合同期限的具体表述要准确无误;
第四点,对双方当事人即将进行的工作性质、具体工作场所的描述需要明了易懂;
第五点,涉及到工作时长、工间用餐及休息日的安排都应在合同中详细描述清楚;
第六点,必须明确规定薪资待遇支付标准;
第七点,关于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障的条款也必须在合同中明确指定;
第八点,于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保护措施及可能面临的职业伤害,相关条款不容忽视;
最后一点则是对于国家法律法规中应该在劳动合同中加以体现的其他相关事宜需要做出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最新修订:2024-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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